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其业务,被特许人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或同一街道,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具体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区别的;
(二)同一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也可以在县(市、区)名称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三)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殊含义的数字;
(九)冠以中心、总部、商城等组织形式与行业种类、品种数量、营业面积及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当的文字或数字。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并需要使用许可项目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也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经营者或经营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名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名称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或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对驳回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或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消或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四条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二)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第十五条 名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应当对下列文字在阜阳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一)中国驰名商标;
(二)安徽省著名商标;
(三)阜阳市著名商标;
(四)阜阳市历史悠久的字号、商号。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在其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名称使用未满1年的,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从事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招牌、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上级名称登记机关对下级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进行监督。
(一)对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名称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二)对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登记机关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个体工商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档案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业经十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景观照明。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景观照明。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景观照明。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景观照明。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的景观照明。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惠城中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其维护管理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包括市规划建设、园林、体育、公路、文化、经贸、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四、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及比例。
(一)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当前实施范围。
1. 惠州大道(汤泉—交警支队)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2. 惠民大道、云山东路、云山西路、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麦地路、东湖西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3. 文昌一路、文昌二路、三新南路、文华一路、文华二路、文明一路、文明二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4. 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鹅岭北路、长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横江三路、花边岭广场、演达一路、惠南大道(三环路—新一中路口)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5. 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一路(党校—惠盐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6. 东江(中信大桥—剑潭水利枢纽)、西枝江(东新桥—金山大桥)两岸城市景观照明。
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范围。
(二)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1.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市区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经营性、广告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2.20层以上写字楼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30%。
3.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住宅性楼宇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80%。
4.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或20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宇楼顶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70%。
(三)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额确定方式。
(一)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2.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
(二)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组织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
(三)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
(四)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提供规定的亮灯时间。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六、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公用事业局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具体考核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公用事业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
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
(一)常年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00~23:0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8:00~22:00。
(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省及本市重大活动启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1日至法定节假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4时。
八、惠城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按亮灯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单位按时亮灯。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
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