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31:05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注:1991年4月3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契税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
国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
准,可用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同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63年11月6日《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停止执行。



1991年1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无效,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其与陈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理评析: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二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大的关系问题。李大与陈某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是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因其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陈某不能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李大的婚姻关系。陈某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登记结婚,就同时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3]65号

2003-06-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上报总局(统计软件及表格在总局ftp服务器下“/local/政策法规司”下载,统计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总局ftp服务器下“/centre/法规司”)。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一级税务机关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报告(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司;电话:63417692;传真:63417971)。
附件: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格式样
2.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式样
表号:法规表一

制表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填报机关:
计算单位:个、人、万元、元



类别\项目 户数(个)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人) 减免税额(万元) 免登记证工本费(元)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小计 全年预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本季度数 累计数
数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新办企业
服务型
30%以上                          
2 30%以下                  
3 小计                          
4 商贸(纯零售)
30%以上                      
5 30%以下                  
6 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