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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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水先进设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和节水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五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技奖。
第六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颁奖一次。
评审要严格标准,奖励要突出重点,没有符合奖项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第八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2万元;
2、一等奖奖金1万元;
3、二等奖奖金0.8万元;
4、三等奖奖金0.5万元。
第九条 获奖项目载入绵阳水利年鉴;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无论集体或个人完成的节水方面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类科研成果项目(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省内先进、市内首创或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的并经过实践已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理论研究成果项目(包括科技管理、可持续开发战略等软科学研究)有创造性贡献、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省内外已有的节水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在市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和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有较大技术创新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第四章 申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由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自愿申报的制度。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拟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的拟奖项目分别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和绵阳市科技局、绵阳市水务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办公室核实、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对公告后的拟奖项目,由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立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内。
第十九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市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由市科技局和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申报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实施细则参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坤明
二00年三月十八日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湖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第五条 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限期撤销,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目录
附:
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
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目录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各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506项,共中审批事项276项,核准事项230项,另有备案事项44项,审核上报事项102项,通过改革保留审批、核准事项274项,减少232项,减幅45.8%,其中审批事项通过改革保留120项,减少156项,减幅56.5%。
现将改革后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向社会公布。望市政府各部门严格组织实施。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
市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13项)
1、限额以下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2、限额以下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3、限额以下政府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4、限额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5、限额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6、限额以下市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7、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8、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9、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审批(不含特殊项目和财政性投资项目)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买商品房计划审批
11、建材企业粘土实心砖(瓦)生产计划审批
12、新型墙改材料开发利用投资许可证审批
13、市政府信息系统与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设备配置和运用平台审批(改备案)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审批(下放主管部门)
三、保留审批事项(6项)
1、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
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
2、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和竣工验收审批
3、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4、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审批
5、汽车加油站及其零售网点设置项目审批
6、购买市区商品房农转非许可证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1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市经济委员会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组建工业企业集团审批
2、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
3、调剂集资电量审批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市区乡镇企业农转非指标审批(下放乡镇)
三、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市区乡镇企业出国人员核准
2、效益显著企业经营者奖励核准
3、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核准(改备案)
四、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需要报批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市级名牌产品认定
市矿产建材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水泥企业岗位培训合格证核准
3、企业出国人员核准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下放县区)
三、保留审批、核准事项(4项)
1、采矿许可证审批
2、烧结砖企业质量整顿合格证核准
3、墙改押金返还和市区乡镇散装水泥预缴金返还核准
4、水泥生产许可证核准
市机械电子化学工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新产品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审核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市轻纺工业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外经委)
3、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设立和整顿包装装璜印刷企业审核
市丝绸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核准事项(2项)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新产品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2、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核准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核准
市医药管理局
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
1、县域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审批(下放三县)
二、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审批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1项)
1、药品批发企业合格证核准登记审核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许可、年检审核
3、毒剧、麻醉、精神药品申购审核
4、仿制药品生产定点管理审核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审核
6、申领出口药品证明书审核
7、医疗器械(Ⅰ、Ⅱ)类产品注册申报审核
8、药品包装、容器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核
9、医药行业基建、技改审核
10、药品定价审核
11、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审核
市交通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
1、营运水泥船通航许可证审批
2、小型船厂开业资格资质审批
3、城市出租车运营权审批(改公开拍卖)
4、交通企业重要设备变动审批(改备案)
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
1、支线航道(六级以下)特殊利(占)用审批(下放县所)
2、100吨级以下加油船经营许可证审批(下放县所)
三、保留审批事项(8项)
1、公路特殊利(占)用审批
2、超限额运输车辆行驶审批
3、损害公路的机动车行驶审批
4、主航道(五级以上)特殊利(占)用审批
5、营业性水路运输审批
6、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审批
7、车辆通行费减免审批
8、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4项)
1、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核准
2、船舶办证
3、船员办证
4、渡口设置与撤销核准
湖州电力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电力空调(冷、热风机)的使用审批
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
1、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核准(下放县局、公司)
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
1、小火(热)电建设项目核准
2、电工进网作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核准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项目许可核准
市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核准(转移至中介机构)事项(5项)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核准
2、企业标准化水平核准
3、商贸计量考核核准
4、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5、食品标签认可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核准
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核准
3、计量标准考核核准
4、医疗卫生单位计量合格核准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准
6、计量授权单位资格核准
市政府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煤炭经营单位资格核准
市统计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新开工及竣工建设项目登记核准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准
3、工业企业划型核准
二、保留审批、核准事项(3项)
1、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核准
3、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企业集团审批
二、取消审核上报事项(1项)
1、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审核
三、保留审批事项(1项)
1、企业职工持股会审批
四、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股份有限公司审核
2、期货营业部门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审核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涉农收费项目核准
二、保留审核上报事项(3项)
1、市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审核
2、市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审核
3、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百龙工程”审核
市农业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审核事项(9项)
1、农业建设项目前置审批
2、农业外资企业立项前置审批
3、农办经济实体(含农资经营)前置审批
4、农民“绿色证书”核准
5、农民技术员评定核准
6、燃料、燃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7、燃料、燃具准销证审核
8、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审核
9、农业科技立项审核
二、保留核准事项(8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2、粮食种子调运证核准
3、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核准
4、植物调运检疫核准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
7、动物产品检疫证核准
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国外引种审核
2、兽药及其制剂许可证审核
市水利农机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
1、水利工程立项审批
2、农用柴油分配办法审批
二、审批改核准事项(2项)
1、市区农机维修网点技术合格证核准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证核准
三、保留审批事项(5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占用水源水域审批
3、市区临跨河建设项目审批
4、河道采砂审批
5、市区取水许可审批
市林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准
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
1、林地野外用火审批(下放乡镇)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下放三县)
三、保留审批、核准事项(4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竹木运输证审批
2、狩猎证及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
3、征、占用林地核准
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准
市气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批(改备案)
2、气象计量器具检定核准
3、防雷产品市场准入核准(改备案)
4、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改备案)
二、保留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审批
2、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安装,防雷电设施年检核准(不含电力部门)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气象台(站)迁移审核
2、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审核
市土地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二、下放(授权)审批事项(1项)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授权区办事处,市区城市规划区除外)
三、审批改核准事项(1项)
1、建设用地核准
四、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土地开发与整理立项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1项)
1、评估地价确认核准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县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2、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核
市水产局
一、保留核准事项(2项)
1、淡水捕捞许可证核准
2、渔业船舶登记证、内河渔船检验证核准
市政府商业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核准
二、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市粮食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农业人口农转非审批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粮食批发经营资格核准
市供销合作社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资质核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核准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核准
2、外商独资企业银行开户申请核准
3、外商独资企业用电申请核准
二、下放审批、审核事项(6项)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3、三资企业进口物件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4、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审批(下放县)
5、各类进出口企业外汇支付佣金、理赔审批(下放县、区省级开发区及主管部门)
6、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能力证明审核(下放县、区、省级开发区及主管部门)
三、保留审批事项(2项)
1、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
2、市本级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4项)
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三资企业进口物件核准
3、出口退税稽核
4、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核准
五、审核(审批权在国家)改备案事项(7项)
1、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2、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审核
3、企业投标资格审核
4、技术进出口管理审核
5、外贸发展基金申报审核
6、核定公司进口商品管理审核
7、外经经营权审核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8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申报审核
2、设立外商办事处审核
3、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审核
4、设立境外机构及企业审核
5、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审核
6、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二类)确认与考核审核
8、3000万美元以上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国有农垦、水产等农村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财务审批
2、代理记帐许可证的颁发审批
3、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审批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审批
5、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占用、变动处置审批
6、集体工业企业处理积压产品损失审批
7、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审批
8、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
9、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方案合法性、有效性审批
10、税收返还、汇兑损益财务处理事项审批
11、企业改制财产清查结果审批
12、国有工交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3、邮电通信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4、勘察设计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5、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列支审批
16、资产转移、利润分配审批
17、住房公积金列支数审批
18、企业排污费列支和超排罚款纳税调整审批
19、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审批(下放三县)
三、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核准
2、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准
3、劳服企业认定核准
四、保留审批事项(20项)
1、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审批
2、农口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批
3、支农资金和市级农口专项资金分配审批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占税减免审批
5、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及使用审批
6、国有土地出让金使用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资产转移审批
8、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
9、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资产占用费收缴减免审批
10、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收益收缴审批
11、专控商品(小汽车、摩托车)审批
12、企业所得税减免及扣除审批
13、企业改制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14、地方税收政策性减免审批
15、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16、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审批
17、年终所得税、加速折旧审批
18、确定财政返还率年终所得税汇缴审批
19、地税发票购买、具名印刷、定点印刷审批
20、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7项)
1、乡镇企业贴息资金核准
2、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核准
3、会计证申领核准
4、企业法人会计登记证核准
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准
6、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核准
7、民政福利企业认定核准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申报财政贴息项目审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5项)
1、酒类广告审批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设计合同审批
3、汽车(除小汽车)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4、店堂广告核准(改备案)
5、企业合同自制文本核准(改备案)
二、审批降格为核准事项(2项)
1、各类广告经营资格核准
2、商标印制单位核准
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
2、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登记注册核准
3、经纪人资格登记注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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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7年2月23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7月5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