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28:50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双方一九八八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议定书》和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补充议定书》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研制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下简称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试验、运输和发射过程中的所有阶段。
  二、本协议适用于卫星工程模型和飞行模型,卫星的保障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部件、零件、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计划、信息以及其他所有涉及双方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事项。
  三、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事项,双方另有协议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作为本协议的巴方执行机构。

  第二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触和获取由对方研制、装配的有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发布双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共同获得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三、任何一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雇用和聘用对方参与任何阶段工作的人员,为从事各个阶段工作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也不得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对方派出人员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资料的安全。
  五、双方人员不得从事与联合研制卫星工作相抵触的业务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技术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为确保第二条的规定得以执行,双方应当对下列事项规定适当的密级标准:
  (一)卫星的研制规划及其各项具体计划;
  (二)卫星在研制、装配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文字、技术、图纸、照片、声像产品、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
  (三)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四)卫星通信、遥控和遥测中使用的中心频率、代码和保护性抗干扰措施;
  (五)双方根据各自的安全或者经济利益,认为需要规定适当密级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前款需要规定密级标准的事项,属于一方所有的,由该方根据其安全法规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属于双方所有的,由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共同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其人员避免与对方需要保密的事项发生不适当的接触并遵守双方共同制订的具体保密措施。
  三、任何一方应当保证其人员遵守对方设计、生产和试验区的保密规定和安全规则。派遣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接待方正式同意的办公室、车间和试验间,阅读和携带接待方分发的文件和资料,在接待方允许拍照的场所拍照。接待方应当事先向派遣方人员详细介绍与上述内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双方在卫星的正样装配、总装和试验阶段开始前三个月应当为开展上述工作而另行达成一份关于安全保密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应当特别满足卫星模型在中国和巴西运输以及在中国和巴西地面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监控要求。该规定还应当特别包括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拆卸和试验对方研制的卫星设备,不得对卫星的试验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以及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无限期中断卫星的装配、总装和试验工作,一方应当立即将属于对方的设备、资料和文件安全退回等内容。
  五、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卫星、星上设备、试验设备、保障文件以及其他一切与卫星研制、装配和试验有关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运输的安全和技术保密。为此目的,双方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以保证各自拥有的上述物项和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实施不间断监控。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的运输,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一方人员或者双方人员共同实施不间断监控。双方的海关部门应当对上述物项和资料免于检查;确有检查必要时,应当在卫星总装、测试地点完成,并在双方指定代表在场和双方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进行。
  六、“中巴—Ⅰ”号和“中巴—Ⅱ”号资源卫星将在中国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射。发射场的安全由中心保障。中心将为双方参与卫星发射的有关人员签发临时通行证。双方人员应当遵守中心为卫星发射操作而制订的详细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中方发射运载器和卫星的某些重要设施的安全需要。巴方人员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为履行其任务而接近发射运载器。卫星与运载器在发射台上对接时,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和巴西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人员将到达对接现场,参与发射准备期间的有关试验和工作。

  第四条 通信保密措施
  为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对于各自确定或者共同确定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以保密的方式传递。任何一方如果在其国内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该国的保密渠道;任何一方如果在两国间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外交邮袋或者其他保密途径。

  第五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机制
  一、遇有本协议中的某项具体条款在适用中出现困难或者问题时,经一方请求,双方应当立即通过卫星联合项目委员会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仍应当遵守该项具体条款的规定,直到获得解决办法。
  二、遇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时,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合作。在暂停合作或者终止合作之后,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仍在对方领土期间,本协议继续对双方有效;在终止合作并且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离开对方领土之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继续对双方有效。
  三、在终止合作之后,双方应当确保参与合作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在十五日之内不受任何阻碍地返回各自国家。

  第六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在解释和适用上所引起的争端,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争端未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有权终止项目,并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一、双方应当在完成为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议自最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三、如果本协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本协议只有在中巴资源卫星合作项目终止的条件下才能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失效。
  四、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在条款的解释上发生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兰普雷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访问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12次会议。

  胡锦涛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高度评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建交20年来双边关系发展历程。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双方在这一时期取得的主要成果: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相互给予一贯支持,务实合作迅猛发展,人文和民间交往日趋活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密切协调配合。中哈关系取得的丰硕成果,充分表明两国发展睦邻友好和全面战略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两国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进一步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双方将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现行双边条约基础上,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密切各层次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在涉及彼此关切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坚定不移地尊重对方走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深化维护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及地区重大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全面交流与合作。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本国法律,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运作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确保国家沿着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进步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提出的举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的倡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是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经贸合作潜力巨大,2011年双边贸易额接近250亿美元,同两国建交初期相比增长60多倍。双方对实现两国元首提出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充满信心。

  双方愿进一步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增加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共同采取措施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中哈合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两国各领域合作。

  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发展双边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本着互利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加快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工程建设,尽早启动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哈境内段建设,共同确保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各自境内段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双方将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还将在可替代能源和页岩气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将支持两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积极合作,落实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探讨在双边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

  双方将尽快商签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双方鼓励相互投资,推动在《哈萨克斯坦工业创新发展规划》等框架下吸引中方资本参与哈非资源领域项目,优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中哈第二条跨境铁路霍尔果斯-阿腾科里全线通车运行。双方将加快实施边境口岸的现代化改造,为两国跨境运输和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条件。

  中方重视利用两国跨境运输优势,愿提供协助确保必要的铁路和公路货物运输总量。

  双方愿进一步发展口岸和海关领域合作,进一步促进双边及区域贸易,并采取切实措施为双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认为,加强两国科技合作对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两国在高科技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地震学等非资源领域的互利合作,努力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开展从合作研发到共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面合作。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

  双方认为,在共同利用中哈跨界河流以及保护水质方面的互利合作对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对两国跨界河流水质的监测,预防污染。双方愿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双方将遵循互利和照顾对方利益的原则,继续完善法律基础,致力于公平合理地利用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并保护其生态环境。

  四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传统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全面加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合作,进一步密切两国文艺团体、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互访。双方将研究人文领域合作的新形式,努力拓宽合作方向。

  双方强调发展边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认为中哈毗邻而居,开展毗邻地区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双方边境地区发展。双方将加快制订《中哈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两国毗邻地区经贸合作。

  五

  双方对中哈紧急救灾领域合作表示满意,决定进一步加强两国紧急救灾部门的合作,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消防安全、事故救援、人员培训、地震等问题上开展密切协作。

  六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等对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应对上述威胁和挑战,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交流和反恐行动协调,开展网络、计算机和信息安全领域合作,扩大边防和执法安全合作。

  七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国际舞台上的协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进步事业。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为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指出,中国成功担任了“睦邻友好年”的轮值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双方指出,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规划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以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为目标,继续以维护安全、加强经济和人文合作、改善民生为合作方向。双方主张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务实合作,将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建立协商一致的项目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应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协调配合。

  中方欢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任第38届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支持哈方关于伊斯兰合作组织同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关系,包括签署上述两个组织的秘书处合作备忘录的倡议。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推动该进程顺利发展,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于北京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8〕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依照土地出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程序确定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

三、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价格的确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建设项目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提出出让地块各项费用的意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让地块各项成本进行核算;负责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土地出让底价,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

五、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房产局、开发办等部门和单位。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可聘请土地评估专家出席会审会议。

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出让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出让地块位置、出让面积、规划建设条件、周边土地市场交易情况、土地评估价格、土地取得及开发成本调查与审核情况、拟定出让方式及价格。

七、市国土资源局将出让地块出让价格会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出让手续。

八、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会审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佟丽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甘永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志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子富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郭树林市监察局局长

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延宁市房产局副局长

赵广军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