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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39:44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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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和工作网络,明确社区负责人亲自抓,相关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基础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六清”:原工作单位清、下岗失业时间清、家庭情况清、技术特长清、就业愿望清、落实岗位清。积极开展社区就业资源调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就业岗位台帐,以及相应的跟踪服务卡。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工作。
3、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每个社区创立再就业基地1--2个、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5个。创造条件,与辖区单位开展共建共帮活动,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帮助协调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受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做到应发尽发,投诉率低于5%。积极促进再就业,年度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及时接收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考核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要载明辖区总人口数、下岗失业人员数、促进再就业主要措施、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援助情况、再就业率等)。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再就业花名册,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花名册等基础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按《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组织审核,逐项打分。经审核合格,要求社区居委会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上报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复核上报的候选社区,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考核总得分达95分,且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表彰奖励
被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责令作出整改;第三年仍未达标的,取消先进资格。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当年全部获得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对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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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文化部

由天津舞台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的《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专家审定,业经我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 WH 0101—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以下简称防火幕)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中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防火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7633—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幕体
防火幕中隔离舞台与观众厅的活动组件。
3.2 导轨
供幕体和平衡重在升降运行中起导向作用的组件。
3.3 平衡重
由钢丝绳经滑轮与幕体相连接,在运行过程中起平衡作用的组件。
4 型号
防火幕的型号由产品代号、幕体尺寸及耐火极限组成。
4.1 防火幕的产品代号用SGF表示。(S、G、F分别表示升降、刚性、防火)
4.2 型号表示方法
---------- ------------------
|SGF|----------| | |
---------- ------------------
| | |
| | ----------耐火极限:××h
| |
| --------------------幕体尺寸:长×高(m)
|
--------------------------------------产品代号
5 技术要求
5.1 幕体
5.1.1 防火幕耐火极限应不小于0.5小时。
5.1.2 幕体和导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3 幕体和导轨的外表面装饰应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漆。
5.1.4 幕体底部与台面接触部位应加装弹性、不燃材料。
5.2 导轨
5.2.1 导轨应与建筑结构的预埋件连接,在原有建筑上加装防火幕,其导轨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强度的要求。
5.2.2 导轨安装必须保证幕体运行平稳。
5.2.3 幕体降至台面或升到上极限时,幕体和导轨连接部分不应越出导轨。
5.3 驱动元件
5.3.1 防火幕中的卷扬机及其他设备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5.3.2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单层缠绕,不得重叠。
5.3.3 防火幕所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中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
5.4 运行
5.4.1 在任何情况下,防火幕下落全过程应靠幕体自重的作用。
5.4.2 幕体下落的全过程不得大于45秒。
5.4.3 幕体在落至距台面2.5m时,幕体下降应做减速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10秒。
5.4.4 幕体下落必须采用机械手柄控制装置,也可采用机械手柄与其他控制方式并存的控制装置。
5.4.5 防火幕机械手柄的控制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易于打开。
5.4.6 幕体可采用电动、手动及其他方式提升。
5.4.7 幕体的提升应设有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装置,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5.5 安装
5.5.1 幕体上端和两侧超出舞台建筑台口部分应不小于300mm。
5.5.2 导轨和建筑台口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密闭,幕体上端和建筑台口横梁应设密封装置。
5.5.3 在人能够接近平衡重的位置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应不低于2.5m。
5.6 电气元件及设备
5.6.1 电气元件和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和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5.6.2 防火幕中所有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6 试验方法
6.1 幕体安装尺寸的测量
用钢卷尺测量建筑台口每边的两端点及中点到幕体侧边和上端的距离,测量值应符合5.5.1规定。
6.2 幕体运行时间的测试
用钢卷尺测出距台面2.5m位置并做标记。用秒表分别测量幕体下落全过程的时间和距台面2.5~0m行程的时间应符合5.4.2和5.4.3规定。
6.3 幕体、导轨的耐火试验
按设计要求做一个防火幕试件,试验方法按GB7633执行。
6.4 起重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按GB5972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防火幕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准交付使用。
7.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6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设计开发的产品,在设计、工艺结构和材料有重大改变以致能够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b)转厂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指定检验的。
7.2.2 交收检验
a)防火幕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试验方法按6.2进行;
b)防火幕涉及到安全方面的检验应按第5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
8 标志与包装
8.1 标志
防火幕制造单位应在防火幕的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型号;
c)产品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8.2 包装
8.2.1 防火幕系统中需要包装运输的设备均应采用箱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8.2.2 包装箱上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中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
a)收货单位、地址、到站;
b)产品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标志;
d)发货单位、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8.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防火幕的质量合格书;
c)防火幕使用维护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 WH/T 0102—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的技术参数、产品分类、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中用单机和多机同时起吊演出器材的电动单点吊机(以下简称吊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802—86 起重用短环链—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校准链条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80 011—88 舞台和影视用吊杆装置
3 产品的技术参数、分类和型号
3.1 技术参数
吊机的载重系列为100、125、150、175、200(kg)
3.2 产品分类
吊机按牵引元件可分为:
短圆环链牵引 用代号L表示;
钢丝绳牵引 用代号S表示。
3.3 型号
吊机的型号,包括产品代号、载重和牵引元件代号。
3.3.1 吊机产品代号,用DDJ表示。(D、D、J分别表示电动、单点、吊机)
3.3.2 型号表示方法
---------- ------------------
|DDJ|------------| | |
---------- ------------------
| | |
| | ------------牵引元件代号:L表示短圆环链
| | S表示钢丝绳
| --------------------型号用吊机载重表示(kg)
|
--------------------------------------产品代号
标记示例
DDJ—100L
吊机载重100kg,短圆环链作为牵引元件。
4 技术要求
4.1 吊机的工作环境温度为:--5~45℃。
4.2 吊机的提升速度
4.2.1 短圆环链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1m/s。
4.2.2 钢丝绳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5m/s。
4.3 吊机空载运行时的噪声不应大于65dB(A)。
4.4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时,蜗杆减速器的油温不应超过90℃,电机温度不应超过70℃。
4.5 运行精度
4.5.1 两台或两台以上吊机同步运行时,同时间内吊点间运行误差应不大于总行程的0.1%。
4.5.2 吊机重复定位误差应不大于±5mm。
4.6 链轮、护套、环链、钢丝绳
4.6.1 链轮、护套在机加工热处理后要进行探伤检查,不得出现淬裂等缺陷。
4.6.2 吊机用环链的精度及强度应符合GB5802中的规定。
4.6.3 吊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规定。
4.6.4 环链的破断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力的10倍,钢丝绳应取的安全系数K=9。
4.7 减速机机体不得有渗油现象。
4.8 吊机的保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4.8.1 吊机的所有紧固件,都应采取防松措施。
4.8.2 吊机应配置失电制动装置。
4.8.3 吊机上行、下行应有行程保护,上行还应有极限保护装置。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4.9 电气元件、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4.10 吊机中的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5 试验方法
5.1 空载试验
5.1.1 吊机装置中,自制减速机在装配完毕后,应进行空负荷跑合试验,跑合时间应不少于60min。试验前应注入规定的润滑油。空负荷试验后,在额定载荷下进行试验,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n。运行中不应出现渗漏油和异常声音。
5.1.2 吊机装置装配合格后,应进行空负荷运行试验,在5m行程内,运行次数应不少于10次。运行后吊机装置的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第4章中有关规定。
5.2 负载试验
空载试验后,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3执行。
5.3 过载试验
负载试验合格后进行过载试验,过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4执行。
5.4 噪声试验
吊机在最高速度下空载运行时,距离吊机外形表面1m处测得的噪声应符合4.3规定。
5.5 提升速度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同一台吊机运行2m的时间,取10次测量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2.1和4.2.2规定。
5.6 油温及电机温度测试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20分钟后,用温度计测蜗杆减速器的油温应符合4.4中规定。用数字式电子测温仪测电机表面温度应符合4.4中规定。
5.7 同步误差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两台同步运行的吊机,自同一高度运行10秒后的行程差,取10次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5.1规定。
5.8 重复定位精度测试
在钢板尺上标一基准点,重复定位5次,取距基准点偏差的最大值。该值应符合4.5.2规定。
5.9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器在吊机装配完毕后,反复动作十次,完好率应达到100%。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该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6.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五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出厂检验
a)空载试验按5.1条进行。
b)吊机的负载试验,按5.2中规定执行。
c)吊机的过载试验,按5.3中规定执行。
d)上、下行程保护器试验,按5.5条进行。
7 标志和包装
7.1 标志
制造单位应在吊机的明显位置上固定标牌,标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主要技术参数:电机功率、转速、减速比、额定输出扭矩、最大转矩倍数、载重量;
c)出厂日期及编号;
d)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7.2 包装
7.2.1 产品出厂均应采用箱式包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7.2.2 包装箱面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下列各项:
a)收货单位与地址、到站;
b)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
d)发货单位及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7.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质量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在说明书中必须注明安装部位的承重要求和牵引元件的偏摆角)。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文件2009年第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开展好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于2009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现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届时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各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这项政策在当前扩大消费促进生产和惠农强农的政策效果。

  二、督查重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财建明电[2009]9号),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09]80号),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9]53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

  (二)督查内容。

  主要督促检查各地工作组织部署情况、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电下乡工作组织和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及部门分工协作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家电下乡宣传月等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农民认知情况等。

  2.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及产品销售、售后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数量增长情况,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与价格情况,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情况,销售信息登录情况,开具发票情况;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产销衔接、市场监管、产品质量检查、产品和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的情况。

  3.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具体操作办法是否便捷,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进度是否高效,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骗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等。

  4.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销售网点定额补贴落实情况,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网络奖励政策落实情况。

  三、督查组的组成和督查地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牵头组成督查组,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名义开展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部级领导担任,参与部门派司处级干部参加,每组5人左右。督查地区为补贴兑付率排名靠后的省份且百户购买率偏低的省份。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每个组督查2-3个省份。督查组要听取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汇报,深入县市、乡村,了解基层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抽查销售网点产品销售及登录等情况,抽查乡镇财政所兑付农民补贴情况,了解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各地有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同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五、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15-30日,各督查组分赴有关省份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后,提前5天通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省份做好接待等工作。

  六、情况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督查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督查省份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1月底前形成书面汇总报告,会签各成员单位后报国务院。督查组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组织协调

  督查活动由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具体协调和联系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