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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3:54:33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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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投资设立的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即成为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已按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的规定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被授权机构负责;国有企业尚未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确认被改建的国有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公司制改建方案;
(二)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实施工作;
(三)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公司发起人的权力。
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所主管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确认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基础工作;
(二)负责审核被改建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
(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司章程;
(四)根据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组的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调整被改建企业的资产存量的结构比例,制订存量资产的调整计划。
第八条 工商行政、人事劳动、证券管理、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

第三章 改建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货币等存量资产,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和确认后,全部折为股份,进行公司制改建。
第十条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现公司制改建:
(一)按照资产优化配置和资产结构调整的要求,将原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企业;
(二)将两个以上企业的全部资产合并,成立新企业;
(三)优势企业吸收劣势企业的全部资产,劣势企业的全部资产折为股份由原投资者持有;
(四)多渠道、多方式增加被改建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
(五)按照被改建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出让该企业一部分存量资产;
(六)有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对其他国有企业投资、参股、控股,改变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组成企业集团;
(七)国有企业间相互交换等额资本;
(八)其他参股、扩股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参股国有企业,鼓励不同地域的国有企业相互投资参股,鼓励相关企业间交叉持股、债权转股权,将国有企业改建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域的公司制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企业公司制改建方案;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改建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五)订立出资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六)依法筹资募集股本;
(七)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住所、资产状况等概况;
(二)企业改建拟采取的组织形式;
(三)企业改建方法;
(四)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五)筹资募股途径;
(六)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七)企业债务处理;
(八)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措施;
(九)有偿转让存量资产的措施;
(十)公司经营范围和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募股结束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情况报告;
(二)出资协议书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设立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组织机
构,产生董事、监事,聘任经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未实行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公司中的国家股份,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委托运营或者授权管理。
已实行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结束后,国有资产的运营方式按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被改建的国有企业资产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原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全部债务由改建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被改建的国有企业因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需要,调整原企业存量资产,未将全部净资产投入公司的,应当由原企业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比例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原企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经协商不作为企业的资产投入公司的,可将其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社区服务机构或者改建后的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时,其所占有的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的,应当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5〕50号)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初
步确认,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终极确认后,将确认值折价作为国有资产入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改建前企业债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省地方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其贷款本息余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以股权形式行使权利;
(二)企业的其他债务,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或者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将债权转为对公司的投资参股,由债权人持有。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对被注销的国有企业所欠缴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工伤、待业、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改建后的公司清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履行职责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被授权机构为商会、企业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认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改建的国有企业不如实提供本企业资产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被改建的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弄虚作假,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省驻琼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
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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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e-mail:zhangxzx@sohu.com

绪 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理所当然的成为改革中的重头戏。不过在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因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无论在难易性还是在必要性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
由于历史的、环境的、政策的、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因素,国有小型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除了负债率高、养老负担重、企业冗员多、资产流失严重之外,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1.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都比较落后,竞争能力比较差,经济效益非常低。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5%,小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1.5%,比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比大型工业企业高10个百分点。国有小型企业的销售利润为--0.87%,净资产利润为--1.06%。在全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占总数的90%,占全部国有小型企业的60%。国有小型企业资产流失严重,国有权益损失殆尽。
2. 现实中,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管理水平落后,面临的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因而政府承担的风险一般要大于收益,同时由于国有小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委托代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管理的成本较高,国有化的经营往往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所以往往不易管理。
3. 国有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尽人意,国家每年要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创利润中抽取相当一部分来扶持它们,但是国有小型企业依旧不能扭亏,反而每况日下。国有经济效益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失业问题、债务问题和亏损问题的压力被大大加剧了,国民经济改革的步伐受到制约。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全国国有企业目前有30多万户,其中国有小型企业25.5万户,占84.4%。小型企业职工人数为2346.9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30.3%, 资产总额是全部国有资产总额的17.6%。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败对整个社会、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国有大型企业大都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交通、通讯、金融业和支柱产业等国民经济的关键部分,社会化程度较高,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宏观功能较多。而国有小型企业一般集中在一般性的非主导部门,并且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分布面广,在国民经济中不具有主导作用,改革社会震动面和改革难度较小,所以改革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我们应该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这些实际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难点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改革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在城市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
1. 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
2. 需要逐步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比较完善的社保制度。
3. 应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4. 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5. 应该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造就一批高水平、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 应放开放活企业,让其自由发展,自负盈亏。
在企业本身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国有企业的双重约束还很突出,指令性计划和直接行政干预虽然大大减少了,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和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还很严重。
2. 虽然在商品市场上,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的形成绝大多数都纳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但在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有限。
3. 在扩权让利之后,企业具有了较强的利益刺激机制,但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治理结构还很不健全,内部问题突出。
4.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大锅饭”、“铁饭碗”,企业办社会等体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5. 国有企业的产权仍然受“条条”、“块块”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动性、竞争性等等。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一点建议
为了解决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这一难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政策,放小是对国有小型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着眼点是企业,但不必把每一个企业都搞活,而是可以并且应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生产力最佳结合点及资产重组和资源配置的突破口,从社会范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搞活整个国有经济。
1. 对于那些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发展成为大中型企业,不再做政府的附属物。
2. 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算很好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集资入股、股权、产权量化到人,对企业进行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除按劳取酬外,不对企业盈亏负责,按股分红,按股承担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增强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活力。
3. 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走兼并之路,通过兼并形式,小型企业可以改组成为某一大型企业的分厂、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使企业获得生机与活力。并且这样可以把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大的企业集团或公司中,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达到放开放活的目的。
4. 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拍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战线过长,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优势,对那些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小型企业,有的可以通过拍卖形式进行改制,以达到优化国有资产的目的,也有助于小型企业理顺责权利关系,尽快搞好搞活。同时拍卖得来的资金,可以投入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一举两得。
结 束 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目前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其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是无庸置疑的。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6.15 - 实施日期:2001.06.15

(京计政策字〔2001〕10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坚持调查研究,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政府部门科学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也是当前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我委转换职能的需要。为加强对调研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调研方向与原则
  调查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调研课题的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调研成果要突出应用性与时效性。要紧密结合我委工作,围绕全市发展与改革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围绕关系全局的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积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准确分析、把握和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与政策建议,切实促进我委提高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二、 调研课题管理层次
  按照北京市调查研究协调联席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委调研工作实践特点,我委调研课题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列入市委重点调研项目的课题,由主管市领导挂帅,委主要领导负责;第二层次为列入委内调研计划的重点课题,由委内有关领导挂帅,有关处室负责;第三个层次为列入委内调研计划的一般课题,委内有关处室负责。
  三、 调研课题计划编制程序
  每年第四季度由政策法规处发出通知,各处室提出下一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和课题申报意向,政策法规处在对各处所报课题进行汇总、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全委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后下达。同时按照全市调查研究协调联席会议的要求,组织完成全市重点调研项目申报工作。
  四、调研课题的考核评比
  入选全市重点调研项目的课题列入全委折子工程;纳入全委调研计划的其它课题列入相关处室折子工程;调研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督促检查课题完成情况,组织全市综合经济部门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组织向国家计委等有关方面申评优秀调研成果的工作。
  五、调研课题经费管理
  1、委内设立调查研究经费,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政策法规处根据经费落实情况,提出调研项目经费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2、调研经费资助课题的责任处室需填写调研课题立项书,经委领导批准后,即拨付课题经费的二分之一,课题验收后拨付其余二分之一。
  3、调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调研项目的信息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和交通费、会议费、计算机及办公用品费、专家咨询费及稿费、印刷费、项目评审和鉴定费、其它相关费用。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