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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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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把联系代表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是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落实,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当把为代表服务作为重要职责,由主任委员(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负责代表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执行职务,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以及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建立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代表专业小组。
  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代表行业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和代表的意见,制订代表活动计划,并且负责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组长、副组长可以在有关单位或者联组中指定一名代表为活动联络员。联络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工作,负责代表活动的服务工作。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可以调整所参加的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每四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每年走访、约见若干名代表。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走访、约见代表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走访、约见代表中了解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选联任工委处理。
  第八条 代表因执行职务的需要,可以约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代表要求约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联任工委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安排;代表要求约见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选联任工委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安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区、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关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列出专题,由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访代表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接访代表活动。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接访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对代表在接访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由安排接访代表的部门在一个月内答复;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安排接访代表的部门应当及时交办,由承办单位在二个月内答复。
  第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同意或者推荐,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代表担任特邀咨询员、廉政监督员、邀请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及进行其他联系代表活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或者自行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深圳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协助建立深圳代表小组,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组织代表对拟审议的会议议案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安排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活动,可以委托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评议、接访、立法、调研等活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代表列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应邀列席一次会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或者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为代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时,根据活动的需要,安排听取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把组织代表学习和培训列入工作内容,定期举行报告会、法制讲座,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专业知识,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代表联组、小组、专业小组组长座谈会,听取建议和意见,推动代表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工作要点,每年安排一至二次代表活动日。
  参加代表活动日的代表可以按照行业编组,或者自由组合,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接访群众日制度,听取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接访群众日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接访地点一般设在街道办事处、区、镇等基层单位,也可以设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接访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时间、地点和接访内容。接访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反映的问题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来访群众。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为代表提供专用信封和信笺,设立代表"专线电话",建立代表室,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选联任工委负责代表来信来访日常工作,对重要问题,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处理,必要时报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持证依法执行职务。
  代表持证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给予相应的活动经费和补贴。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应当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选区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均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离开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十二日。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许可或者报告的手续。
  第三十条 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且有权提交申诉书,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拒绝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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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围绕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保障措施,人才工作成效显著。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配置更加合理,基层监管执法人才更加充实,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战略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新形势,肩负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严格地锻炼干部队伍,更加坚定地实施人才战略,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总局关于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具体意见的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总体要求,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人才库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既有人才资源为基础,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努力培养造就“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遵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服务发展,人才优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优先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人才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

  高端引领,重点突破。率先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率先培养补充一批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和对干部成才的激励带动作用。

  基层为重,整体推进。着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较大、技能全面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根基。大力营造全员成才氛围,鼓励和促进人人成才,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坚持在使用中发现、评价、培养人才,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把创新机制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构建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基本形成,领导人才、监管执法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充实,各级各类人才库初具规模。

  ——门类齐全。适应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要求,人才队伍统筹推进的格局初步形成,紧缺人才得到有效补充,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全面建立。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比例适当,人才资源的区域、层级、专业布局趋于合理,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数量明显增加,基层实用人才进一步充实,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人才队伍层级结构基本形成。

  ——素质优良。人才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0%,取得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司法职业资格、外语等级证书、工程师等资格职称的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长10%以上,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领域至少拥有1名以上的专家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占基层人员总量的20%以上。

  ——效能显著。监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有效服务监管市场主体的监管人员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人才对做到“四个统一”、推动“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把握“四个只有”、完成“四高目标”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建设高素质的领导人才队伍。以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到2015年,领导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经历结构更趋合理,后备干部队伍更加充实。

  ——建设专业化的监管执法人才队伍。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大批把握政策法规准确、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发展人才,善于识别和有效防控市场秩序风险的市场监管人才,善于突破和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办案人才,善于调解和有效化解矛盾的消费维权人才,善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制人才等各类专业化行政执法人才。到2015年,监管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发展、履职尽责能力明显增强。  

  ——建设复合型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以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建设善于服务、监管、办案、维权,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新增人员中法律、经济、计算机、财会、食品质量与安全、电子商务专业背景的占70%以上,基层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建设高水平的专门技术人才队伍。以培养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会计审计人才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鲜明、技术保障有力、服务效能显著、适应职能需要的高水平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门技术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融合进一步加深。

  ——建设高效能的综合管理人才队伍。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强大局意识,长于组织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高效能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决策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政务运行效率显著提升。

  (三)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人才库是集聚、整合、优化、共享和储备人才资源的有效载体。“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

  ——建立分级分类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建立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领导人才库、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基层实用人才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纳入本级领导人才库管理;监管执法人才库设法制、公平交易、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内资注册监管、外资注册监管、广告监管、个体与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监管子库;专门技术人才库设食品安全监控、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信息化、统计分析、会计审计子库;综合管理人才库设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子库。到2015年,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专家型、复合型入库人才超过1万名,基层入库人才达到基层干部总数的20%。

  ——制定入库人才标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才库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人才库管理意见,明确入库人才选拔机构、标准、程序,提出总局入库人才管理办法。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总局相关文件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人才库管理办法。入库人才公共标准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专业标准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事部门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严控制入库人才总量,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逐次补充和调整人才库的原则,将优秀人才纳入组织视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重从下级相关人才库中增选人才,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为上级人才库输送人才。

  ——完善人才库管理。建立入库人才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充分使用、优先培养的政策措施体系及相关制度,充分盘活人才资源。制定实施入库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对入库人才优先培养,重点培训。实现入库人才统一调度和集中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在参与决策、政策法规研究起草、重点工作部署、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等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在队伍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加强入库人才团队建设,形成跨层级、跨领域人才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准确全面地记录人才动态情况。

  三、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一)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逐步建立以履职需要为导向、以既有人员为主体、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实践锻炼为重点的培养开发机制。

  ——改进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完善分级负责的培训体制,整合挖掘培训资源,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研究制定分级分类培训大纲,重点开发实用性培训教材,大力发展远程教学和网络培训。突出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引导培训机构以实效求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分论丛书,集中优秀师资,重点开展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副职、工商所所长网络培训,全面推进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强化实践培养功能。依托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岗位,完善以实践锻炼为主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突出团队建设,强化实践锻炼,形成高端引领、团队凝聚、整体素质提升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健全人才跨区域、跨层级交流、轮岗、任职、挂职制度,在急难险重岗位、艰苦边远岗位、基层部门锻炼中培养开发人才。

  ——拓宽人才源头储备。坚持按需引进、逢进必考、充实基层、合理配置的方针,积极引进紧缺专业、重点领域人才和各领域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大力为基层和专门技术岗位补充人才。建立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机制,注重从大学生、军转干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培养选拔人才。强化人才工作研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引导和协调相关高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专业和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推动学历教育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衔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改进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与发现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明确人才能力素质标准。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标准。按照群众公认、领导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领导人才评价发现标准;以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为主要指标,研究制定监管执法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行业内公认、社会认可的原则,研究制定专门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效能,研究制定综合管理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原则,研究制定基层实用人才评价发现标准。

  ——健全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探索工作绩效考核方式方法。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规范、能力素质标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基础和依据。坚持依靠群众发现人才,健全举才荐才机制。坚持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建立在重大案件办理、重点任务完成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推进人才考核评价日常化、精细化、信息化、民主化,把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库调整补充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深化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建立优先从基层一线和人才库中挑选任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制度,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重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科学合理配置人才。探索建立与辖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的人才数量调配机制,与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相匹配的人才专业配置机制,与职责复杂程度、专业程度相匹配的人才层级配置机制,与岗位职责、团队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团队配置机制,优先满足核心岗位和监管执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健全人才交流、轮岗、易地任职、挂职锻炼等制度,加大急难险重岗位、基层、艰苦地区轮岗挂职力度。积极拓展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

  ——丰富激励表彰内容。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事业激励相结合,为人才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培训、交流和关键岗位锻炼机会。健全荣誉制度,规范奖励种类,大力表彰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建立入库人才津贴制度。

  ——落实人才保障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人才身心健康,落实人才休假、健康检查制度。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干部执法伤害保险办法。落实各项人才保障制度,缓解人才流失。

  (五)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范围,开展职位职责规范研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扎实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一)领导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队伍能力,重点培养一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带头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轮训制度、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每年选派领导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学习。“十二五”期间总局将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定向跟踪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选派领导干部进行交流锻炼。加强领导干部基层调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级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二)专家型人才开发工程。专家型人才是指精通专业领域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对专业工作发挥引领作用的人才。创新专家型人才培训模式,保障专家型人才业务领域的相对稳定,为专家型人才成长提供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条件。注重专家型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有计划地逐年选送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考察,为专家型人才提供专业深造机会。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实施分层分类培养计划。依托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领域造就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专家型人才团队。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升系统专家型人才水平。将专家型人才纳入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导、巡回督导等方式,实现人才知识、技能的共享和传承。

  (三)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人才。着重选拔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具备综合知识和能力、善于把握全局、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锻炼、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做到集中培训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多种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四)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发展能力、政策执行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解、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发现和防范市场监管风险能力、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的能力。总局重点抓好示范培训和重点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抓好全员培训,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轮训。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探索基层干部轮训保障机制,充分开发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成基层干部实训示范基地体系。大规模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干部参加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获取司法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

  (五)紧缺人才引进开发工程。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和深化,优先培养引进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紧缺人才的分析预测,制定详实的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坚持紧缺人才优先培养,注重从现有人才队伍中发现培养人才。采取刚性流动和柔性流动相结合的形式,规范公务员招录、军转安置、调入引进制度,提高录用针对性,积极探索聘用制公务员招录、聘用等方法,引进紧缺人才。

  (六)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作为青年英才进行专项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形成关心和鼓励青年成才、支持青年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业理念。与高等院校合作,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鼓励在职学习。通过青年研究会、青年联合调研组等方式,为优秀青年成才提供学习交流、发挥作用的平台。注重开发新招录人才,形成新招录大学毕业生、优秀复转军人等基层锻炼、上级部门锻炼、综合部门锻炼、专门人才带教的全方位锻炼培养模式。到2015年,各级机关培养的青年英才占本机关40岁以下青年的10%-15%,造就一批素质较高、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

  (七)中西部地区人才支持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优秀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帮扶中西部地区,定期组织“专家师资团”、“人才服务团”等项目活动。制定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对口帮扶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总局机关学习锻炼。鼓励人才向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流动,推进人才支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制定出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其配套文件,定期开展人才工作指导督查,每年通报交流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人才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意见,全面负责人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人才规划意见;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发挥人才在基层履职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一把手主抓,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整体推进人才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及时交流宣传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全系统重视、推动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规律。围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广大干部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努力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带动人才工作水平和效能全面提升。

  (四)夯实人才基础。实施人才优先保障的财务制度,增加人才培养开发投入比例,确保人才培养开发支出增长幅度高于预算增长幅度。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专项年度预算,保障人才重大工程实施。在重大项目和重点案件办理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加快建立人才工作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注重发挥信息系统在人才配置、培养、开发、激励、共享、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选好配强人才工作队伍力量,加大对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努力提高人才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业务能力。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市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0-1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10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1月中旬以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年度下达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市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属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