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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3:06:25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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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密切的结合,对各级政府科技宏观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评估作为科技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已成为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八五”以来,我委和部分省市地方都已相继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项目和科技机构,以及科技政策管理等进行了科学、客观的评估,为科技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一批科技评估机构随之建立和发展起来,逐步确立了自己良好的信誉。
  为了更好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宏观管理,我们建议,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需要,逐步切实把评估机制引入科技管理环节中来,同时加强指导与监督,不断规范其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原则上,各地科技评估机构的建立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可因地制宜地组建相应的科技评估机构,或充实和改造具备一定科技评估能力的现有机构。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相关资格认证和登记制度,科技评估机构须取得正式认证和授权后,方可开展科技评估活动,并定期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检验登记和人员培训。为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科技评估工作,提高科技评估质量,现提出组建《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附件),以供参照。希望各地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科技评估工作水平,并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请各地将组建科技评估机构并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情况及时通报我们。
  第一条 科技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承接科技评估任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条 科技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条 科技评估机构的人才智力结构合理,科技、工程、经济、计算机、法律各类人才齐全。从业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技评估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兼职人员,但人数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科技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科技管理素质:
  1.掌握科学技术的特点和规律,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
  2.掌握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了解科技发展趋势、科技规划和计划;
  3.有丰富的信息资源,通畅的信息渠道,具有采集、分析、归纳、判断信息的能力;
  4.掌握科技评估理论和方法,具有定性、定量的评估能力,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5.遵守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客观公正和保守技术、经营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科技评估机构有与开展科技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和通讯设备,具有处理现代科技信息的基本手段。
  第五条 科技评估机构已建立科技、经济、金融、市场销售等技术管理专家库和专家网,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科技评估机构管理科学,评估规范严密,评估程序清晰,评估细则操作性强。
  第七条 科技评估机构具备各类科技评估方案的设计能力和组织评估的协调能力。
  第八条 科技评估机构与国内外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有广泛的联系。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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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区县人民政府: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里下达的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和
帮助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核实成本费用和利润。在年终计算、兑现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奖励。

附件: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减少产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实现扭亏增盈,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完成1992年市里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实行办法:
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满分100分,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人员人均最高400元进行奖励。
1.以市经委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亏损额、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应收预付款)为基础,实现利润奋斗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其它四项奋斗目标基本分各占13分。
2.完成实现利润奋斗目标的为30分,完成奋斗目标并高于上年实际的为35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为40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实现利润高于上年实际的为25分。
3.完成其它四项奋斗目标的各为13分,完成每项奋斗目标,并低于去年实际的每项为18分,亏损企业、亏损额年末为零的为18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为10分。
4.按上述评分结果,合计最高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每分4元,相乘后即为人均奖金额。
5.在上述奖金额的基础上,完成工业企业上交利润计划的,增加100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资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三、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奖励评分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1992年11月7日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签订完善的解除协议,避免日后纷争

刘军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件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原告)要求出租人(被告)返还押金争议案件。笔者代理原告,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二审阶段,笔者作为原告(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认可笔者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请。现对该案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商务人士的启示一一分析,供大家探讨。
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是10年,1年后,原告因生意不好,提出退租,被告给予同意。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涉及到租赁押金如何处理问题,也未明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还要求原告在签署补充协议后支付补充协议签署日之后3个月的租金。同日,原告介绍了新的承租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租金等主要条款与原合同一致,同时被告向新承租人收取了押金。原告没有在新的租赁合同上签字。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嗣后不久,因新承租人也向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故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租金。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6个月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新租赁合同终止。被告为清理新承租人的装修重新出租支付了近10万多的款项。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押金遭到拒绝涉诉,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清理装修支付的10万元损失。
我方的观点是:1、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不构成违约;2、被告与新承租人同日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原告不是该合同当事人)进一步表明原租赁关系终止,新租赁合同不是转租合同,原告不是转租人;3、根据补充协议,原告支付此后3个月的租金不能理解为原告为新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且被告退还3个月的租金表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毕;4、被告为清理新承租人的装修支付的费用应向新承租人主张赔偿,与原告无关;5、根据租赁合同有关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被告收取的房租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的原告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原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
被告的观点是:1、原被告租赁合同未解除,被告与新承租人之间租赁关系中,原告是转租人,故须承担转租人的法律责任;2、新承租人违约即原告违约,现新承租人终止合同,即原告终止合同,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被告有权没收原告押金,并可要求原告赔偿有关损失。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意思:认定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就押金处理问题未作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不予同意,故原告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索赔的理由同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我方的观点,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
本案给商务人士最大的启示是:解除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将与租赁合同有关事项均给予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争议。本案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就是想退出租赁合同,同时找来新的承租人,以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并未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清楚,反而不明不白的约定支付此后三个月的租金,这容易让人理解为,原告为新承租人履约提供了担保。好在是仅仅约定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且出租人又将三个月的租金退给原告。而从常理分析,出租人的想法未必有错,即原告应该对新的承租人的行为负责,因为新的承租人是原告找来的。但问题是,新的租赁合同是被告与新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同时也向新承租人收取了押金。由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对立,而补充协议又未予明确,双方各执一辞,最后只好由法院来裁判了。法院在补充协议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结合新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措辞等综合判断,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但如果补充协议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清楚,考虑到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被告一般会不经诉讼就将押金退还。如果有专业律师来起草这样的补充协议,完全可以达到避免诉讼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