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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2:55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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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97995551.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邹明明
  电话:(010)58123271
  电子信箱:zmm@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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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 1998年7月13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抓紧培养跨世纪优秀青年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以下简称青干班)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干班以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在职国家公务员中的青年骨干为培训对象,主要为政府机关培养业务骨干和后备力量,学制两年。
二、青干班选招学员采取单位推荐、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学员,由人事部会同国家行政学院、教育部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要求组织实施,取得入学资格的学员,同时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学员,由国家行政学院会同中央
组织部、人事部组织实施。
三、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学员,在校期间享受同等学历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医疗待遇和户口管理参照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的学员,在校期间的工资、医疗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调离国家公务员队伍。

四、青干班学员实行淘汰制,凡在政治思想表现、理论学习以及挂职锻炼等方面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故不能完成学业的,是在职国家公务员的,退回原单位;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取消其国家公务员资格,退回上大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五、青干班学员结业时,国家行政学院对学员的表现作出鉴定,提出使用建议。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学员,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予以安排。对入学前为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其职务可定为副主任科员(职务工资2档);入学前为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其职务可定为主任
科员(职务工资2档)。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的学员,由原单位安排使用。



1998年7月27日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目标,经研究制定《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此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市下达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本系统工业生
产“今年超去年”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一、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努力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指标,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完成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有关工作指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经综合考核计评,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人均最高500元进行奖励。奖励每年度核定一次,政策保持连续性。
三、实行综合考核计评的指标范围为市下达的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及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共三类四组七项指标。
四、综合考核计评办法。
1.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目标基本分各为15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5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8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各计20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3分。
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目标基本分各为1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3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7分;指标年末为零的各计19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0分。
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目标基本分各为5分。完成目标各计5分。
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基本分为25分。完成目标的计25分。
2.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六项指标目标基本分各为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3分;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四项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5分,其中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两项增幅超过5%以上的则各计8分,如四项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
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5分。
3.按上述计评分结果,合计最高为125分。超过的按125分计。每分奖励金额为4元,相乘后即为市下达目标人均奖励金额。
4.指标考核计评依据: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指标依据财政局年度决算有关数据计评;其中: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依据财政局确认的上交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计评: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指标依据统计局年度统计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有关数据计评。
5.对仅承担一种企业类型(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或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测算,依据本综合考核计评办法1、2两项合计基本分及增分办法计评指标完成奖励金额。
五、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奖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六、对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由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七、各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进行考核计评指标的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不享受有关政策,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工业系统各工业主管部门。同时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操作。



199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