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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1:49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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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 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1. 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 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区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章: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审核的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住房办等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中有农业户籍人口的,由市国土局对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批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其它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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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关
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
(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
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坚持经济效益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福利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大的承包管理事宜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
大会集体议定。正确处理集体调节与农户自主经营的关系,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三)现有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延长五十年不变。拍卖和承包给农民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期一百年不变。
(四)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工作,于今明两年内完成。各地要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试点,一九九四年秋冬完成大部分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少部分条件不成熟的于一九九五年完成。土地原定承包期限不到的,也统一延长到三十年或五十年(一般地区三十
年、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五十年)。同时,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使承包合同规范比。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不准打乱重分。
二、征(占)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和补偿
(五)国家建设归征用承包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征地单位;乡村集体占用承包土地,占用后的土地仍属原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国家征用承包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归被征地集体,由集体参照当地农户间转让土地价格补偿土地承包户,并可适当安排承包户中的青壮劳力在征地的企业就业。
(七)乡村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土地的补偿。可采用如下办法:1、安排原承包户到占地企业就业;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3、优先承包乡村集体新开发的土地;4、转包其他农户的土地;5、从集体原留的机动土地中调整;6、从集体的其他经营收入中补偿。
三、现有耕地承包转让对法
(八)耕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今后不允许再因人口变化而采取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在规定承包期限内农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地块都要加以稳定。新增人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和开发性生产,或者通过租包转让耕地解决。迁出户口者(不
包括出嫁)所承包的土地要收归集体。
(九)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放心、放手、放胆地增加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乡村领导要坚持多指导不干涉。
(十)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转让期限可长可短,经发包方同意,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由转出和转入双方商定。土地转让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耕地所有承担的义务,可以由原承包户担负,也可以由转包户履行,要订立转让合同,保证完成。转
让期满后原承包产可按转让合同收回继续经营。
(十一)耕地转让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在转包地上搞烧砖、挖沙、采石、开矿、炼铁、炼焦、建房、葬坟等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产业设施。
(十二)鼓励农户在转包土地上增加投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按集体规划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切实改变了生产条件的.转包期满后由集体和原承包产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集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承包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土地管理制度,承包户必须严格执行,不断增肥地力,提高土地质量。今后可不再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统一称为承包田。农民对承包田要按合同规定逐年上交国家税收和乡、村集体提留,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否则,集体
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四、积极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十四)农村二、三产业发达,劳动力大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土地不再按人口和劳力平均承包。应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已形成的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要加以巩固和提高,用先进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武装,建设现代化农业。
(十五)针对当前大多数群众不愿放弃土地的实际情况,可兴办股份合作农场,农户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实行统一规模经营,收入按股分红。
在群众不愿承包土地的地方,集体可兴办农场。或以厂带地,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由部分农户集体承包经营,发展家庭农场。集体要做好服务工作,给予积极的扶持。
五、拍卖“四荒”使用权
(十六)继续拍卖“四荒”使用权,调动群众开发治理的积极性,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拍卖“四荒”包括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含地下矿藏资源。凡具有开发治理能力的农民、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及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购买,身份不限,但当地农民购买优先。开发治理成果允许继承
、转让,抵押、拍卖。
(十七)坚持多种形式开发治理,户包治理小流域好的要加以稳定。在鼓励个人从事开发治理的同时,乡村集体要大力组织开发,特别是要积极组建股份合作开发公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人力、物力,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也可将开发成果向社会拍卖,边开发边拍卖,滚动发展。要大
力支持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山老区群众异地开发,将开发与移民相结合,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十八)“四荒”治理后栽植的林木等归治理者所有。受益后十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新建的农田十年内不提留、免缴农业税。但购买者不积极开发治理,两年内不见效果,集体有权收回另行拍卖。
(十九)山区二十五度以上坡地严禁开垦,防止造成新的水士流失。已开垦的要尽快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保持生态平衡。集体要明确制定出定期检查的规定和办法,严格管理,发现有掠夺开发行为的,经教育又不改正者,要坚决收回。
六、加强对土地承包转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十)完善和搞好土地承包管理、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保持农村安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延长承包期限,实行有偿转让、政策性垠强,群众十分关心,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县要由县委农工部牵头,吸收农业、土地等单位组成专门队伍,由一名县
分管领导挂帅,集中力量做好这项工作。每个县都要先搞几个试点村,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开。要以村申报,乡镇审查。由县委农工部批准后再进行。地、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出现混乱。各级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新问
题,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十一)为了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责任制,承包期限延长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购买开发治理“四荒”,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书。土地承包使用证和“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按照省土地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由县
印制核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省农牧厅统一制定的格式,以县印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各地都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无论完善土地承包或拍卖“四荒”,都要十分注意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给承
包管理带来新的困难。
(二十二)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和“四荒”开发治理中发生矛盾纠纷,先由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山字镇合同管理机构调解和仲裁,不服者可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2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决定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深入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组织实施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作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决策,是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把住土地供应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主要包括去年以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三、对照政策,落实整改。各地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坚持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对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按国土资源部方案规定的步骤和进度要求抓紧完成。各市要于今年6月20日前上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于今年10月10日前上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行不定期的督导,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首先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导,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验收进行。对已经进行阶段性验收的省份的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地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1.“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2.“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3.“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5.“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二)时间进度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由省级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三)基本步骤
  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
  全面督导。尚未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结合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好督导工作。已经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督导。
  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