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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9:14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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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理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强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
一、转制原则
(一)转制的单采血浆站应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二)通过转制,单采血浆站应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单采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对于今后由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一经查实,将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1.由1997年定点划片至今仍对应供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
2.由2004年全国原料血浆调拨定点划片跨区域企业收购。
3.上述两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定3个月)与单采血浆站不能达成收购意向,应向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由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跨区域进行收购。
二、转制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和资本核定
(一)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
1.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独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采取整体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接收。其国有资本金的核定,以划转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执行。
2.对不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应采取有偿转让形式接收。转让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3.被划转单位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位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二)其他所有制形式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采取有偿转让形式,将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有偿转让。
三、步骤与程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清产核资。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清产核资小组,监督、指导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单采血浆站转制和产权转让进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转制前对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清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作为确定有偿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中要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等特许权的评估。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交纳)。
(三)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
1.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有偿转让,首先要通过股东会(出资人)决议后,报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3.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由受让方承继。
(四)产权交易管理。资产转让应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跨区域的非定点供浆的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的应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方式,出让方应对受让企业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管理能力、生产能力、原料血浆收购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实施交易。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单采血浆站与受让企业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五)定价、付款方式及期限。有偿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收购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大于1,000万元)、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企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7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企业法人登记。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为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
(七)转制后的税赋。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人员分流安置
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中,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遗留问题,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下述意见办理。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转制为企业的单采血浆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在转制过程中,企业与在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单采血浆站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薪酬收入由企业根据现有的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在原单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国家对中央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单采血浆站转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事项,根据转制单采血浆站的具体情况,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五、转制及转制后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转制前后出现的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及债权债务等纠纷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完成转制工作,并在转制过程中保证原料血浆的正常采集与供应。
(三)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本转制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情况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转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应机构,其设置及管理在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要求。
(五)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单采血浆站的准入、执业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附则
(一)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转制或没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单采血浆站,将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或被关闭单采血浆站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部纳入地方卫生事业经费,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流或挪用。
(三)已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资设置的作为独立法人的单采血浆站,不在此次转制范围之内。对不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由个人投资或社会组织投资开办的单采血浆站,应在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当地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参照本方案,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设置,进行独立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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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奉子成婚引发的再思考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问题】
怀孕了为什么多会考虑结婚?
奉子成婚的,办理生育证(准生证)时是否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奉子成婚究其原因是为了使生育合法化?

虽远在闽南,与外地老友谈笑时,老友总会随口蹦出一句“生个孩子吧,这才像过日子!”,就像听了多年“狼来了”一样,并未当真一笑置之。无论身边有无孩子,生活圈子里“孩子”总是话题的中心,最近又听到朋友叨念“本来就是奉子成婚的,去办准生证却让交社会抚养费,否则就不给办准生证。”

奉子成婚
一切人类社区第二个主要的需要就是种族的绵续。从生物学的观点来说,这需要可以在极简单的方式中满足[1]。我们所见的有什么不同呢?以交配论,包括着求偶、做爱、选择、结合等,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有一套通行的文化风俗规定着[2]。这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婚姻,虽然婚姻风俗因地域而有所差异,但是普遍表现为双系抚育体系。
把抚育的任务交给一男一女的基本单位去担负可以说是采取了小群负责的原则。我已经说过,社会的新陈代谢作用是为了社会的完整,使全社会的各分子的生活能健全进行,所以是一种社会工作。这工作交给一定的小群去经营,所以发生了父母的双系抚育形式[3]。
对于组建双系抚育的婚姻而言,我们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4]。与初民社会相比,即使是在社会结构、生活高度复杂化的今天,双系抚育虽不能完全胜任将孩子从“初生牛犊”教养成“社会人”的担当,但孩子仍是从双系抚育获得最初教养的。
因此,在“可意、可过、可忍”情形下,奉子成婚也就成了大家意识中的首选。

奉子成婚、准生证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回头再查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以下简称福建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提前生育,婚前生育属提前生育的情形之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奉子成婚所生育的孩子是否属于婚前生育的情形?关于此点,从邓某不服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2007锡行终字第0044号)中看到了一点思路。案中男女双方于事实婚姻内育有一女,离婚后三个月又产下第二个孩子,法院认定,第二个孩子不属于非婚生育,仍属婚生子女,进而认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观点又进一步解说:虽然产下男孩时事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怀孕与生产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不能孤立地只凭生产时的婚姻状况来判断小孩的身份。该孩子仍然为男女双方所生,不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性质,应认定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福建省条例的上述条文:从连续的怀孕过程来看,即使是婚后生产的也因婚前怀孕而属于婚前生育,换言之即“非婚生育”,因此属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提前生育”的情形。条例虽如此,细思量却又有不通晓情理之处,根据上述解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属于婚前生育(非婚生育),但从继承、社会身份的认定来看又属于婚生子,从逻辑上看很矛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未明确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各地方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004年修订时,未对此条的内容进行修改。2011年第二次修订时,此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的条例与安徽省条例有相同之处,细节略有不同。上述各省条例分别规定,第一个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60日、3个月、6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另外,陕西省条例又将未婚生育分为两种情形考虑:其一,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二,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结婚超生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与福建省条例类似的情形又分为几种:其一征收,河北省、甘肃省条例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南省条例表述略有不同,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二加倍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条例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按照超生征收标准的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三高标准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例相对放宽晚婚晚育年龄,其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对应各地方条例,参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的统计数据:
“八、地区分布
这次人口普查,东部地区人口占31个省(区、市)常住人口的37.98%,中部地区占26.76%,西部地区占27.04%,东北地区占8.22%。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其中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下降1.11个百分点;其次是中部地区,下降1.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0.22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分,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和江苏省。2000年人口普查排在前五位的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5]。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统计:
河南省人口数:94023567人,比重:7.02%,比重较2000年下降。
山东省人口数:95793065人,比重:7.15%,比重较2000年下降。
广东省人口数:104303132人,比重:7.79%,比重较2000年上升。
四川省人口数:80418200人,比重:6.00%,比重较2000年下降。
江苏省人口数:78659903人,比重:5.87%,比重较2000年下降。
另外,
河北省人口数:71854202人,比重:5.36%,比重较2000年上升。
甘肃省人口数:25575254人,比重:1.91%,比重较2000年下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数:6301350人,比重:0.47%,比重较2000年上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数:21813334人,比重:1.63%,比重较2000年上升。
福建省人口数:36894216人,比重:2.75%,比重较2000年上升。
陕西省人口数:37327378人,比重:2.79%,比重较2000年下降。
由此知晓一点,在占全国人口比重较大的地区,或者人口比重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条例中对婚前生育的情形直接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处以罚款,不另行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情形。反过来理解为: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婚前生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免征或免罚的,奉子成婚的,办理准生证时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婚姻、户籍与社会抚养费或罚款
新婚夫妻结婚后未从父母户籍中迁出,多属于从父居的情形。如果父母家庭成员中存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情形,因以户籍作为社会组织单位,这对新婚夫妻办理生育证时,需出具家庭成员已缴纳社会抚养费或交罚款的证明。

注释:
[1]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
[2] 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英国):《文化论》(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Culture),费孝通译,十/生物需要的文化转变,第28页第10—12行,华夏出版社,2002.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0 ] 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辖淮河流域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排污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纳入生态补偿的考核断面包括:杞县惠济河睢县板桥断面、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通许县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开封县李太沟太平岗断面、淤泥河杞县王庄断面,兰考县杜庄河阳堌断面。
  第五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考核浓度值以各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为准。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按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
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杞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尉氏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通许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上述断面的考核数据、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以省环保厅的考核通报为准。
淤泥河杞县王庄考核断面和李太沟太平岗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开封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兰考县杜庄河杞县阳堌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兰考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省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通报》;市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后,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环境防治、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第十一条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如不足以支付省财政对我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协调弥补。
  第十二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09〕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