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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1:42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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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 “一站式服务” 、“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四)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六)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当场办理;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处(科)室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国库。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各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各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办事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应更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三)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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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安健协函字〔2005〕 8 号

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
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学术年会作为我国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最具学术权威的盛会,已于2004年6月在重庆成功召开了首次学术年会。到会代表400余人,发表论文119篇,会议获得圆满成功并受到广大业内人士的普遍欢迎。
为安全工作者提供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积极服务于有关企事业单位,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是我们协会的职责所在。为此,协会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总公司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会议诚邀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代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代表踊跃参加并发表论文。会议特别邀请港澳台地区的同仁出席会议并发表论文。
本届学术年会将与协会四届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同时套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内容征集范围:
1、安全科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
2、安全系统、安全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法学(标准)、安全经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3、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安全与健康执业人员素质、道德及其知识结构;
4、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机械工程、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安全、建筑安全、核工业安全、水利电力安全、其他部门安全;
5、防尘工程、防毒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技术、个体防护;
6、安全信息工程、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伤保险、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理论及技术。
二、撰写论文格式要求及费用
1、请按科技论文撰写格式提交论文。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名称、摘要内容(3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正文(引言或前言,目的,方法,结果或结论)、参考文献(请将文献内容标注详尽)。
2、论文字数限5000字。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论文电子文档发邮件至协会秘书处(如有图表、公式的请同时邮局寄送打印文稿一份)。
3、论文一律经协会学术年会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录用,并收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中。论文版面费:本会会员500元/篇;非本会会员600元/篇。
三、年会设优秀论文奖若干。凡经论文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秀的论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优秀论文奖状”。凡在年会上发表的论文无论获奖与否,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发表证书”。
四、协会希望每位理事至少应向年会提交一篇论文,要求分支机构各向年会推荐10篇以上论文。
协会欢迎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积极推荐论文。有条件的团体可组团参会,并享受优惠待遇。
五、年会会期2天,其中大会交流2天,分组交流1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本次年会收取会议注册费:本会会员600元/人;非本会会员700元/人。本会荣誉会员和顾问免交论文版面费和会议注册费。会议期间代表食宿自理。
五、现将会议回执附上。由于此次两会套开,规模盛大,筹备工作繁重,故请你们务必于4月30日前将会议回执寄达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志良、闫立文、张川
联系电话:010-64810572、64810512
传 真:010-648106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5号216室
邮政编码:100029
银行名称: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银行帐号:0200006309026400165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
网 址:http://www.cosha.org.cn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2005年学术年会参会回执
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6]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干部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体现农民意愿、符合农民利益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于8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村中小学用电原则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7)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

  (8)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9)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0)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11)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2)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3)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14)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5)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6)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7)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18)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19)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20)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1)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22)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23)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六、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24)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及时向农民提供成本价格信息。

  (25)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26)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27)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