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8:28:14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1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三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省财政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网站,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具体受理设立公司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
(一)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宗旨;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面值、注册资本;
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额;
5.资金投向。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九)市国资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的批复;
(十)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设立公司申请经市体改委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0日之内,按《公司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一)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都要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方案、报告等文件送达市体改委备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
(二)保管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必备文件和各种有关的原始记录;
(三)负责依法准备和及时提供有关监管机构和股东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负责公司的有关公共事宜,并保证公告的及时、合法、真实与完整;
(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务,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公司必须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公司内部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应按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的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确定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的规定,到市土地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国有股权代表必须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考核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60号)中涉及的此项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集中托管后,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股东转让、赠与、继承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凡未经托管机构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时,对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表决前,将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发红股与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向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第三人配售股份;
(四)向股东派送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按规定程序向市体改委申报。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原股本总额,每股面值和注册资本;
2.新增股份数额,每股发行价格,增加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3.前一次发行股份募足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4.公司最近三年盈利状况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情况;
5.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状况;
6.公司预期效益。
(二)股东大会同意发行新股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以配股方式增资扩股的,公司应本着同股同权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不得剥夺任何股东的配股权或向任何股东强行摊派配股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验资工作和登记工作,并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办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市体改委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自完成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股份的转让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股份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协议转让须向公司股份管理部门和股份托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转让方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书;
(三)转让国有股份时,应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股份无偿划转须向公司股份管理部门和股份托管机构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股份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及司法判决等非交易性过户,按照非交易过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涉及注册登记事项变动,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注册事项变动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公司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所作的年度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并由公司盖章,报市体改委备案,并安排适当的地点,供股东查阅。
公司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和持股情况;公司在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关联企业情况等。原本市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上柜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意见〉
的通知》(津证办字〔1995〕19号)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前,须报市体改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要建立准确完整的公司档案。公司必须填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股份制企业统计报表。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体改委。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第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证监交字[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解证券市场情况,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请你们从1997年6月开始,在每月7日以前向我会报送本地区上月有关数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券营业部的数量。
二、有关资金帐户的数据:
1.投资者开设的资金帐户总数;
2.开设资金帐户的投资者结构:按个人、法人(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分类;
3.各类投资者的月末资金余额。
三、有关客户保证金的数据:
1.客户保证金月末余额总量;
2.客户保证金的累计存入、取出额(分别统计);
3.客户保证金中个人与机构的比例。
四、有关证券交易金额的数据:
1.累计买入、卖出证券额(分别统计);
2.累计认购新股的金额(如有新股发行)。
请按照附表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报我会交易部。
附表:证券市场数据统计表

-------------------------------------------------
|证券营业部数量 |
|-----------------------------------------------|
| | |个人 |法人 | 券商自营 | 合计 |
| 资资 |---------------|------|-----|------|------|
| 金金 | | | | | |
| 余帐 |开设资金帐户数(万户) | | | | |
| 额户 | | | | | |
| 及 |---------------|------|-----|------|------|
| | | | | | |
| |月末资金余额(亿元) | | | | |
| | | | | | |
|----|------------------------------------------|
| | |月末保证金余额 |累计存入 |累计取出 |
| 余客 |----|-------------|-----------|-----------|
| 额户 | 个人 | | | |
| (保 |----|-------------|-----------|-----------|
| 亿证 | 机构 | | | |
| 元金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累计认购新股 |
| (交 |---------------|------------|-------------|
| 亿易 | | | |
| 元额 | | | |
| ) | | | |
| | | | |
-------------------------------------------------
传真号码:010-67617284 010-67653156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