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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3:36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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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8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工作,国家局决定在2003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工作会议上,表彰1999年青岛召开的“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开发工作会议”以来,在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开发和降焦减害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评选对象、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评选对象
  烟草企事业(法人单位)、科研课题组。
  (二)评选范围
  1.在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2.在降焦减害技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低焦油产品开发方面,卷烟盒标焦油小于等于12mg,连续3年(2000年、2001年、2002年)产品抽检合格、产量递增且累计达到500000万支(10万箱)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在低危害产品开发方面,卷烟盒标焦油小于等于12mg,创新采用了先进的减害技术和材料,对卷烟烟气中的亚硝胺、苯并(a)芘、CO等主要有害成分降低明显,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产生经济效益。
  3.在降焦减害技术方面,所研究的新材料(包括烟用原料、材料等)、新工艺、新技术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国家局鉴定。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填写《烟草行业降焦减害先进集体申报表》(附后)。填报主要贡献者,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对填报的获奖情况或成果鉴定情况要求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本文件在中国烟草科教网上公布,可下载文件内容,供有关单位填报。
  (三)请省级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落实申报评选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联系人:王 宏 电话:63605703





二ΟΟ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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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土地资源以低山丘陵为主,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7.27万公顷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
不得少于7.7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5.60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80.7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0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沿海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山地丘陵地区,要积极引导各项建设利用
非耕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岛屿地区,要从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现有城镇用地的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稳妥地实施围涂造地规划。
五、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6日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



《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已经湖南省劳动局、税务局批准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办事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办事处、居委所属企业生产服务人员在发展街道集体经济、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服务,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了减轻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困难,决定实行生产服务人员退养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稳定街道居委会企业现有职工,有利于进一步发展
街道集体企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办事处所属居委会企业参加退养统筹的生产服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养。
(一)女年满六十周岁,男年满六十五周岁,并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的。
(二)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男年满六十周岁,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有收入劳动的。
(三)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生产服务人员退养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养费,直至去世时为止。
(一)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费十五元;满十五年以上,每月发给生活费十八元。粮食补贴、副食补贴不再发给。

(二)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酌情发给护理补助费。
(三)上述第(一)项退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浮动,随着企业的发展,收入增加,退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已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可以适当增加;企业收入减少时,退养费标准可以降低,已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可以适当减少。浮动的幅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四)已退养人员在社会上从事有收入劳动的,退养费可以酌情停发或减发。
(五)退养人员因违反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时间应该停止发给退养费。
(六)退养人员发生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困难的可以酌情适当补助。
(七)退养人员去世时,可以酌情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三条 不具备上述退养条件者,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产服务人员,应该退职。
退职费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尾数,不到半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半个月,半年以上的,发给一个月。没有固定等级标准工资的,按本人停止工作前十二个月的本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而要求退职的,不发给退职费。
第四条 退养基金,按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参加退养统筹单位的现有在册生产服务人员的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八提取,从营业外列支。退养基金,由各居民委居会和本办事处直属企业统筹提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挪作他用。各统筹单位每年应按提取的
退养基金的百分之二,向办事处交纳,作为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工作时间”指限于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它不同于其他文件上规定的“连续工龄”。凡原在全民、大集体或外办事处企业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计算在内。但为了发展本办事处企业生产的需要,经组织批准商调进来的人员,原来单位的连续
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凡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一个季度者,均不得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可以参照《湖南省干部、工人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实行。
第七条 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后,可以照顾一名符合街道企业劳动条件的直系亲属到办事处或居委会企业参加工作。
第八条 各居民委员会和办事处直属企业,成立退养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呈报生产服务人员退职、退养;
(二)管理和支付退养金;
(三)研究处理退职、退养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 在办事处党、政的领导下,成立“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批准生产服务人员的退职、退养,每一季度的末月中旬集体审批一次。
(二)检查审核各单位退养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亦即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工作;
(四)研究处理退职、退养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办事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在此以前已经按其他规定处理离去的生产服务人员,不再按此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本试行办法的解释,由本办事处负责。如需修改,由本办事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198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