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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3:42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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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六份)。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合同文本见附件2。
  二、国家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拨付当年经费。如超过合同报送截止期限,又无任何说明原因,原则上取消项目。
  三、国家局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合同中有关还款、成果归属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教司商定后填写。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牵头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自2004年起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3)一式二份。经审查认可后,拨付该项目结转经费。
  五、为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局已启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网上填报功能。从本年度起,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年报均采取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保持一致。请各承担单位在填报上述书面文本的同时,积极做好网上填报,否则不予受理。网上填报方法见附件4。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单位的项目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附件:1、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略)
     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略)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0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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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

关于印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中宣部教育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6〕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通信管理局、环保局、气象局、新闻办: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卫生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制定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卫生部 中宣部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气象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重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doc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 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 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 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 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 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 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 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大力开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本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加强协调 信息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气象、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预警提示,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置。
1.4.4 反应及时 处置有效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 监测、报告和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公安、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1.1.1 责任报告单位
2.1.1.2.1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1.1.2.2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1.1.2 责任报告人
2.1.1.2.1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1.1.2.2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人
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可授权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人员报告)。
2.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已经构成事件可能,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1.3 报告内容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1.4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事件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2.1.5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2.2 预警
当地气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当地地理和建筑结构特点,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提示。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3.1.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件;现场处理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沟通,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和有序。
3.1.2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提出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市辖区 、县级市、自治县、旗 、自治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3 应急响应措施
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根据事件的不同分级,相对应地科学、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1.3.1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在Ⅰ级、Ⅱ级,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在Ⅲ级、Ⅳ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处理。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地开展群防群控,提醒公众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维护社会稳定。
3.1.3.2 卫生行政部门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有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1.3.3 气象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1.3.4 环保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监测当地的空气环境状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1.3.5 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与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3.1.3.6 建设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的意见。
3.1.3.7 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错误言论进行澄清;加强防控知识、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8 教育部门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1.3.9 民政部门
负责对特困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1.3.10 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11 医疗机构
参考救治标准和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一氧化碳现场救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进行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3.1.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3.1.3.1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1.3.14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2 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出现连续3天达不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 后期绩效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体系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件报告信息网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能力。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队伍,组织专家编写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培训材料,实施现场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4 技术保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性文件,并协助建设部门组织制订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的技术性文件。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有效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5.4 资金保障
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5 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制订,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组织制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将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基层同志对预案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