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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3:51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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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厅闻函[2005]33号

中央纪委办公厅:

  我部自1996年开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部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工作推行面,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现将我部有关工作情况函报如下:

  一、部党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我部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抓好思想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意见》下发后,部党组即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党组成员一致认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部党组要求各司局、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不断推进。部党组特别强调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与推动部机关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工作质量和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与办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我部各司局、单位按照部党组要求,及时部署本部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我部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党组书记、部长周济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党组成员、副部长章新胜,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淑兰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高教司、学生司、国际司、纪检组、监察局等司局、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和责任,相互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部党组要求机关各司局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目前,部党组正在着手建立教育部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司局、单位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制定《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2003年我部制订印发了《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强调要突出重点,结合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围绕“权、钱、人”的管理和使用,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事项率先公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带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规范,建立量化考核标准,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各司局、单位对照方案要求,也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

  二、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主要内容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部党组深刻体会到,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相统一,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政务公开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在工作中,部党组提出,要注意抓住关键问题公开,督促重点部门公开,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权、财政管理权、干部人事权”三个方面,特别是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查确认,至2001年底我部共有行政审批项目82项。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部党组多次审核和筛选,共取消审批项目40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占项目总数54.9%;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15项,占项目总数的45.1%。目前,我部已将所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同时细化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规则、条件、时限、责任人(或机构)以及需提供材料等内容,并制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监督审批程序。

  二是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公示制度。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及有关专家意见。今年,北京等20个省份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监督管理,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举报电话,同时我部也向社会公布了乱收费举报电话。目前,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学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是做好教育重大项目招投标公开工作。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逐年增加。为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开透明,我部要求对重大项目逐步实施招投标公开。目前我部主管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协管的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都已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规定,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从工程设计、建设队伍遴选、图书仪器的配置、教学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在部属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中,公开了项目管理程序,规范了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为提高危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全社会对危改工作的监督,创造性地推行了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三公开”制度,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工作。1999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精神,稳步推行了“无记名票决制”、“公示制”、“试用期制”、“考察预告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工作改革措施,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司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加强了群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确定职位、制定方案、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党组研究确定人选、公示及办理任职手续等竞争上岗环节中,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如规定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该单位人数80%以上、公布报名情况和最后入围成绩、欢迎干部群众旁听面试情况等,切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和肯定。1999年6月以来,部党组先后确定在部机关13个司局、11个直属单位共31个副司级领导干部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选拔了29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占同期部机关与直属事业党委新提任副司级领导干部的43.2%。2002年7月,部党组下发《关于在直属高等学校试行公开选拔副校(院)长的通知》,两年多来,先后有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9所直属高校推行这项改革,共选拔出19位副校长。同时,部党组还分别在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进行了民主推举校长试点。这种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方式是真正解决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推进高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带动其他直属高校深入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五是做好高等学校办学状况、招生就业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多年来,我部一直坚持将高等学校名单、学校变动情况以及1990年以来普通高校合并调整情况及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每年招生前夕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名单,同时公布当前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需限制招生规模(黄牌)和暂停招生(红牌)的高校名单,以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确保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正常的办学秩序,方便广大考生报名查询。自1998年开始,逐步推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现了招生录取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及时提供网上录取信息,为社会咨询与查询服务创造了条件。2001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查询制度,对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打击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证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起,我部要求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完整上报当年录取的新生数据,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供学校和学生个人核对,作为今后颁发学历证书的审核依据。日前,该网站启动了“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提供招生公示、院校信息、在线咨询、招生计划、高考动态、志愿参考等全方位的网上招生信息咨询服务。

  此外,部党组认真做好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他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抽查及公布名单,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职称评审等项工作中,坚持通过教育部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公告,为社会留学咨询提供参考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极大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更为关心教育工作,更为支持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做法和体会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我部认真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在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教育新闻发布、校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和成效。

  (一)以教育政务信息化为依托,整合各类资源,为政务公开工作搭建平台

  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并投入专项资金和专门人力。2004年8月,我部成立了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加快了教育政务信息化步伐。目前,教育部门户网站已开设了“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学历认证网”、“留学信息网”、“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农业科技院校网络联盟”和“中国教育信息网”等二级网站。2003年6月13日开通的“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先后成功举办了多次大型网上招聘活动,网站平均日点击量98.47万次,最高日点击量达823万次,累计注册毕业生数近15万人,招聘人数约11.5万人,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部进一步加大了部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力度,进行了第二次改版,7月1日将正式启用新版的门户网站。新版门户网站增加了在线访谈、在线服务和办事功能,将有力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将新闻发布作为重要渠道,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工作方式

  部党组历来非常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把完善新闻发布工作作为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我部一系列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正面信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是建立健全规范、通畅、权威、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将部党组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布。2004年,我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4次,召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32次,记者通气会11次,记者见面会25次。同时,还就“年终盘点——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举行了系列发布会,取得了理想的宣传效果。二是努力创新新闻发布工作形式,增强教育信息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从2004年开始,我部在加强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网上直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2004年全年直播34场新闻发布会,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互动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导网民对教育问题开展讨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此外,在开好新闻发布会的同时,还通过举行记者见面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宣传策划会和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新闻采访团、安排记者采访、引导网上评论等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三是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建立教育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机制。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形成了上下互通,内外联通的良好格局。

  (三)将校务公开作为强化教育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推动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校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延伸,是在教育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校务公开工作,并从教育系统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不断探索和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95%以上普通高校(其中包括部分民办高校)、90%以上中小学校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地绝大多数学校普遍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校办、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监督小组。学校将校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学校还将其作为评议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高校还将校务公开工作向二级单位延伸,形成了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实施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开展校务公开。各地和学校围绕学校发展和群众最关注的重点问题实行公开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四川省在校务公开内容上突出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学校财务收支),民主监督的“重难点”(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关注的“兴奋点”(教师聘用、奖金分配、评优晋级),社会反映强烈的“高温点”(学生收费),努力做到教职工和学生希望了解什么,就及时公开什么,成效显著。山东大学把教职工关心的组织人事、财务、学生培养与管理、后勤管理五个方面作为校务公开的突破口,从原来的办事结果公开发展到全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三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实现校务公开的经常化,确保校务公开工作卓有成效,必须有制度作保障。目前大部分高校结合本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校务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或实施办法,一些省份分别制定了《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中小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校务公开制度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在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政务信息公布不及时、内容不全面、标准不统一、方式不便捷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办好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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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8月31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娄底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娄底市荣誉市民等地方性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听取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八)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主要江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十)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十四)有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答复询问时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