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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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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纪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的规划,进一步做好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青年统战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执行,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团结引导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7年4月8日至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统战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党中央近期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经验;开展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讨;讨论了对港澳台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研究了“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机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和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杨永良等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巴音朝鲁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题为《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讲话。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通过会议交流,领会了精神,提高了认识,开阔了思路,明确了任务,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为工作开展得生动活泼,辐射社会,影响青年,受到了各族各界青年和社会各方面的欢迎,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生命之线。青年统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只有切实把青年统战工作放到中央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安排,把着力点切入到党政之所需,群众之所盼的焦点上,工作才能不断创新,活动才能扎实有效,青年才能关注和参与,青年统一战线就能焕发出蓬勃的生机,最广泛地团结各族各界青年,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力所在。实践证明,把青年统战工作着眼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的需求上,就能更好地调动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将各界青年代表人物紧紧地凝聚在共青团和青联组织周围。因此,只有将青年统战工作根植于为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服务这块沃土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承认,才能吸引广大青年的关心和参与,青年统战工作才能有活力,有生机,有影响,有实效。

  (三)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有本之源。事实告诉我们,青年统战工作只有服务青年,才能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只有服务青年,才能集结丰富的人才资源回报社会;只有服务青年,才能最终为做好青年统战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和青年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给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青年统战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他们投身实现祖国统一和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是摆在青年统战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议强调,为了增强青年统战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促进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务必从战略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选择重点,调查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如“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青年人才的工作;与港澳台交流任务较重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对港澳台青年交流中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民族地区和信教青年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城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发挥青年知识分子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青年代表人士在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如何引导青年社团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等等。总之,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加强研究,努力使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是联系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是门科学,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一刻也离不开工作的实践,理论研究是否有新的生机、新的活力,是否能创造出新的成果,关键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青年统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开展以现实问题为主的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指导工作。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各地不但要重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而且要加强对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用这些研究成果来指导青年统战工作的实践,确定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实施计划,使青年统战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认识逐步统一,范围逐渐扩大,机制逐步完善,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强调,对“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多下功夫,多花力气。

  一要拓宽推荐渠道,确保评选质量。“十杰青年”候选人的推报,是保证推出高质量“十杰青年”人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候选人的推报过程中,要面向社会,面向各界青年,多渠道、多途径地发现和举荐青年中优秀的典型和杰出人才,在各个推荐环节上严格筛选和把好关口,出以公心,不徇私情,以确保候选人的质量。

  二是要完善评审程序,增强青年认同感。“十杰青年”评选要严格评审程序,不断加强专家评审工作力度,使专家审定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每一个候选人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出“十杰青年”。在评选过程中,还必须广泛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注重面向社会,面向广大青年,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每一位候选人能够面对他们各自对口的青年群体,接受青年们的考察和检验,以确保评选的权威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十杰青年”影响。“十杰青年”评选,要高度重视整体宣传和社会反响。要不断通过报刊图书、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将“十杰青年”那种坚韧不拔、无私奉献、砥砺磨炼、奋发成才的品德和精神,不断地、有步骤地推向社会,还要适度地做好“十杰青年”的追踪报道,使“十杰青年”的群体形象真正在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心目中扎根。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要统筹协调,制定规划。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对港澳台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由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共青团中央将统筹协调,制定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规则,形成科学的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蓬勃开展,以取得长远的工作实效。

  (二)要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其它青年社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港澳台青少年团体和个人,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青少年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交流,注意做好不同类型的青年代表人物的工作,尤其要做好对广大普通青少年的交流和团结工作,以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对祖国的认同感。

  (三)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做为交流的主题,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通过生动活泼、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加深对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的了解,加深对中国近、现代史的了解,加深对祖国的国情与现状的了解。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深刻感受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交流工作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重实效。

  (四)要遵守法纪,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港澳台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香港、澳门《基本法》,注意克服和改进各种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使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议要求各地努力挖掘社会及青年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青年统战工作要集中优势,打出品牌。青年统战工作要在整个青年工作的大盘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要创出名牌,打出精品,集中我们的统战资源、人才优势和社会优势,围绕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思路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完善既有的品牌,推出新的品牌,从而为青年统战工作发展提供新的载体。

  第二、青年统战工作要团结协作,凝聚青年。要大团结,大联合,搞五湖四海;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各族各界青年的爱国热情聚集在实现祖国统一和繁荣的伟大事业上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努力并善于争取社会的支持,积极与广大青年交流、交心、交友,尤其是要做好各行各业的青年代表人物和各党派、各团体的青年代表人士的交流联谊工作,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青年统战工作要埋头苦干,务求实效。要联人联心,需要积以时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提倡“少说多干,注重实效”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只有埋头苦干,才能打出名牌;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凝聚青年;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创造效益;也只有通过埋头苦干,没有人力可以争取人力,没有资金可以筹措到资金,没有资源可以争取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的支持。

  第四,青年统战工作要培养干部,夯实基础。要上工作新台阶,必须培养一大批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的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一定要讲政治”的要求,努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和鉴别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在从事一件事关祖国统一和民族兴旺的大事,甘守清贫,甘于寂寞,以党的事业为重,以民族团结、祖统一大业为已任;要树立“大团结”、“大联合”、“大统战”的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选好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探索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新的活动方式;要树立服务的意识,尽心竭力地为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

  会议号召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团结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紧紧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和香港回归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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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合办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314号




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规范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合办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浙商营销网络的建设,规范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浙江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浙江产品扩销奖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其维护运行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奖代补。通过对营销中心、经销户等销售终端绩效显著单位的奖励,激励和引导营销中心和经销户扩大浙江产品的销售额。

2.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辐射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硬件设施先进、管理机制科学的营销中心;重点支持扩销浙江产品绩效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经销户;重点支持对浙江产品升级创牌有带动作用的营销中心和经销户。

3.分类分档。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分重点营销中心、重点经销户、其他营销单位三类,并分类设定绩效目标、奖励额度、评定方法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浙江产品扩销奖励的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扩销业绩等综合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分年核定。最高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标准,根据建设、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分年度核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统一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组织有关企业填写《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依照《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重点营销中心、重点经销户和其他营销单位提交的增销扩销浙江产品相关资料及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后,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省财政厅、省经合办认定的扩销浙江产品有效凭证(浙江产品扩销统计表、诚信承诺书或诚信担保书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经合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二)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共同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实施跟踪问效。

省经合办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审核和管理细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各商会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监督。受奖励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撤销该项奖励;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要求受奖励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所在地商会拓展办停止下发或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财政奖励的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8 号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态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在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系统完整、生态特征显著、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便于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捕鱼等活动,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上述时限和范围时,应当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妥善安排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鸟卵、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湿地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天然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禁止在天然湿地内擅自进行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和开垦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治区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