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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6:14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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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两同时”意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中央纪委“规定”的落实工作。围绕城乡规划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建设任务的更好完成提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1、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要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做到八项要求:⑴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⑵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⑶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⑷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⑸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求私利;⑹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⑺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⑻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各级党组织要把这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2、各级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用公款为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抓好部制定的廉洁自律十二项制度的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继续抓好中央纪委关于“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防治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狠刹在城市建设中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规范拆迁管理,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

   1、狠刹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开展对《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一些城镇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滥设开发区、侵占公共用地、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强化《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完善报告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进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续进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拖欠企业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及时上报有关处理情况。要坚持检查清理和防范并重,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进程。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紧紧围绕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不断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1、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减少行政审批,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对保留的或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完善监督制约措施。推进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全面贯彻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大对“小金库”的清理和查处力度。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办事公开。

   3、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管的有效机制,认真执行《建设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监督 推进廉洁建会的意见》、《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促进部管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廉洁建会,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

   5、建立建设系统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怠”的要求,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涉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办。⑴继续重点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城乡规划等环节中的案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⑵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失职渎职的案件,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⑶继续认真查处涉及“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研究和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问题认真研究分析,理清线索,及时排查。

   (五)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精神文明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的主题活动。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示范点,对全国建设系统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复查,推进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建设服务热线“12319”的推广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江泽民论反腐倡廉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等活动,加强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学习,增强党的纪律意识,加强党的监督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及各方面的监督。抓好先进典型学习教育活动,宣传推广上海市建设纪工委先进经验。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建设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细化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及各司局、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分解、工作报告、检查考核、述职述廉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帮助纪检监察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对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建设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按照《案件备案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催办督办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对重要案件做好督办工作。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报道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加强系统的联系沟通,办好《建设纪检监察》简报和建设纪检监察信息网,指导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认真组织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水平,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中国监察学会建设分会的作用,加强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建设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简论》等6本教材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理论和工作水平。

   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新办法,不断开创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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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对三唑仑的管理进行如下调整:

  一、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

  二、三唑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三、三唑仑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

  四、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唑仑制剂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三唑仑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将三唑仑制剂销售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三唑仑制剂。
  三唑仑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将三唑仑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

  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停止销售三唑仑,将三唑仑库存情况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库存的三唑仑应当按原购进渠道退回生产企业,确实无法退回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附件: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
│原料药   │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片剂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0.25m) ├─────────────────────┤
│      │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          │
│      ├─────────────────────┤
│      │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学、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督促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四)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多余国有资产;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收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活动等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各类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统一管理;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提出,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九)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部门出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

第四章 资产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处置资产公告;
  (三)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