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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49:41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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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1-11-21

教职成〔2001〕10号

  现将《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意见》是“十五”期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意见,尽快报我部备案。


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十五”期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极为重要的时期,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光荣历史使命,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基础在于大力发展高质量的中等职业教育,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我国中等教育结构历史性的变化,有效拓宽了青年求学成才的道路,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家颁布了《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一系列法规、规章,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教师队伍的数量不断扩大,人员结构逐步改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基本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有职教特色的教师队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生活工作条件总体上有所改善;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深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教师队伍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由于社会观念和历史的原因,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中仍然是个薄弱环节,教师队伍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教师队伍总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专业课教师学历达标率低,实践教学能力弱仍是突出问题;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比例偏低,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缺乏;师资培养培训支撑体系有待健全,培训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和学校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够重视,未能将其纳入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因此存在管理体制不顺和政策、经费支持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3、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更加繁重的任务。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专门人才的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教育资源配置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教学改革和培养模式的变化,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素质教育的实施和社会对人才高质量、多样化的需求,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观念转变、知识更新、能力提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从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信心,锐意改革,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努力开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十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深化改革,依法治教,理顺体制,建立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教师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总量与人员效益同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教师队伍的数量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在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平均生师比达适当比例。
——教师队伍的结构趋于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努力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到2005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达到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实习指导教师全部达到规定合格学历标准,并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双师型”教师和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任教师的比例,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达到25%,职业高中达到20%,技工学校达到15%;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比例一般应不少于10%。大部分教师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初步建成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在全国建立350个左右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其中,全国重点建设5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300个左右。

  三、实现“十五”目标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十五”期间,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教师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现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

  2、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促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贯彻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要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3、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建设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及其实施意见,中央和各级政府应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对7万名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中遴选7000名骨干教师,其中700名由国家组织培训,6300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培训;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主管部门负责培训。2001-2005年,全国每年至少选拔1000名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通过培养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国家、省和市(地)骨干教师梯队,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参照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在海内外广揽优秀人才的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若干特聘教师岗位。

  4、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的基础性工程。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00〕9号),“十五”期间,教育部将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重点建设50个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培养能力强、教学质量高、具有职教特色、能起示范和辐射作用的职教师资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上述做法共建立300个左右主要面向本地培养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职教师资基地;在全国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较完备、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基地网络,为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基地要以培养培训项目建设为中心,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办成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科研的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职教师资基地的统筹领导和管理,做好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工作,并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基地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继续加强对现有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建设。增加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争取在“十五”期间使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通过相关的评估验收。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教学理论研究,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广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在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5、多渠道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来源问题。要努力办好职教师资基地(包括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使之成为培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主渠道。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的职教师资基地要继续办好职教师资班,改革招生和培养办法,扩大招生规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规划发展规模,进行专业建设,在保证长线专业学生培养的同时,加强短线专业学生的培养,积极探索并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所急需而目前普通高校尚没有的专业,切实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质量的专业课师资力量。依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的职教师资基地要努力办成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来源地。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

  6、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要加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学历达标进程。各地要依托职教师资基地及其他有权举办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积极开办成人专升本职教师资班,支持并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专业课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文化课教师的学历进修,按照普通中学教师学历进修的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把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入口关,不符合学历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队伍。对于学历不达标且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
  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新任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在职教师要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自主参加相关的培训。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要特别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广泛发动并积极鼓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让中老年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广大青年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对于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能训练。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要强化对专业课教师的技能训练,提高“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多渠道筹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教师的继续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7、改革中等职业学校用人制度,依法完善教师聘任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优化教师队伍。凡在中等职业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要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同时将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补充进来。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加强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改善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比例,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要坚持聘任制改革的正确方向,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要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实行评聘结合,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行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人员首先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具备的条件,按规定,经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可以兼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各地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要加强对教师履职考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制度。应根据教师的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可行、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社会、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评价、考核等多种形式的考核办法。要坚持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严格对聘任教师的日常考查和年终全面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处理教师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师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可成立由教职工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学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管理人员代表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行使调解职能。

  8、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努力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尽可能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完善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逐步建立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体现教师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工资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倾斜的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要积极探索教师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探索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置未聘教师的机制,引导和协助待聘教师转岗再就业,积极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继续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继续开展表彰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职责,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要从战略高度充分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教师法》和《职业教育法》,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同普通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地做好相关工作。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或在整个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门作出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地方职业教育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检查。

  3、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基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根据本意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对本校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安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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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宿州市:住宅45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65元/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45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性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用房,职业学校(经批准有资质进行学历教育的)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幼儿园、高中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城市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面积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筑面积宿州市5~10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2~5万平方米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筑面积宿州市大于10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大于5万平方米,且建筑拆迁密度大于1.2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市景观,对6层以上(不含6层)建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每增加1层递减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层(不含13层)以上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核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省政府进行了调整,应根据省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宿政发〔2003〕6号)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廉政建设规定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等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向组织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二、严禁任人唯亲。各级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和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拉选票和从事贿选活动。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一)各级政府部门执收执法单位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粗暴执法、吃拿卡要;不准超越执法管理范围,越权执法;不准越权设置处罚种类,擅自提高罚款幅度;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公款私存。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准在征用土地中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不准在城镇拆迁中滥用强制手段,损害居民利益;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政策规定,损害职工利益;对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审批、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行政权力运作应向社会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权力运作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财务开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五、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认真落实《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新政〔2004〕53号),对因工作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因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级领导不得迁就、护短和包庇,要严格按照《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刁难。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查处,并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严禁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拍卖、使用权转让招标、挂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任何招标投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批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投标单位中标提供帮助;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介绍、推荐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向招标单位授意、指定投标单位。不准直接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招投标交易资金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招投标交易资金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二)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含奖金)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严禁以经济实体经营所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或其他福利开支;严禁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三)必须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不准其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动用执法机关介入亲友、其他人的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对袒护、放任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清廉行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不准收受和索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如实向组织上交;不上交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房或装修住房;不准使用有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和动用单位设备为个人装修住房、建造私房。
  八、严禁奢侈浪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勤俭节约,不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准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应由本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送礼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
  九、严禁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参与赌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赌博方式收受贿赂和挪用公款赌博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赌博方式收受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的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十、严禁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款物和设立“小金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下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资金、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转移项目、改变用途。对挤占、挪用、贪污和私分专项款物者,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变相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摊派;不准设立“小金库”和滥发津贴补贴。
  十一、严禁弄虚作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说实话、办实事,做诚信人。不准说假话、报假数字,不准瞒报、迟报重大事故和突发集体事件。对虚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严禁骗取荣誉、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文凭、履历等,一律予以纠正,并追究作假者的纪律责任。
  十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府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扎扎实实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直接亲自部署、直接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市民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