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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50:15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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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3]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沙石、泥土、钢筋、棚架等建筑材料、建筑工具以及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租用借用车辆等情形下,实际支配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人。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交通、建设、公安交警、公路、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污染道路行为和乱倒乱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对存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套牌车等交通违章情况的工程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业户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五)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乱倒乱卸和污染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泥(石)场的采挖手续,并把采矿许可证上的有关资料抄送上述五部门。
第六条 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在指定位置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沙石及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受纳、排放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利用未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的工程运输车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建筑垃圾搬运装卸等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其车辆,直至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并对驾驶员依照冲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伪造、涂改、假冒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有关人员、车辆不得继续参与工程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有义务暂扣其运输劳务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的,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受泥土、沙石污染或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漏洒泥土、沙石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逾期不清扫或清扫不干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扫,所需费用由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承担或在卫生保证金中扣除;对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工程运输车辆沿途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并可按污染道路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前两款所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军、警牌号的工程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查扣后移交部队(含武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散装物料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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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国食药监人[2003]324号


  为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处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一)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处长
  (二)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三)药品市场监督司医疗器械督察处处长
  (四)药品注册司保健品处副处长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北京市户籍。

  (二)一般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报考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处长职位,应具备药学或医学专业学历,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现状,有一定的药品或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报考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职位,应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法学、药学双学士学位;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报考药品市场监督司医疗器械督察处处长职位,应具备临床医学或理工类、法律专业学历,掌握医疗器械基本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经验;
  报考药品注册司保健品处副处长职位,应具备公共卫生或中医药学学历,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报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主任(正处级)职位,应具备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博士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规,了解医疗器械国内外先进技术,有一定的医疗器械研究或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报考处长职位的,应为现任的正处级干部或任副处级满两年。报考副处长职位的,应为现任副处级干部或任正科满三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六)英语水平一般应达到六级。

  (七)身体健康。

  三、选拔程序
  (一)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人员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站下载并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报名登记表》(附后),带报名表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任职文件、有关获奖证书等,于2003年12 月12日之前,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报名。

  (二)资格审查
  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每一职位报名人数少于3人的,不进入公开选拔程序。
  资格审查时间:2003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

  (三)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以《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为准;专业科目主要是测试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时间:2003年12月22日

  (四)面试(满分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分数排在前列者进入面试。
  面试时间:2003年12月26日

  (五)考察
  综合笔试、面试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体检
  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七)确定人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人选任职一般按本人所报志愿确定,必要时可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决定该职位暂时空缺。

  (八)任前公示
  按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有关规定进行。

  (九)任职
  对任前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拔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88363239(传真),68313344-1833。
  监督电话:68313344-1811;1905。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址:http://www.sfda.gov.cn。
  (三)本公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报名登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夏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夏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

商办信函[2011]376号


  当前,夏季农产品即将大量上市,为避免因缺乏市场信息导致的"卖难"问题,商务部定于201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举办2011年夏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以下简称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一)购销信息。重点组织农产品生产规模大、需要跨地区销售的县或乡(镇)的农村经纪人、协会、合作社、种养大户以及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开展夏季农产品供应和采购信息的收集工作,并于对接会开幕前上传至新农村商网购销对接平台。

  (二)特色农产品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县报送本地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新农村商网将为各县建立特色农产品展台,开展网上宣传推介活动,提高各地特色农产品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提高购销对接的成功率。

  (三)大宗鲜活农产品产销信息。收集报送大宗鲜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建立全国大宗鲜活农产品产销信息数据库,提高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

  上述信息自6月1日起通过新农村商网购销对接工作平台(http://nc.mofcom.gov.cn/djpt)进行报送。

  二、做好上报信息和成交情况的核实工作

  对上报的各种信息要认真审核,确保对接会发布的购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接会开幕后,新农村商网将及时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对接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成交情况要组织核实,并将成交证明材料以传真形式反馈新农村商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购销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与渠道,宣传推介新农村商网,动员并引导本地农村经纪人、协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利用对接会和新农村商网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涉农机构、企业的沟通协商,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信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对购销对接情况进行总结。

  (三)依托党员教育网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有关省(自治区)和试点县,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展农商风采、创特色品牌"活动,落实好试点和对接会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首批20个试点县要继续发挥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点作用,做好区域内的购销对接服务;全面总结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情况,评估试点成效,总结评估报告请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
  信息化司  王中辉 电话:65197902
  新农村商网 李淮滨 电话:65681268转676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