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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2:17:55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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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地域为: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
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内涵
(一)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应用和管理
(一)严格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是对基准地价的补充和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公布后,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必须坚持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本标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出让金,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条件高于设定条件时,应当修正。此外,未编制基准地价的城镇须加紧制定各城镇的基准地价。
(二)动态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监督检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以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监察和价格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查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
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商业用地│ 555 │ 421 │ 254 │ 236 │ 163 │ 115 │ 90│
├──────┼────┼────┼────┼────┼────┼────┼───┤
│ 住宅用地│ 375 │ 260 │ 168 │ 123 │ 116 │ 90 │ 68│
├──────┼────┼────┼────┼────┼────┼────┼───┤
│ 工业用地│ 202 │ 140 │ 116 │ 98 │ 78 │ 67 │ 56│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2:



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50 │ 168 │ 161 │ 164 │ 150│ 141│ 141 │
├─────┼────┼───┼────┼────┼────┼───┼───┼───┤
│ 二 级 │ 熟地 │ 99 │ 101 │ 121 │ 100 │ 92│ 93│ 84│
├─────┼────┼───┼────┼────┼────┼───┼───┼───┤
│ 三 级 │ 熟地 │ 70 │ 72 │ 91 │ 71 │ 66│ 69│ 42│
├─────┼────┼───┼────┼────┼────┼───┼───┼───┤
│ 四 级 │ 熟地 │ 55│ 53 │ 71 │ 52 │ 49│ 47│ 39│
├─────┼────┼───┼────┼────┼────┼───┼───┼───┤
│ 五 级 │ 熟地 │ 35 │ │ 61 │ │ │ │ │
└─────┴────┴───┴────┴────┴────┴───┴───┴───┘

┌─────┬────┬──────────────────────────────┐
│ │ │ 住 宅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13 │ 122 │ 112 │ 117 │ 113 │ 97 │ 120 │
├─────┼────┼───┼────┼────┼────┼───┼───┼───┤
│ 二 级 │ 熟地 │ 77 │ 73 │ 87 │ 66 │ 67 │ 65 │ 67 │
├─────┼────┼───┼────┼────┼────┼───┼───┼───┤
│ 三 级 │ 熟地 │ 60 │ 51 │ 73 │ 48 │ 46 │ 45 │ 47 │
├─────┼────┼───┼────┼────┼────┼───┼───┼───┤
│ 四 级 │ 熟地 │ 45 │ 43 │ 62 │ 42 │ 39 │ 31 │ 33 │
├─────┼────┼───┼────┼────┼────┼───┼───┼───┤
│ 五 级 │ 熟地 │ 30│ │ 49 │ │ │ │ │
└─────┴────┴───┴────┴────┴────┴───┴───┴───┘

┌─────┬────┬──────────────────────────────┐
│ │ │ 工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75│ 73 │ 81 │ 77 │ 66 │ 86 │ 80 │
├─────┼────┼───┼────┼────┼────┼───┼───┼───┤
│ 二 级 │ 熟地 │ 50│ 44 │ 56 │ 43 │ 40│ 61│ 42│
├─────┼────┼───┼────┼────┼────┼───┼───┼───┤
│ 三 级 │ 熟地 │ 35│ 32 │ 52 │ 31 │ 30│ 42│ 33│
├─────┼────┼───┼────┼────┼────┼───┼───┼───┤
│ 四 级 │ 熟地 │ 30│ 29 │ 46 │ 30 │ 27│ 29│ 28│
├─────┼────┼───┼────┼────┼────┼───┼───┼───┤
│ 五 级 │ 熟地 │ 25 │ │ 39 │ │ │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3:


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 尖扎│ 化隆│
├──┼──┼───┼───┼───┼───┼───┼───┼─────┼───┼───┤
│一级│熟地│ 83│ 88│ 87│ 90│ 78│ 76│ 67 │ 80│ 79│
├──┼──┼───┼───┼───┼───┼───┼───┼─────┼───┼───┤
│二级│熟地│ 50│ 55│ 53│ 55│ 47│ 47│ 48 │ 47│ 48│
├──┼──┼───┼───┼───┼───┼───┼───┼─────┼───┼───┤
│三级│熟地│ 36│ 36│ 36│ 40│ 38│ 34│ 38 │ 25│ 32│
├──┼──┼───┼───┼───┼───┼───┼───┼─────┼───┼───┤
│四级│熟地│ 28│ 27│ 27│ 31│ │ │ 18  │ │ 24│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55│ 59│ 57│ 56│ 56│ 55│ 60│ 54│ 51│
├─────┼────┼───┼───┼───┼───┼───┼───┼───┼───┼───┤
│ 二 级 │ 熟地 │ 33│ 34│ 34│ 31│ 34│ 36│ 42│ 32│ 35│
├─────┼────┼───┼───┼───┼───┼───┼───┼───┼───┼───┤
│ 三 级 │ 熟地 │ 24│ 25│ 24│ 23│ 30│ 24│ 28│ 19│ 25│
├─────┼────┼───┼───┼───┼───┼───┼───┼───┼───┼───┤
│ 四 级 │ 熟地 │ 20│ 20│ 21│ 20│ │ │ 20│ │ 20│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36│ 36│ 35│ 34│ 33│ 31│ 35│ 32│ 32│
├─────┼────┼───┼───┼───┼───┼───┼───┼───┼───┼───┤
│ 二 级 │ 熟地 │ 25│ 25│ 21│ 20│ 20│ 20│ 25│ 25│ 25│
├─────┼────┼───┼───┼───┼───┼───┼───┼───┼───┼───┤
│ 三 级 │ 熟地 │ 20│ 20│ 16│ 16│ 17│ 15│ 20│ 15│ 20│
├─────┼────┼───┼───┼───┼───┼───┼───┼───┼───┼───┤
│ 四 级 │ 熟地 │ 15│ 15│ 15│ 15│ │ │ 15│ │ 15│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4:


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53 │53 │ 52│ 52│ 51│ 51│ 51│ 51│ 50│ 50│ 49│ 49│ 50│
├──┼──┼───┼───┼──┼──┼──┼──┼──┼──┼──┼──┼──┼──┼──┤
│二级│熟地│ 32 │ 32 │ 32│ 32│ 31│ 31│ 31│ 31│ 31│ 31│ 30│ 30│ 30│
├──┼──┼───┼───┼──┼──┼──┼──┼──┼──┼──┼──┼──┼──┼──┤
│三级│熟地│ 23 │ 23 │ 23│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22│ 22│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36 │ 36 │ 35│ 35│ 35│ 35│ 34│ 34│ 34│ 34│ 34│ 34│ 34│
├──┼──┼───┼───┼──┼──┼──┼──┼──┼──┼──┼──┼──┼──┼──┤
│二级│熟地│ 22 │ 22 │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20│ 20│ 20│
├──┼──┼───┼───┼──┼──┼──┼──┼──┼──┼──┼──┼──┼──┼──┤
│三级│熟地│ 15 │ 15 │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4 │ 14│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24 │ 24 │ 24│ 24│ 24│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
│二级│熟地│ 15 │ 15 │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
│三级│熟地│ 10 │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 10│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5:
           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崆│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9│29 │29 │29 │29 │ 29 │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9│ 19│ 19│ 19│ 19│ 19 │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 │ ├─┬──┬──┬──┬──┬───┬──┬──┬──┬──┬──┬──┬──┬──┤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0│ 20│ 20│ 20│ 20│ 20 │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级别│ ├─┬──┬──┬──┬──┬───┬──┬──┬──┬──┬──┬──┬──┬──┤
│ │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2│12 │12 │12 │12 │ 12 │ 12│ 12│ 12│12 │ 12│ 12│ 12│ 12│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 8│ 8 │ 8 │ 8 │ 8 │ 8 │ 8 │ 8 │ 8 │8 │ 8 │ 8 │ 8 │ 8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跗表6:


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
│等 别│ 名 称 │ 出让金价格│
├───┼────────────────────────────────┼──────┤
│ 一等│西 宁 │ 49 │
├───┼────────────────────────────────┼──────┤
│ 二等│格尔木、大通、平安、乐都、民和、互助、涅中 │ 25 │
├───┼────────────────────────────────┼──────┤
│ 三等│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贵德、湟源、门源、尖扎、化隆 │ 12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 │ │
│ 四等│ │ 8 │
│ │连、玉树、玛沁、茫崖 │ │
├───┼────────────────────────────────┼──────┤
│ │ 天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 │
│ 五等│ │ 5 │
│ │ 甘德、班玛、达日、久治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土地收益金。
2、以上名称指州、市、县政府所在地械镇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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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管理的决定

冶金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冶金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管理的决定

1994/02/14

1994)冶质字第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局、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冶金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推动冶金行业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促进结构优化,增强冶金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现对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管理决定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冶金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



冶金工业部是国务院对全国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省市冶金厅局”)是各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综合运用法律的、技术的、经济的和行政的宏观调控手段,对冶金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冶金工业部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冶金行业质量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国防军工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冶金行业的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并从政策法规和资金投入上进行调控和管理;组织冶金产品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冶金产品行业标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督工作;推动冶金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冶金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冶金产品质量组织行业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冶金企业和冶金产品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省市冶金厅局要按照国家、当地人民政府和冶金工业部有关质量工作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职能。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的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对冶金生产企业的设备条件和生产条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办厂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准予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杜绝开办生产假冒伪劣冶金产品企业。



二、坚持“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



冶金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质量工作的指示精神,把质量放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事业的战略地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质量是保证冶金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冶金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要在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并实行倾斜政策。要把对质量的态度和行为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重视质量,出了质量问题又不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以及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发展生产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冶金企业质量工作要由厂长(经理)负责,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冶金行业要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增加质量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冶金行业发展规划和质量发展规划,为使钢铁工业在九十年代再上品种质量、工艺装备水平、集约经营和规模经济、综合经济效益“四个新台阶”,发展要有新思路,要坚持技术改造,优化结构。冶金工业部、省市冶金厅局和各冶金企业都要把优化工艺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种作为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重点,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投入上,增加质量投入的比重,增加技术含量,努力提高产品实物质量。



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大中型冶金企业的产品大纲和工艺装备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要督促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之前,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实施有效管理。



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冶金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遵循“水平先进、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市场需要,编制冶金产品标准体系表,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数量,扩大推荐性标准的比例,制定技术法规,分步实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制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更先进的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促进产品实物质量的提高。



冶金工业部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领导和管理冶金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制定、修订和审查标准时,要充分发挥用户、生产企业和研究院所的作用。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往,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



冶金企业要严格按标准和供需双方约定的技术条件组织生产,产品必须在检验合格后才能以合格品出厂,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对联营企业产品质量方面要负责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商标、《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标志的,须经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产品质量也由其负责。



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对系统外的冶金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五、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体系,推动质量认证



各冶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不能借机构改革,消弱甚至取消质量管理和监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第一质量责任者,同时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并从分配和奖惩等方面实行质量否决。各企业要在总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按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计量工作要积极为健全质量体系服务。冶金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有出口产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争取尽快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冶金企业要加强产品的成本核算和质量成本分析,努力提高产品一次合格率,降低不良品损失;积极组织质量管理小组,大力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上下真功夫。



六、加强行业质量监督,督促质量整改



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冶金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检验)为主要方式的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冶金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冶金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冶金产品,要进行行业监督抽查(检验)。冶金行业全国性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由冶金工业部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组织协调、实施。各省市冶金厅局组织的地区性监督抽查(检验)计划,也应报同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要分别公布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做到互通信息,数据共用。对抽查(检验)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理,实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七、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查处无证生产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依法进行强制性质量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冶金工业部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公布的发证产品目录,编制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省市冶金厅局要做好发证前的预审和日常监督工作。



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发证产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作好产品无证生产和产品无证销售的查处工作。



八、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开展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



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要坚持“社会评价企业,市场评价产品,用户评价质量”,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和重点用户的联系。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冶金工业分会和其它质量团体,要经常联系用户,不定期地开展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调查活动,并将调查结果向企业反馈,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还要应企业要求,邀请用户评估产品实物质量,对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向社会发布信息。



各冶金企业要重视售后服务,开展质量跟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体系;掌握国内外市场的产品质量动态和用户需求;认真处理质量异议;积极改进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各级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在冶金工业部和省市冶金厅局的指导下,经常调查研究冶金产品的质量状况,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九、完善质量信息管理,为宏观决策和改善经营服务



建立质量信息体系是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冶金行业要按照“质量指标科学、实际操作可行、数据处理实用、信息传递及时”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信息体系。在冶金行业质量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双向流动的质量信息管理网络。冶金行业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大中型冶金企业全面推行新质量指标体系,做好统计工作,为行业宏观决策和企业改善经营服务。



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冶金产品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管理,通过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审查经营主体资格,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营单位在购进钢材时,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查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在销售钢材时,必须同时附有生产单位开具的和该批钢材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工商、物资和冶金主管部门负责在集中交易的钢材市场,依法设置或组织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市场上交易的钢材质量进行检测或抽查。检查不合格的钢材,一律不允许上市。凡属假冒伪劣钢材、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书管理。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