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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01:12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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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
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
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
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
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
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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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的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问题比较突出。羁押人犯是一种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人犯的条件、期限作了严格规定。超期羁押人犯严重地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侵犯人犯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提高到维护法制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认识,把是否按法定期限办案作为是否严格执法的重要问题来抓,要纠正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好逮捕人犯关。一些久押不决的案件,往往是在逮捕人犯时把关不严,甚至以捕代侦,先捕后侦,结果将人犯逮捕后,在法定期限内基本事实查不清,主要证据收集不到,不能起诉判刑,造成超期羁押。因此,各级办案单位在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把好逮捕关。对于错捕的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于人犯在押的案件,要组织力量抓紧办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办案期限规定办结;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于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犯有数罪的案犯,其主要罪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应对其主要罪行起诉、判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从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对在押犯起诉、判刑;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商和政法委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按各自职权依法处理,该撤案的撤案,该复议复核的复议复核,该免诉的免诉,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决的判决,该抗诉的抗诉。一定不要因为部分团伙犯罪成员在逃或部分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而久拖不决。
四、看守所对不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收押条件的人犯,不予收押;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期满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迅速办结;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报告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羁押人犯工作的检察,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要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各办案单位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要及时研究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或其他有关情况向检察院通报。
五、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超期羁押的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根据上述精神,逐案作出处理,并于今年年底前,将清查处理情况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报告。
今后,各级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每季度要协助看守所对羁押人犯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将超期羁押的情况及时通报各政法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河南、河北、山东省(区)烟草专卖局、公安厅:
  自去年11月份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卷烟打假专项行动以来,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江西、山东省(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摧毁制售假烟窝点,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团伙,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障和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决定,授予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等14个单位“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授予福建省公安厅傅镛堃等50名同志“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今后的卷烟打假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戒骄戒躁,再立新功。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和公安民警,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工作的重要性。要学习他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尽心尽责,对卷烟打假工作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学习他们雷厉风行、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秉公执法,刚直不阿,自觉抵制来自多方压力和诱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不怕威胁,不怕流血牺牲的大无畏英雄气概;学习他们精心经营线索,与犯罪分子灵活周旋,及时化解危机的高超斗争艺术,为搞好卷烟打假工作,建立规范的烟草市场秩序而继续努力奋斗!


                            二00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