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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4:02:34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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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96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双方互派由研究人员、文化管理人员、艺术家及专家组成的5人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文化艺术资源及管理方法10天。
  2.双方互派文化工作者代表团8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3.双方互派国家级艺术家5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二、表演艺术
  4.双方每年互派戏剧工作者代表团3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考察并进行戏剧交流。
  5.双方互派一35人艺术团访问对方国家7天。
  6.双方互派1名民族音乐家或作曲家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三、电影
  7.中方派1至2名中青年导演携其代表作品访菲;
  菲方派1至2名电影教育家及/或1名独立电影制片人到中国各电影机构交流和考察。具体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另商。

 四、教育
  8.双方每年互换3名奖学金名额,接受大学本科、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学习研究。具体学习专业及研究领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9.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开展校际交流。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图书、出版
  10.双方互派2-4名图书馆专业人士访问对方国家10天。
  11.双方鼓励并支持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2.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

 六、体育
  1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协商,互派运动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七、会议
  14.双方鼓励本国学者、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5.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16.中菲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内菲方所派人员及代表将免付菲律宾旅行税。
  17.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18.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9.双方鼓励并支持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有关要求和待遇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商。
  20.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1.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2.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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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计财金[1992]591号文《关于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以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2、1992年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发行计划(略)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2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计划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一条 1992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40亿元。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地使用债券资金项目和发行市场情况分配下达。
第二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
第三条 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投资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四条 投资债券于1992年7月起完全采取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城乡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五条 投资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原则上,投资债券不延期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六条 投资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7年7月1日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投资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投资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条 各分行在发售投资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需在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
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在发售投资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的出入库、调拨、领发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伪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
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五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资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投资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详细记载投资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也需按年度、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库
存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行应在7月15日以前按发行计划的50%,上交投资债券资金,另外50%于7月31日前全部上交总行。应上交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采取联行划付的方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划款。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批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
按建总函字[1992]第186号《关于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投资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筹资部报告发行进度外,在有价证券统计月报中要按月反映“1992年投资债券”发行情况。发行工作结束后,各行要在一个月内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告总行筹资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建设银行总行。



1992年6月4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10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贡献大小分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评选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有关事宜在《济南日报》、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组织,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奖项申报,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项目,不得申报: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评选1人,奖金3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5项,奖金每项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和人才选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有关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市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1992年3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