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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16:5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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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控股收购,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交易所在审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应当改进和加强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特别指引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转让的审查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达到控股地位的,应要求受让方详细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并要求其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交易所应当对
受让方承诺予以备案,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二、对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对其股权转让行为及经营、重组计划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受让后将对上市公司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通报情况。
三、应审查受让方是否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议受让方持有时间应在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转让的,应不予核准。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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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
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1988年7月8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发〔2004〕18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大招商、大发展的局面,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的热潮,增大我市经济建设的投资总量,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鼓励投资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市外、区外、境外来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兴办企业,鼓励以以下方式到玉林投资发展:
(一)举办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
(三)开展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和技术转让及无形资产投入等;
(四)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五)除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机构
第四条 成立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决策机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成员由招商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物价局、政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市招商促进局作为玉林市的专职招商引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研究政策措施、项目对外发布、投资跟踪服务、办理投诉、督促检查、统计及协调服务等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招商引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设立玉林市外来投资投诉中心、玉林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归口市招商促进局管理。投诉中心负责办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登记代办服务、上门走访座谈等工作。经业主委托,项目新建报批、年检等工作可由服务中心代办。
三、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营造开放、宽松的投资环境,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经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市、县(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玉林市投资环境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玉林市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条 对投资项目的审批一律实行政务中心大厅“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窗口收件和出件、并联式审批”的工作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禁止各部门、各单位向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收费和摊派,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投资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处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市招商促进局通报。
第十一条 认真处理外来投资投诉案件,坚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外来投资投诉中心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的一般性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或需要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把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从快立案、审结、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主的办公协调会,专门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招商引资的重点、方式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重点
(一)重点面向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沿海发达省市以及港澳台、东盟等地区。同时,加大对日本、韩国、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二)重点发挥南博会、玉博会等各类招商会、洽谈会对招商引资的促进作用。要以“服务南博会、办好玉博会”为重点,精心组织好一批参展企业和项目参加南博会、玉博会,推销产品和项目,吸引投资。
(三)重点突出工业项目招商,同时推进农业、第三产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招商。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方式
(一)以园区招商。鼓励和积极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我市园区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园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将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容县侨乡经济开发区、北流民安陶瓷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各县(市)区、各重点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成为我市招商引资的载体、对外开放的窗口。
(二)以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产招商。要围绕机械、建材、制药、陶瓷、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开展招商引资。从我市优势企业中选择一批资产优、市场好、竞争力强的项目,面向国际大公司、大财团进行招商,争取有更多的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三)以项目招商。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快推出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包括推出一批重点国有企业改革项目。进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以上。今后,由市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将主要从市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挑选推介。
(四)采取政府倡导与民间组织参与、集中推介与分散推广、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上门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驻点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亲缘招商等多种招商引资活动。
五、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税收优惠办法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由地方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收购或投资控股(外来投资者占50%以上的股权比例)现有生产性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基数后,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奖励。
(三)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四)兴办旅游、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五)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水产畜牧业,按该企业提供地方财政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
第十六条 用地优惠办法
(一)对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并且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可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即按成本价确定出让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即先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首期出让金,余下部分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小给予适当的缓缴期:
1、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给予2年的缓缴期;
2、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3年的缓缴期;
3、投资总额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4年的缓缴期;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5年的缓缴期;
5、若属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给予更长的缓缴期。
(二)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
(三)鼓励利用“四荒”发展工业。
1、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投资总额的50%以上或者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入股方式供地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2、开发农村集体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供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但必须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可以视投资额大小另行商定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其他规费优惠办法
(一)对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外,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标准的1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3年后,按照《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审批范围及权限,经市、县(市)区政府核定,予以一定程度的价款减让。如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支付。
六、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招商合作
第十八条 实行在全市范围内进入园区“异地安商,税收分成”的办法,鼓励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之间,各乡镇与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各县(市)区与市直之间进行招商合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异地安商。充分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办厂意愿,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只要企业主愿意在玉林投资办厂,不管落户在哪个县(市)区、哪个乡镇,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服务工作。投资建厂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由财政部门负责调配。具体方式如下:
(一)各县(市)区之间的税收调配。甲县引来的客商去乙县投资建厂,前五年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甲占40%、乙占60%。后五年甲占30%、乙占70%。
(二)各县(市)区、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在市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10年内,各县(市)区、各乡镇每年可分享地方实得税收的50%。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在本县(市)区直工业集聚区投资建厂,10年内,各乡镇每年可分享地方实得税收的50%。
(三)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去其他乡镇、县(市)区投资建厂的,地方实得税收调配比照本条第(一)款。
七、奖励
第十九 条奖励对象
凡直接引进外来投资者来玉林投资的单位(中介)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范围
受奖励的外来投资项目指的是玉林市外的投资者来玉林投资新办工业、农业、旅游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奖励起算标准为投资总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
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除全额享受自治区奖励外,我市仍按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程序
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招商促进局申报,并提供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允许按资金到位情况逐年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第一次申报期限为企业开工日起一年内,过期不申报者视自动放弃奖励。市招商促进局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纳入同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八、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