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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32:22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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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申请贷款,用于附件一中描述的项目;
  (B)本项目将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实施,因此借款人应以亚行满意的期限和条件将贷款转贷给农行。
  (C)特别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亚行同意根据以下确定的期限与条件,以及亚行与农行同日签定的项目协议,从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给借款人。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这些条款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议,并具有同样效力;但受本协议附件二所规定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02款 在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议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56号文,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法定经营范围的文件;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法律和农行章程建立和营运的金融机构;
  (c)“政策说明”系农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通过并随时修改的政策说明;
  (d)“发展战略说明”系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农行通过并随时修改的乡村工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发展战略说明;
  (e)“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系指负责项目的农行;
  (f)“附属贷款协议”:系指根据本贷款协议3.20款规定由借款人与农行签订的协议;
  (g)“项目省份”系指吉林、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省;
  (h)“分贷款”系指从本贷款中发放或提议发放给合格企业用于合格项目的贷款;
  (i)“合格企业”系指农行提议发放与已经发放分贷款的企业;
  (j)“合格项目”系指在一个项目省份中的合格企业利用贷款实施的特定的发展项目;和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1.03款 贷款规则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在贷款中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章

  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五千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2.03款 (a)借款人应以0.75的年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议签署第六十(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的贷款额余额(减去累计提取的金额)计收,即: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42,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本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本条款(a)中表达的每一部分贷款额将以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被取消前贷款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 贷款的利息及其它费用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
  2.05款 (a)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每一分贷款的分期偿还应该(1)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和(b)的规定,每一分贷款从批准或同意从贷款帐户上提款之日开始,不得超过十五年的期限,其中包括不超过三年的宽限期,和(2)每半年偿还一次大致相同的本金加上利息。

         第三章 项目的描述、贷款的使用

  3.01款 贷款的项目应是农行在项目省的特定发展项目,贷款目的如本贷款协议附件一描述,全部必须与章程、政策说明、发展战略说明及项目协议一致。
  3.02款 借款人应与农行签订附属贷款协议,特别应涉及将贷款转贷给农行、实施项目、和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等。附属贷款协议的格式与条款应为亚行所接受,而且不应损害和限制本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
  3.03款 (a)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方面合理的外汇开支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款项,但应与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只能用于为合格企业发放分贷款,而且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只能用于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部分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支付的全部物资和服务须按本贷款协议附件四中的条款进行采购。
  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目的而规定的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是从贷款协议生效日起满四(4)年的那一天,或其它随时由借款人与亚行同意的日期。

            第四章 特别约定事项

  4.01款 (a)借款人应促使农行根据行之有效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经营实践与发展政策,勤奋有效地实施项目。
  (b)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五中规定的一切适合借款人的义务。
  4.02款 借款人应提交或促使提交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报告和材料。包括:(i)贷款和贷款的使用情况;(ii)项目情况;(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和分贷款情况;(iv)农行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金融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和(vi)任何其它与贷款目的有关的事宜。
  4.03款 借款人应使亚行的代表能考察任何合格企业、任何合格项目、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农行保留的任何有关的记录与文件。
  4.04款 借款人应及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促使农行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对资金、设备、服务和其它资源方面的规定。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 (a)借款人应行使附属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亚行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的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和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如果因任何宪法和法律的原因,不得对政府机构的资产建立留置权,则借款人应及时地、没有任何损害地、以亚行满意的其它相当的资产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
  (b)本款(a)中各项规定不适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一切政府分支机构或一切机构的资产,和一切政府分支机构的一切代办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任何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a)农行未能履行补充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b)发放给农行一笔贷款的任何一部分本金,其原定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根据这笔贷款的合同或为这笔贷款而立的担保书的规定,由于任何违约的原因,需在偿还期前提前偿还。
  (c)亚行因合理原因对章程或任何其他条款的取消、中止或修改将或可能对农行实施项目,或履行项目协议中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的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即:本贷款协议5.01款所列的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章 生效

  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了本贷款协议;
  (b)形式和内容都使亚行满意的补充贷款协议已正式由借款人与农行签署,并已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议生效,补充贷款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款(d)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将向亚行呈交的意见书中的补充内容,即借款人与农行已正式认可或核批附属贷款协议,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议签订后第90天为本贷款协议生效日期。
 
              第七章 授权

  7.01款 借款人指定农行为其代理机构,使其可按本贷款协议3.03款3.04款、及贷款规则5.01、5.02、5.03、5.04和5.05各款的规定,采取任何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7.02款 农行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7.03款 农行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授予农行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章 其他规定

  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根据贷款规则11.02款目的所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 (RCA)
           40571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I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关登明                   垂水公正
   (中国驻菲使馆代办)              (亚行行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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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了逐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山区、牧区和岛屿等地,仍有2000多万人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除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外,还安排资金开展了“送电到乡”工程,重点解决了偏远无电地区乡政府所在地的用电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偏远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今后国家将逐年安排资金,支持偏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工作,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
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是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要组织力量,制定措施,明确要求,首先要对无电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无电人口数量和分布、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其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技术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有关条件。原则上,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对于其它无电地区,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分类解决,有水能资源的地方,要优先通过开发小水电资源、建设小水电站的办法解决用电问题;对于没有水能资源的,可以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式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进行解决,但要进行充分论证,切实解决好运行管理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应优先选择当地电力公司,如存在困难,也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为了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项目法人,首先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1969)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计办基础〔2003〕2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这一条将作为国家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多种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自行承担。国家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有关国际援助资金解决,初步按50%考虑,并根据中央财力和各地实际情况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地方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缺口,由省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作为安排电力建设资金的先决条件。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取电费,专项用于独立电站的运行和维护。无电地区独立电站销售电价较高,运行维护费用缺口较大的,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或将部分差价金额在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上平摊加价解决。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工作,明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发展目标,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体制,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维护费用,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将首先安排部分资金,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试点和示范工作,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将无电地区电力发展的规划和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于10月1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县、乡、村中医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总人数约为52万人,提供的服务量约为农村医疗服务总量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据调查测算,农村现需要中医药人员约60万人,缺少约8万人,随着农村居民中医药需求的增长和中医药队伍自然减员,每年还需要新补充约2万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技术骨干匮乏,中专学历者占43.82%,无专业学历者占36.24%,初级职称者占61%,无职称者占17.95%,尤其是村卫生室低学历、低职称人员比例更高;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中医药人员缺乏。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切实提高我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政府对农村

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落实各项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良好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管理机制,以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自2004年—2010年,全国每年为农村培养约4万名大、中专学历为主的中医药人才。大专生主要补充到乡(镇)卫生院,中专生主要补充到村卫生室。

  创造条件,通过在职教育培训,努力使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中医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既无专业学历、又无执业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培训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分流。

  到2010年,通过在岗教育培训,努力使全国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大多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院校教育结构,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实际需求,协调教育部门,合理配置中医药教育资源。指导高、中等中医药院校调整教育结构和规模,深化教学改革,构建适应农村需求的人才培养知识模块,突出实用性,为农村基层培养用得上的中医药人才。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要根据农村中医药人才需求,调整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开展面向农村的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具备条件的中等中医药学校要积极申办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拓宽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科人才的渠道。要在中等医学专业中继续保留中医(民族医)类专业,以适应乡村对中等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我局将根据《意见》要求,会同教育部组织制定面向农村、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大专人才培养方案,并在部分中医药院校进行试点,探索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药大专人才培养模式。

  (二)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的对象以乡、村卫生机构的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为重点;学历教育的层次以大、中专为主;学习内容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并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侧重中医药临床能力培养;学习形式以远程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主,可实行弹性学制。要通过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取得大、中专学历和最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

  我局将总结6省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巩固扩大试点工作。

  (三)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把教育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县、乡两级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人员要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应达到25学分,初级人员应达到20学分。村级卫生机构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100学时以上的在岗培训。要继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的培训。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以中医药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训为主,以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我局将组织制定《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培训教材。我局还将组织制作《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防治》和《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多媒体课件,供各地选用。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要因地制宜,采用举办培训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师承教育、临床进修等多种形式,讲求实效。

  (四)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面向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针对他们的特点,适应他们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使乡村医生通过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掌握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并能够运用中医药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我局将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供各地组织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使用。

  三、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保障实施

(一)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是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的基本保证,是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刻认识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逐项落实有关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研究制定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农村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和需求,根据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

  要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中医药教育资源,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在职教育培训网络。组织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承担农村实用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任务。县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要承担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任务。

  要根据农村中医药队伍的人才结构需求情况,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着重培养农村急需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基层适宜人才,以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三)逐步完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相关机制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教育、人事等部门进行协调,落实《决定》和《意见》的卫生人才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中医药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就业。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中医药人员,要在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服务。要落实城市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组织城市中医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为重点的支援工作。

  要积极培育农村中医药服务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城市中医药人员采取兼职、定期服务、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培训等方式到农村工作或承担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任务。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办医模式,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在职及离退休中医药人员到农村服务,逐步打通城市中医药人才向农村流动的渠道,促进中医药人才向农村基层合理流动。

  (四)不断加大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不断加大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费用的多元投入机制。

  我局将计划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点项目。各地要在中医专款中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卫生人才培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并在各级政府今后每年增加的农村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农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