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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5:16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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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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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
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大学生,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高校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参保的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大学生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学生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医疗需求。
  第七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原渠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统筹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
  第八条 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统筹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作为大学生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
  第九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学生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大学生患有门诊大病及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因病需转外治疗及寒暑假期、实习期间异地急诊就医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地户籍的大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回原籍治疗。
  第十四条 大学生毕业后在我市就业的,应在三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按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善,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有所提高,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二是截止今年3月底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的矿井;

三是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五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是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国有地方煤矿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行整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

四、深化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七类应关闭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督促检查阶段。从十月开始至今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制定的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书面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停产整顿。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继续做好深化整治组织协调工作。要认真总结分析去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小煤矿非法生产和因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对现有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属应关闭的七类小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凡属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炭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4.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开办新的小煤矿。对在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下发前“四证”不全的矿井,又纳入整顿验收范围并通过验收的,也要吊销“四证”,予以关闭。各地要抓紧对小煤矿进行分类,确定关闭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已通过验收的小煤矿逐一对照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关井责任,确保关井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5.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各地要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小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煤矿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6.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