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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0:21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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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市经委 市财政局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
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72号)、《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180号)及《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37号)的有关精神,现制订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一、搬迁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范围由搬迁补偿资产和搬迁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搬迁补偿资产是指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用是指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搬迁资金和搬迁成本的确定
  1、搬迁资金由搬迁补偿资产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成本由搬迁补偿资产净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
  2、搬迁补偿资产的原值和净值,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搬迁办公室审核确定。
  3、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资产原值以审核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对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部分的评估结果低于市定支付额的,可按市定支付额支付。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作为支付依据。
  市定支付额为企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市定支付标准的乘积。市定支付标准为:建筑容积率在1以上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则以2500元/平方米为基价,建筑容积率每相差0.1,提高100元/平方米的支付标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提高支付标准的,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管理
  搬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企业搬迁资金统一由搬迁专项资金支付;搬迁专项资金中的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大于已支付给该企业的搬迁资金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搬迁改造。
  鉴于企业搬迁工作启动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实际,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充实搬迁专项资金。
  四、搬迁资金的支付程序
  企业搬迁资金(搬迁补偿费用可按预算暂估)经搬迁办公室审定后,搬迁企业应分别与搬迁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协议和土地预收购协议。在此基础上,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中,搬迁补偿费用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办法,待企业搬迁完成后按实结算,多交少补。
  五、搬迁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明确资产属性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六、对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支持
  凡尚未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各有关部门仍应给予支持,并给予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有关手续;凡已经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锁定搬迁资产评估原值范围之外,不再另外给予补偿。
  七、下放城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工业企业,列入市工业企业搬迁计划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属企业同样的搬迁扶持政策。
  本细则由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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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作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
)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
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
  根据目前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出现的一些新问 题,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现就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员,要在贯彻实施《体育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认真学习《制度》和原国家体委下发的[关于下发《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 级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条款([94]体群字151号),并在工 作中严格执行。
  二、在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工作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特别是确定培训单位,均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并报上一级 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经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擅自进行培训的,其培训 考核结果不予承认。
  三、在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批准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遵照《 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和《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应等级的社会体 育指导员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审和批准,并按批准授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将各年度内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简要工作情况填入《 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统计表 》(见《通知》附表六)上报我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