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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0:49:11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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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目前,全国由民政部门负责支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救济费、原工资40%救济费、专项生活救济费和地方职工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等的对象, 每年都有由于死亡、转出、迁移等原因发生自然减员。据了解有些地方对减员未能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在继续发放经费。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虚报、顶替、冒领等现象,充分发挥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关于开展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款使用情况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发给定期抚恤、补助、救济和离退休金的各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对,做到领取各项抚恤、定补、离退休金的人员及户籍与领取证相符;享受各项优抚的原始证件与享受条件相符;发放的经费与统计台帐相符。凡是在清理过
程中发现有减员而仍继续发放经费的,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停发。停发后的优抚对象和地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今后对各种情况 的减员都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减拨和停发经费。
各地要把各类供养对象的减员经费,统一集中到县级掌握,继续用于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优抚、救济对象和离退休人员的抚恤、救济方面支出。
二、各地民政部门在清理各类供养对象的同时,对于一九八五年以来上级拨给的抚恤、救济专款使用情况,要结合各地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专项拨款是否如实如数地指定用向,按时按项按标准使用;是否有截留、克扣、挪用、
挤占和滞留等现象。
各地在清查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纪问题,要按财务大检查的有关违纪处罚规定办理,其中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清查和检查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省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要对县级的清理工作进行重点复查或抽查,确保质量,不走过场。切实做到边查边纠正边改进,健全和完善各类供养对象经费的发放领取手续、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
此项工作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在明年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认真总结,上报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



199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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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以原宝山县和吴淞区的行政区域为宝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稳妥地做好建立宝山区的工作,保证宝山区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宝山县和吴淞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宝山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任命或任命。

三、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主持预备会议。
四、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1990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1988年6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助理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主席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自治区主席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主席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自治区主席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