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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2:41:08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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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62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
废止(六十八件):
01 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90)96 90.4.6
02 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120 90.4.25
03 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121 90.4.27
04 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275 90.10.26
05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90)282 90.11.1
06 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
银发(90)305 90.11.23
07 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
银发(91)27 91.2.6
08 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1)35 91.2.19
0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1)79 91.4.2
10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1)154 91.5.14
1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1)155 91.6.4
12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92)6 92.1.7
13 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银发(92)38 92.2.19
14 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银发(92)59 92.3.17
15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92)138 92.6.11
16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92)152 92.7.4
17 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银发(92)216 92.9.10
18 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92)273 92.11.20
19 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发(92)284 92.12.10
20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92)285 92.12.9
21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93)231 93.8.19
22 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37 1993.8.24
23 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93)291 93.10.15
24 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92 93.10.14
25 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
银发(93)304 93.11.2

26 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3)321 93.11.17
27 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93)327 93.11.25
28 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银发(94)40 94.1.27
29 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
银发(94)72 94.3.31
30 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4)78 94.4.5
31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

银发(94)256 94.10.9
32 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
银发(94)308 94.12.1
33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95)42 95.3.7
34 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95)44 95.3.7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95)97 95.4.4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
银发(95)144 95.5.15
37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银发(95)206 95.7.14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220 1995.7.31
39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银发(95)330 95.12.20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96)16 96.1.12
41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银发(96)26 96.2.6
42 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3 96.1.24
43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63 96.3.1
44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06 96.3.15
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96)154 96.4.30
46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
银发(96)178 96.5.22
47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13 96.6.20
48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55 96.7.25
49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96)312 96.8.28
50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327 96.9.13
5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55 96.9.17
52 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6)447 96.12.19
53 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银发(97)243 97.6.5
54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8 97.8.20

55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银发(97)365 97.9.3
56 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9 97.8.28
57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银发(97)465 97.11.7
58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8)108 98.3.18
59 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8)131 98.4.1
60 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71 98.4.23
6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96 98.5.14
62 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03 98.5.19
63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银发(98)233 98.5.28
64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249 98.6.10
65 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
银发(98)342 98.7.24
66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65 98.8.11
67 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81 98.10.8
68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银发(98)522 98.11.5
失效(六十九件);
01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银发(90)5 90.1.5
02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90)50 90.2.27
03 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0)144 90.6
04 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193 90.8.6
05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216 90.8.28
06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
银发(90)276 90.10.26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336 90.12.24
08 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0 91.1.20
09 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

银发(91)71 91.3.26
10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1)92 91.4.13
11 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91)178 91.7.6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88 91.7.11
13 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1)230 91.8.23
14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91)324 91.12.2
15 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2)23 92.11.8

16 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5 92.1.20
17 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2)178 92.7.20
18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09 92.8.31
19 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
银发(92)219 92.9.9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
银发(93)27 93.2.11
21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3)42 93.3.3
22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
银发(93)166 93.6.17
23 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
银发(93)214 93.8.2
24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94)38 94.2.15
25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4)129 94.5.26
26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4)171 94.7.7
27 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
银发(93)194 93.7.9
28 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
银发(94)204 94.9.9
29 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4)313 94.12.1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银发(95)87 95.3.31

31 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95 95.4.5
32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95)110 95.4.18
33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95)141 95.5.4
34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6)27 96.1.26
3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88 96.5.30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216 96.6.21
37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发(96)227 96.7.2
38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

银发(96)254 96.7.20
39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6)294 96.8.20
40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银发(96)308 96.8.27
41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
银发(97)58 97.2.20
42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7)119 97.4.2
43 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
银发(97)135 97.4.11
44 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

银发(97)158 97.4.22
45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银发(97)204 97.5.16
46 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试”的通知
银发(97)218 97.5.23
47 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7)242 97.6.5
48 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97)302 97.7.18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
序的通知
银发(97)360 97.8.28
50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7)378 97.9.8
51 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
银发(97)428 97.10.16
52 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
银发(97)466 97.11.16
53 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98)33 98.1.24
54 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98)42 98.2.6
55 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发(98)106 98.3.18
56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119 98.3.24
57 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143 98.4.8
58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银发(98)160 98.4.17

59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31 98.6.2
60 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
银发(98)248 98.6.9
61 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257 98.6.10
62 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8)268 98.6.15
63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83 98.8.24
64 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
银发(98)422 98.9.11
65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98)463 98.9.23
66 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68 98.9.28
67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496 98.10.19
68 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银发(98)502 98.10.19
69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586 98.12.5



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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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工会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明年起《公务员法》也将正式施行。各地工会组织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工会财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第五条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要求,抓住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工会的办公楼及文化宫、俱乐部、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列入当地政府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
  二、随着明年《公务员法》的施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全总、财政部联合《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同级财政部门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




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已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1997〕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

  通 知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

  业:

  根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

  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渝委发〔1997〕35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重要

  保证条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探索新形势下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有效途径,推进企业用工机制转换,加快

  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二、为配合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实施,今年10月底前,以市纺织、轻工

  、电子、机械、化工、煤炭(地方)、兵工、船舶、十八冶等行业和企业以及万县市、黔江

  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等地区为重点,

  完成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和挂牌运行。其他行业和地区也要在继续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和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着手研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创造条件

  ,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组织企业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努力做到“两个建立、一个降低”

  。即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用工机制,在

  企业内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到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企业以销定产,以产定人

  、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

  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职工面向市场择业、通过竞争就业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再就业服务

  中心分流减人后,要制定降低百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达到减人增效的

  目的。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和工考办要尽快研究相应的考核办法,对通过再就

  业服务中

  心实施减人增效的企业转换用工机制,降低百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及扭亏增盈等工作实行严

  格考核。

  四、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为适应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劳动用工进入市场和加快下岗职

  工再就业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此项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带有探索性

  质。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动我市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为了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和《中共重庆市

  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发〔1997〕35号)有关

  规定,制定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第一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市政府指导下,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含国

  有控股公司,下同)

  和区(市)县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人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和

  再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下岗分流,目的是促进企业建立符合市场

  经济要求的内部用工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大幅度降低

  人工成本,实现减人增效。

  第二条 凡纳入重庆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行

  业主管部门,具备条

  件的都要依托现有劳动职能机构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所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所属企业工作站的工作。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工作。

  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当地劳动部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地区企业减

  人增

  效服务。同时,接受不具备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

  进行托管并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就业工作社区化。

  第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组织形式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

  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

  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市)县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

  主任

  由管委会聘任。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和批准所属工作站的组建和实施方案。行业主管

  部门和区(市)县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和实施方案,须经重庆市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

  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报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挂牌运行。

  第四条 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按其托管职工的50∶1配备,

  由中心聘用。各行业再

  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的工作人员,根据托管规模控制在10—20人。区(市)县就业服务机

  构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任务

  第五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企业委托,对符合托管条件的下岗职工进

  行托管;管理和指导

  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托管协议;收取和划拨有关经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制定所属企业减人增效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托管职工提供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

  第六条 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主要任务是在托管期限内受中心委托,签

  订托管协议,组织实

  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动输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托管职工的日常管理和

  思想政治工作;发放托管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规定报销医疗补助费等。

  第三章 下岗职工的托管和再就业

  第七条 列入重庆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的下岗

  职工,除下列情况外,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一)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再就业的职工。

  (三)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重庆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托管方案,报重庆市再

  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八条 与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凡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条件的,都应进入

  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其中,愿意解除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托管办法

  进行管理。愿意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在托管期限内,允许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其托管关系,这类职工必须按月向再就业服务中心交纳养老保险费和

  失业

  保险费,并且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报销医疗补助费。对符合条件不愿进

  入

  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停薪留职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进行托管,其停薪留职协议期限

  届满或其协议期限到1998年12月31日尚未届满的,均一律停止停薪留职行为,原

  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从本试行办法实行之日起,企业不得再与职工新办和续办停薪留职手续。

  第九条 下岗职工原企业要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破产

  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破产清算组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被兼

  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兼并企业签订托管协议

  ;实施减人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企业签订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最长为二

  年,且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 托管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托管协议和与原企业的

  劳动关系,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一)托管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

  (三)除托管期间继续实行停薪留职办法的职工外,托管期间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连续三个月不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报到,不参加指定培训的。

  (四)托管期间违法违纪,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托管期间本人愿意解除托管关系并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

  职工在托管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通知职工原企业按规定办理病退休、病

  退职手续。

  第十一条 托管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提前

  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 鼓励托管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再就业。

  (一)鼓励托管职工自己联系调动工作或自谋职业。凡在托管后一个月内与中心解除托管关

  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2000元;在托管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办理完

  上述手续的,奖励1000元。奖励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

  (二)托管的职工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组织进行非正规性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

  托管期内可继续发给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补助费,并代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

  (三)托管职工合伙组建企业,实现再就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在规定的额度、期限内,由

  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助申请贷款和贴息。

  (四)企业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并享受

  渝委发〔1997〕3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五)原企业利用场地、闲置设备、资金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产业,录用原企业委托再

  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除享受渝委发〔1997〕35号文件优惠政策外,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将其

  录用托管职工尚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资助兴办企业。

  (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在托管期限内,可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停

  薪留职办法,允许其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其托管关系。

  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须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协议

  ,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

  担。企业负担本企业托管职工

  的基本生活费(即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医疗补助费(25元/人

  /月);市和

  区(市)县两级再就业基金,分别负担市和区(市)县两级托管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3%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暂按3%计缴

  ;失业保险费按1%、职工个人部分按2元/人/

  月计缴,转岗培训费(200元/人),奖励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

  用。

  未参加重庆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渝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托管

  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来源。

  第十四条 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主要从现有人员中调

  剂解决,其工资原开支渠道不变,办公费用、设备费用及聘用人员工资分别由重庆市和各区

  (市)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从本级再就业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中央在渝行业主管

  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费、设备费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设立的工作站

  ,工作人员的一切费用由企业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或挪用托管职工的经费。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应从该企业

  依法取得

  的职工安置费中,按托管人数将相应的安置费拨给接受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重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级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

  金及需由市级再就业

  基金开支的经费实行计划分配和管理监督。中央在渝单位组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区(市)

  县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资金管理的制度:

  (一)市级再就业基金用于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由重庆市就业局按规定编制年度预

  算,经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就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制定年度

  经费使用计划。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实行按季度拨款。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再就

  业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以前向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下季度经费使用

  计划,经市就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与有关委托企业协商后下达计划,于次月5日前

  由

  市再就业基金和委托企业将计划确定的资金一次划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于当

  月10日前将经费下拨各工作站(遇节假日相应后延)。

  (三)对各区(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受委托托管市属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经费,实行按年划

  拨。各区(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与

  委托企业协商后,由市级再就业基金和委托企业将全年经费一次划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要单独立帐,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

  度,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告,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严

  格执行计划和有关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再就业服务中

  心,每年对托管职工

  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补助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标准审核一次,根据情况作出调整,并报市

  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劳动部门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和区(市)县两级

  劳动部门的指导,劳

  动部门应为其开展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

  帮助。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其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服务力量,努力做好再就业服

  务中心托管职工的就业服务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使全市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与再就业服务中

  心求职信息网络联通,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行业和有关企业及已组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工作站,要组织力

  量,配合劳动部门对拟实施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进行调查,切实摸清下岗职工的底数,特

  别是下岗职工的行业、企业分布和技能水平,以及当地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与结构,并通过

  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建立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再就业服务中心能够有针对性地

  制定就业服务,再就业培训和分流安置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