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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4:01:15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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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4年多来我们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特别是1958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大跃进,不但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和思想上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它表现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为改变国民经济和文化的落后面貌而斗争的伟大创造精神和英雄气概。大会对于我们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和1958年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大跃进表示满意。
大会批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所作的关于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以及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所作的关于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大会认为:195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是良好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59年国家预算是积极的、有可靠根据的,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今年10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我们全国各族人民对于1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将举行热烈的庆祝。大会号召,每一个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每一个爱国公民,在党和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指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继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努力实现新的大跃进,开展全民的增产节约运动,争取用新的辉煌成就迎接伟大的国庆10周年,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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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3287.doc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