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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国家技术委员会和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5:36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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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国家技术委员会和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国家技术委员会和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通过)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决定将国家技术委员会和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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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执行。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地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 害 部 位
停 工

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部损伤

(S00—S09)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O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

颈部损伤

(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

颈部扭伤S13.4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

胸部挫伤S20.2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3个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

骶骨骨折S32.1
3个月

尾骨骨折S32.2
3个月

髂骨骨折S32.3
3个月

髋臼骨折S32.4
3个月

耻骨骨折S32.5
3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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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2002]2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引导农民合理安排农业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做好2003年烟叶种植和收购的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3年全国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即全国平均每50公斤350元左右。
  二、烤烟收购价格的价区划分政策和各价区中准级收购价格水平不作调整。浙江省列入二价区,即所产烤烟收购价格按照二价区执行。
  三、为促进烤烟等级结构的改善,减少烤烟收购中的矛盾,2003年对个别小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中准级以外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四、白肋烟、香料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下达。  五、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认真调查了解烟农种植烤烟的成本及收益情况,听取烟农对国家烟叶价格政策的意见,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2003年烤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