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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4:45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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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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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卫生部


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1980年4月1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党的中医政策,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中医药队伍的整顿和建设,调动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对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应以所从事专业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及本人政治思想表现,通过考核,确定其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晋升。对年老中医药人员要着重看他们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特长。
中医(药)师以上的人员,应把阅读古典医籍的水平作为考核的必备内容;外语和现代医药知识,亦应鼓励学习,但不作为晋升的必备条件。
二、解放后,曾获得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医师证书,从事中医工作至今,而技术职称未明确者,应当予以承认。
三、凡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或中药技术工作已满二十年以上尚未明确职称者,经过考核,一般可定为中医(药)师;水平达不到中医(药)师者,定为中医(药)士;具备主治(管)、主任中医(药)师条件者,可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考核晋升。
四、1966年底以前毕业的中医学徒班的学员和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三年以上的出师学徒,连续从事中医工作至今,尚未明确职称者,经过考核,一般可定为中医(药)师;水平达不到中医(药)师者,定为中医(药)士;具备主治(管)中医(药)师条件者,可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考核晋升。
五、1966年底以前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中医学徒班学员以及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三年以上的学徒,毕业(包括取得肄业证书的中医专科学生)后连续从事中医工作至今未明确职称者,经过考核,按其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分别确定为中医(药)师或中医(药)士;具备主治(管)中医(药)师条件者,可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考核晋升。
六、1966年底以前,由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作中医临床工作至今,尚未明确职称者,经过考核,按其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分别确定为中医(药)师或中医(药)士;1966年底以后,由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作中医临床工作,经考试或考核符合中医师条件者定为中医师,符合中医士条件者改为中医士;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七、1966年底以后,由非卫生技术人员改作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者,应由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和考核及格者定为中医士,特别优秀者可定为中医师,不及格者不得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八、1966年底以后,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医(药)学徒和中医(药)学徒班学员,高中毕业学习五年以上,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及格者定为中医(药)师,考试不合格者定为中医(药)士;学习四年以下,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及格者定为中医(药)士,考试不及格者暂缓定职。
九、中医药人员在工作中成绩卓著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十、中医药人员的定职、晋升工作,要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由单位领导和群众结合作出评定,业务技术考核、考试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中医学术评定小组负责进行。
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的审批权限,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十一、民族医、草医的技术职称的确定和晋升办法,以及本规定包括不全的中医药人员的定职晋升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