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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11:33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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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
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函》(国办印函〔2001〕9号),自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新印章印模(略)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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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指示

(1988年8月29日)


一九八三年十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了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办法。几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收到
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扣税前个体商贩纳税普遍严重不足,一般不到应征税额的三分之一,出现国营商业按规定纳税,而个体商贩大量漏税,以致税收负担不平,冲击了国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批发扣税后,据一些地区调查,个体商贩缴纳税
款平均达到应纳税额的60%-70%左右。批发扣税较好地解决了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增长。
目前,个体商贩已超过千万户,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全部建帐建制,查实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源泉控制,在供货环节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好办法。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
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给个体商贩造成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必须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批发扣税是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过来;对于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
改进。
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1988年9月30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评,制定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竞争,表彰先进,促进发展。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以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两大内容为主,采取计分形式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一)发展水平(60分)
1、企业个数(10分):民营经济总户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户数增幅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加0.1分(市工商局负责考核)。
2、实际投入(10分):民营经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负责考核)。
3、实现营业收入(10分):规模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5分(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4、实交税金(20分):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5分;每提高(降低)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实交税金过百万元的企业个数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增(减)一个企业,加(减)2分(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考核)。
5、就业人数(10分):民营经济年末就业人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二)服务水平(40分)
6、优化发展环境(20分):成立了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得5分;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得5分;建立了办证服务大厅的得5分;有专门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的得5分。每发生一件有关单位、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阻碍民营经济发展且被查实的案件减2分(市优化办、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7、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分):设立了担保机构的得5分;政府注入了资金每满50万元的得2分;企业担保贷款已经开始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得2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8、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得4分;安排10万元资金以上的得6分(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以上第1-6项增幅的加分或减分均以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为限,第7、8项的加减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组织领导
9、考评工作在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工作。
10、负责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掌握各县(市、区)月、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浮夸的,将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1、考评程序为:各县(市、区)自评,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累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取前八名,为本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四、奖惩办法
12、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