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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8:43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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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道路检查站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设置的查验有关证件、单据、货物、车辆的道路检查站。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核及其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检查站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道路检查站的申报、审核、批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站主体必须为法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
(二)站点必须设于非城镇街道、路线平直、视线良好的道路,并具有足够检查的场地和可供办公的场所;
(三)检查人员必须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在编国家工作人员。
第六条 道路检查站的设置,由法定有权上路检查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送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业务主管部门持批准文件向省公安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福建省道路检查站许可证》和《公路检查证》。省公安厅应在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核发证件。
第七条 在短距离内不得重复设站,应当联合定点检查或成立联合检查站。
在联合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各业务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道路检查站需变更站址或增加检查项目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法设置的道路检查站需减少检查项目或撤销的,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向省公安厅提出,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领导,建立健全站内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站址挂牌、设立醒目标志,并注明检查项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由二人以上佩戴《公路检查证》并出示业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检查证》,按其业务范围定点检查。
检查人员无证检查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凭证,收款手续应分工办理,不得由同一人开票、收款。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取缔。直接责任人员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领导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无证人员不得上路拦车检查。违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道路检查站超标准收费、罚款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县级业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超收、超罚部分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人员或其他第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有权上路检查部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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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余额监控,系指总行下达给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在年度内可以周转使用,并对限额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仅对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借款人)以下三种用途发放贷款:
(一)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原因所出现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用于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要。
第五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备付金比例低于5%;
(三)按时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及人民银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农业贷款比例达到核定的比例;资金拆借无净拆出;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存贷款比例不超过核定的比例。
第六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原因、期限及资金运用状况,并加盖有效印鉴。经人民银行贷款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应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行订立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科目下设账户,按借款人、期限、利率分别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由省级分行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贷款到期收回。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到期不办理还款或展期手续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第二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第三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仅限20天以内(含20天)。
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要有一定的间隔期。具体间隔期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由县联社统借统还的,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赚取利差。
第十条 省级分行要按月向总行报告贷款限额执行情况。对未经总行批准,擅自突破限额的分行,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对不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的,上级行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
二、贷款申请不实;
三、贷款使用不符合申请用途;
第十三条 省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