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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46:09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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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机电部 国家工商局 等


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机电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随着我国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电子产品已进入千家万户。然而,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未能得到同步发展,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维修网点少、覆盖率低、零配件供应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家电维修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消费者对
此反应十分强烈。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信誉,从根本上扭转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落后局面,原国家经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发出《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经质(1988)1
79号),决定国产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由原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并规定了主要职责和任务。此后,原电子工业部组建了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机械电子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电销〔1988〕357号文件正式发布了《全国家用电子产
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
维修服务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由于维修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展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行业,发展维修服务网点。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办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凡参加全国联合维修网的维修单位都必须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经过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以
及各省级中心审查同意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方可开业。
二、认真组织、协调维修用电子零配件、仪器及工具的供应工作。对于国内能够生产的关键零配件,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生产,优先给予保证,对于当前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能够生产但尚不能满足需求的、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如显象管、集成电路等),
由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储运和分配,有关部门在零配件的进口审查和外汇方面要予以支持。各级中心及维修网点具备经营条件的可以兼营维修零配件、仪器及工具。
三、组织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今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部门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技术培训工作统一由全国、地区和省(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组织管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其结业证书的发放由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统一
管理。结业证书须作为维修人员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结业证书,作为审核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资格、设立维修服务企业和开展维修业务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工作。为了认真落实“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应积极参加产品投保。投保企业应在提供专用零配件、维修技术资料以及开展技术培训方面协助各级中心开展工作。
五、组织全国维修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的评比。各维修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服务,向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和生产企业及时、准确地反馈产品质量信息和用户意见,并逐步开展投保产品质量跟踪工作。今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应参与家用电子产品评优
活动,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反馈信息将作为国家产品质量评比、创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的工作,帮助维修网点提高维修能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经营活动中的困难,为尽快形成从城市到县镇的全国联合维修网络,满足城乡人民对
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需要做出贡献。
凡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8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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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 [2005] 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在责任制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为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以及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
(二)在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其卫生指标长期严重超标,产品数量较大且大批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形成大规模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或已被取缔的市场又死灰复燃,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严重失察的;
(五)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等伙食团体单位或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被《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体性食品安全隐患,地方政府失察,相关责任部门玩忽职守的;
(七)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失察问责,并追究食品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食品企业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相关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措施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不主动,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没有及时查处的;
(三)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及时或查处不力的;
(五)对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而未移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条 涉及到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1]30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现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附件:《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转变发
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进一步发挥国家赋
予厦门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
验田”和“排头兵”作用,为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
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全国深化改
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
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围绕建
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先行试
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国家拟出台的涉台政策,厦门具备条
件的优先在厦门先行先试,力求改革创新和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有新突破。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立足厦门独特优势,探索
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和新领域,力求服务两岸
关系和平发展大局有新局面。
3.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环境、
城乡、区域等一体化发展,力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基础条
件有新提升。
4.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围绕总体方案的改革试验
内容,分解任务,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力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有新进展。
(三)主要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两岸交流合
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推动科学发
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试验,创
新体制机制,以配套推进区域合作、行政管理、对外开放等
支撑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通过促进
两岸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生产要素进一步融合,形成两岸经
贸合作最紧密区域;通过推动文化以及科技、教育、卫生、
体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形成两岸文化交流最活
跃平台;通过完善两岸直接“三通”(通商、通航、通邮)
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形成两岸直接往来
最便捷通道;通过完善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优化保护
和服务台胞正当权益的法制政策环境,形成两岸同胞融合最
温馨家园。
1.到2015 年,初步建立适应科学发展、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的体制机制。两岸产业对接和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经济
转型升级初显成效,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体系基本建立,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框架基本形成,对
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更加显现,政府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
高,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2.到2020 年,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
利于科学发展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两岸新
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深度合作集聚区,城乡一体化、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化、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经济国际化水平全
面提升,形成完善的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两岸交流合
作不断加强,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工作思路。围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考虑集中体现“三个着力”:着力推进
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
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等协调发展,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的和谐区域。重点推进两岸产业合作、贸易合作、金融服
务合作、文化交流合作、直接往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配套推进社会、城乡、区域、行政管理、全面开放等方面体
制机制创新,为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平台和制
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两岸资
源禀赋条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优势互补的原则,
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建立有利于厦台两地
产业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
将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
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
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依托台商投资
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建设两岸产业对接专业园区,着力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向产
业链高端延伸,推进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对台农业交
流合作基地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
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率先在金融、
物流、教育、文体、医疗、旅游、会展、中介服务等领域开
展合作。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
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
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厦门各类行业协
会与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
制。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
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厦门与台湾在闽南特
色旅游、旅游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优先开展
合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旅游产业合作的模式和机制,为推动
两岸旅游产业化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
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
中心业务试点。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
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
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建设,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
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
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推
动两岸科技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台湾高科技创新人才、台湾
学生在厦门创业。鼓励和支持台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
台湾科技园区管理模式,在厦门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
引台湾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落户。允许符合资质
条件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
项。成立厦台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同业保
护、服务、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
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 区除外)
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按照两岸贸易投
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
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
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
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积极稳妥推
进有利于两岸投资、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便利化的相关
措施。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支持大嶝对
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
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 元人民
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
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探索现代商贸
流通方式,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
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
道和机制,在ECFA 的框架下,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
作部署,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
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
检测结果的比对。
(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金融业
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
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
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
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
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
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
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
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
CEPA 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
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
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
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以先行先试为重点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随着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
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
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
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
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
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
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
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
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
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
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
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
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
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
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四)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以闽南文化
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
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
水平。
发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
批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和文化产业基地。推动闽南民间艺
术展演交流和互访商演,广泛开展寻根祭祖、宗亲联谊等多
形式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厦台体育交流合作,扩
大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海峡两岸帆船赛、厦金海峡横渡等赛
事品牌影响力。健全厦台文化交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
与台湾旅游业机构和文化中介经纪机构的合作。积极研究赋
予厦门市对台文化交流省级审批管理权限。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
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两岸合作办学模式,
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推动两岸学历
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探索建
立两岸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以多
种方式在厦门与内地合作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创建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推动厦门与
台湾院校合作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厦门按规定设立对台湾船
员的培训机构,开展对台湾船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
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
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
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
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支持台资(含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服务人口数量
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厦门执业
注册便利化措施。支持和指导厦门相关部门完善药品监督管
理能力,提高药品检验检测水平,保证台湾进口大陆中药材、
中成药等产品的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支持厦门成为台湾中
药材、中成药进入大陆的指定口岸。推动两岸中药材认证工
作,支持厦门建设输台药材质量检测和认证中心。支持厦门
成为台湾保健食品进入大陆的主要口岸之一。加强两岸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进、
医院评价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能
力。
(五)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按照简化、
便捷的要求,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
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
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
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
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
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支
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
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
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
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实现无缝对接,
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
航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
积极推动两岸经厦门口岸客货滚装运输陆海联运。支持开辟
两岸海上邮轮航线。支持两岸旅游服务机构联合深度开发包
括邮轮旅游在内的“一程多站”旅游产品,策划推出一批双
向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开展联合宣传推广,提升“海峡旅游”
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一步开放航权、优化航路、增辟
新航线、增加航班,做优做强两岸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加
大对厦门港口公共航道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对台
邮件中转地建设,建设对台邮包交换中心,打造两岸邮件往
来的主要中转地和集散地。
三、配套推进其他重要领域改革试验
(一)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构建两岸同胞融合
最温馨家园。建立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台胞在厦门
投资兴业、交往交流和生活居住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服务和
更加优化的制度环境。
大力培育发展有利于两岸交流合作的社会团体、行业组
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探
索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新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
职能,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加
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推进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完善登记管理、经费支持、功能拓
展、监督评估等整套办法及法律法规。
推进社区建设改革,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
治理机制,鼓励和创新城乡社区自治。探索行政管理和社区
自治机制有机结合的共治机制,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联动管
理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协商议事制度、听证
会制度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扩大两岸交流
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事业体制顶层设计,探
索现代事业制度建设,确立事业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管办评”联动机制改革,配套推
进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健全服务监管机构与机制。进
一步拓宽两岸合作办学、办医、办文化和养老服务的渠道及
形式。
探索台胞融入社区生活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相关
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在厦门置产置业、就学、就业、就医、
居住生活提供便利。支持在厦门投资、工作、生活的台胞依
法担任政协委员等基层参政议政组织,以个人名义参加有关
民间团体。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两岸相关团体在厦门设立办
事机构,以便利两岸沟通、协商。允许台湾地区县、市在厦
门市设立办事处。支持以厦门为基地积极开展两岸民间互
动、基层组织交流以及青少年交流交往。
(二)创新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厦门市
岛内外一体化。按照“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
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以“全域厦门”理念和“高
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原则,全面拓展岛外空
间,优化提升岛内空间,形成岛内外一体化新格局,率先建
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创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按照构建岛内外
一体化交通体系的要求,加快厦门市轨道交通和进出岛新通
道建设,完善连接岛内外之间的交通体系,打造市域内“半
小时交通圈”。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岛外农村地区延伸,
将农村地区纳入城市建设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
保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
的水务管理体制,统筹城乡防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
回用,形成城乡一体的涉水服务体系,适时推进向金门供水
工程建设。加强两岸防灾减灾交流合作,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有利于岛内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岛外和农村拓展
的体制机制。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配置城乡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岛内外一体化。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岛内外
城乡统一按厦门市居民登记管理。推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创新,建立实有人口属地化管理机制,按实有人口进行社会
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
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
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镇建设规划圈
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
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制度。以新型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共同发
展,形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
用新机制,实施小城镇改革试点,严格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农村社区基层治理机制改革,探索农
村社区事务管理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
(三)创新区域合作体制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
城化。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区域产业分工协作、基本公
共服务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
化发展规划,促进要素在区域内高效配置,增强区域整体竞
争力,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
建立综合交通网络对接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城际
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道、机场快速通道、市政
主干道的规划、建设和有机衔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健全
完善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港口群间布局优化、分
工合理、联动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大都市区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基础通信网、无线宽带网、数字电视网等基础设施
的共建共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环境基
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
创新产业合作发展机制。支持设立由政府主导、市场化
运作的厦漳泉区域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用于优化制造业布
局,整合服务业资源,促进三市产业分工合作。建立项目联
合招商机制,统一招商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
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对厦漳泉金融领域同城化的可行性进
行研究。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参保信
息共享机制和同城结算机制,实现区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
用实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合作,建立并完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理和重大传染疾病联防联控工作机
制。共建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建立优
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共享公共体育设施,联合举
办体育赛事。
探索建立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市场机制,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为重大同城化项
目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建立大都市区科技信息、专家
库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机制,联合推动重大通
用技术和应用技术创新。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共建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
平台。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建立劳动力跨区域享受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就业服务的协
作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以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推进职能整合,支持
对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探索标准化、扁平化行政管理,
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大
服务”的简洁高效行政体制,为参与国际、国内和密切两岸
交流合作营造优越的政府服务环境。
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精简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电子政务,
加快推动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审批和监察。深化事业
单位改革,创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公务员法
的要求,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改革,在规定
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探索
实行聘任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具有特区特色的
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行政问责。
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完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制度。探索市场机制、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在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降低
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在推进地方税制
改革的进程中,结合相关改革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厦门先
行试点的要求。
按照厦门岛内外规划、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的要求,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双向调节、差别化管
理的内容和措施。经评估后适时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在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上予以支持,促进重大台资项目落地。探索鼓励盘活城市
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
支持福建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在省域
范围内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厦门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易地
有偿方式在福建省域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厦门可经依法批
准适当核减基本农田。
(五)创新全面开放的体制机制,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
综合平台。充分发挥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紧紧抓住特
区改革开放新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机遇,坚持以大开放促大发
展,加快建设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对外通
道,建立和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
支持厦门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创新航运物流服
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口岸通关、
航运代理、海运结算、航运人才培养与后勤补给、海事支持
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在统筹考虑扩
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过程中,积极研究将厦门港列
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支持设立厦门航运交易所,打造两
岸航运交易共享信息平台。经批准允许境外大型邮轮公司从
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地区定
位,在今后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时,结合厦门
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研究对注册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仓
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厦门的保险企业为注册
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
厦门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
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探索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在厦门
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支持整合海沧保税港区、象屿保
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统一管理体制,统筹规
划政策功能。
加快建设厦门翔安机场,打造东南沿海重要的国际干线
机场和区域性航空枢纽港。加快龙厦、厦深铁路及其站场枢
纽建设,规划建设对台和对外区域通道,全面融入海峡西岸
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厦漳泉城际轨道交通和厦门城市轨道交
通,打造东南沿海铁路交通枢纽。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建
设,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化衔接”的要求,推进厦门全
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创新市场开拓机制,积极培育自主出口品牌,鼓励高技
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升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拓展
进口,支持厦门成为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进口的集散地
和分拨地,构建海峡西岸重要的进口口岸。加快加工贸易转
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积极实施“走出
去”战略,加快建设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
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双向投资促进机制。以优
化产业结构和增强竞争力为核心,着力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先
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引进一批产业链龙头项目和配
套项目,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内联工作,
重点吸引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来厦投资,鼓
励市属企业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合作经营,壮大内源型经
济。深化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拓展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谊
交流,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厦投资。
探索建立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国际
深度合作机制,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建立吸引全球专业化
机构参与医院、学校等集团化、品牌化管理运营的机制,加
快完善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体系,构建国际人才聚集高地。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在发展改革委、台
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
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切实完成好改革试
验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
下,建立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省、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试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指导和协调,厦门市要成立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协调改革试验中的重大问题,
按时分解督促落实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协调制定
专项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改
革试验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或备案)、评估和验收等
工作。
(二)积极推进实施。依照本方案,编制完善国土、金
融等重点专项方案和其他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三年行
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加大对厦门市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保障改革试验
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考核。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项目管理,
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性,防范和减少风
险。建立改革综合评估制度,对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改
革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进行综合
评估。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有关部
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年度报告制
度。及时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典
型上报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法制保障。健全厦门市涉台法规、规章,依
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制定鼓励企业到台湾投资的政策法
规,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中涉及国家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
有关要求,由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
法规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遵照相关规定制定规章,予以规
范。
(五)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部、省、市改革试验协调机
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在厦门开展各项改革试点,实施重大
改革事项和政策。支持厦门加强与漳州、泉州及海西经济区
其他城市的协调合作,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
促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和海西经济区的发展。
(六)形成推进合力。改革试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
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
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协的参
政议政作用,成立试验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验区开
展的各项改革,开展事前咨询论证和事后跟踪评估。积极发
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推进试
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