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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8:12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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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特制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二、根据我国制药企业现状和国家经济状况,全面施行本《规范》需要有个时间过程,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紧密结合生产技术改造的进行,制订施行本《规范》的规划,努力使本企业尽快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车间),都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试生产,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证书。
四、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各有关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均可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实施本《规范》的具体办法。
五、药品生产既是国家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福利事业,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信贷、税收、外汇留成和价格等方面能给予一定优惠,帮助药品生产企业解决生产技术改造和施行本《规范》所需的措施条件。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药品监督保证体系,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培训药政、药检干部和药品监督员,以尽快适应按本《规范》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的要求。
七、实施本《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根本措施。各国的经验表明,推行《规范》一定要配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在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广大医药人员中形成《规范》的概念。为此,请各有关部门、制药行业、医药院校、各级

药学学术团体和报刊杂志采取各种形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施行本《规范》的情况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卫生部报告。



198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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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
(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
(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
(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
水平。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政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依法行政,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农业违法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利于及早抓获违法行为人,彻查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犯罪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三)各级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经调查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农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六)农业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本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三、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七)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明确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促进农业部门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八)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农资打假牵头单位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有关单位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

  (九)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农业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和会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十一)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纳入培训内容,强化农业执法人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十三)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报告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的情况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底前要将本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送我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