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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29:40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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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负责调节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1、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职能;

  2、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3、交通协调职能;

  4、经济信息与监测职能;

  5、参与制订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职能;

  6、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行业指导职能;

  7、参与拟定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职能;

  (二)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能。

  (三)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平衡主要生产要素,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和参与草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具体职能;负责磷化、盐业、医药食品、医药储备、煤炭、包装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的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指导。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中小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

  (八)研究改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信用与担保制度。

  (九)监测分析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了解、掌握全市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收集传递政务信息;负责工业志编纂工作;拟订委(局)工作计划,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及政务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性会议和全委(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与调研科负责调查研究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参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制订和重大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研究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承担中小企业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草拟综合性材料和工作报告。

  (三)经济运行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指导计划,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负责重要物资(重要原材料、燃料)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工业特许、特种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领域的政策性问题,协调银、企关系和工业生产流动资金;组织协调军工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

  (四)科技技改科制订全市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重点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管理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审核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组织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及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星火计划、科技进步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引导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推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大企业的产品配套;负责指导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负责指导盐业专营市场的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

  (五)综合信息科参与制定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科室组织、编制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负责综合分析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与全市经济效益年度计划目标的制订、考核和评价;负责全市有关经济数据、指标和经济信息收集、整理、监测、分析与发布;负责本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及本单位信息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电力交通科(挂市“三电”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电力体制改革;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参与制订电、热价格政策;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指导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制订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指导培育有序开放的运输、电信市场;负责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重点港、站的疏运工作;参与综合交通重点工程可研方案的审定;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运及特殊情况下的运输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推进运输方式的改革;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承担市“三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七)煤炭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做好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做好“两证”审查、申报、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月报和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炭经济政策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任制;布置检查煤矿安全工作和煤炭经营市场运行情况;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协会、煤炭学会日常工作。

  (八)县域经济科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引导县域经济以民营化为主体,走各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之路;负责本系统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发展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民营经济协会的联系工作。

  (九)中小企业科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协调落实;编制中小企业奖金使用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检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提出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等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负责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科参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拟订中小企业外经、外贸、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际组织间的有关合作交流;研究掌握国内外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动态,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对外推介名优产品,联系重点外贸企业;承办中小企业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及民间的贷款、援助、合作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委(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 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正科11 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1名、监察室主任1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指导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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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逃税行为在当前的中国具有一定普遍性,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安体富教授分析,从纳税人经济类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是50%,乡镇企业是60%,外资企业是60%,个人是90%。[1]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世界闻名。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分析研究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可以为中国在刑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调整、修改逃税罪提供有益的思路。

  在美国,逃税罪(Tax Evasion)是联邦犯罪,规定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第26编的《美国税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75章A--“犯罪”部分,第7201节。美国所有税收犯罪乃至整个税收体系设立的最终目的是制止和预防逃税行为,促进税收遵从,因此,逃税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capstone),[2]认定纳税人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3]或个人25万美金以下,组织50万美金以下罚金,[4]或者二者并处。

  一、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的构建

  (一)逃税罪的本体要件

  美国刑法采双层次的犯罪构成模式,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5]即对各种合法辩护的排除。逃税罪的本体要件包括:第一,存在已经到期或未支付的税款;第二,行为人试图以任何积极的行为逃避税收或抵制支付;第三,行为主观上是有意。[6]

  1.应当支付和到期的税款

  “没有应纳税,就没有逃税罪”,[7]体现这一规则最著名的United Stated v.Helmsley案,[8]Leona Helmsley虽然在纳税申报中低报了收入,但实际上,她没有主张她丈夫财产折旧抵扣部分的数额已经超出了他低报收入应缴纳的税款额,因此,Leona Helmsley不构成逃税罪。

  如果一个人怀着逃税的动机,故意没有申报一些收入项目,但是他并不知道这些项目是可以被其他项目抵扣的,抵扣之后他就已经没有应纳税额了,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税收伪证罪,[9]而不能适用逃税罪。

  对于税款数额,政府一般不需要证明精确的数字,政府证明逃税数额达到相当数量(Substantial)即可以达到证明要求。相当数量是一个相对概念,不需要准确地计算出少纳税数额和毛收入或纯收入之间的百分比。对于是否要对逃税数额有相当数量的要求问题,实践中有分歧。从法条字面意思理解,纳税人逃税1美元也可以被定罪,但是陪审团依据这样的证据会认定有罪不太可能。从一些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到有些法院认为应当对逃税数额有相当数量的要求,United States v.Helmsley[10]案和United States v.Daniels[11]案中,第五巡回法院对陪审团的指示体现了一定数量的要求,司法部税收局的《税收犯罪指南》(CTM)对逃税罪的应纳税数额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要求。[12]但是,这种数量要求已经被第七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在判例中明确予以否定,[13]这两个法院主张,一定数量的税收缺口不应当是适用《美国税法典》第7201节指控和定罪的要求,否则会阻碍小额逃税案件被以逃税罪起诉的可能,将使纳税人实施小额逃税不需要担心被起诉,这样的结果是不能忍受的。当然一定量的税收缺口可以帮助政府证明纳税人的逃税故意,但这并不是该罪的要件。2008年这个问题的分歧得以解决,最高法院在Boulware v.United案中否定了对逃税数额的数量要求。[14]

  2.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

  逃税罪要有逃避行为,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201节,逃避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逃避税收核定(evasion of assessment),指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企图影响联邦税务局对其应纳税款的正确核定。通常方法是填写低于实际税收义务的虚假纳税申报,这些错误申报信息可能影响到联邦税务局对其纳税义务核定,从而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第二种是逃避支付(evasion of payment),这种情况发生在联邦税务局核定了纳税人的申报,应缴纳的税款额已经确定,但是纳税人采取措施阻止联邦税务局征收税款。例如,把纳税财产转移到境外,使联邦税务局无法采取征收措施,或者在上报联邦税务局的财产损益表上故意隐瞒财产,称无能力付清核定的税额以申请达成妥协。更极端的手段还可能发生,例如,纳税人故意赠与、消费或挥霍他所有的财产,使联邦税务局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逃避行为是积极的(affirmatively)行为,第7201节使用了企图逃避一词,法院在判例中加上了积极的修饰企图逃避,用来区分逃税罪与其他犯罪。[15]因此,为了少纳或不纳税,只是未递交纳税申报的,不构成逃税罪,可能适用其他轻罪,如第7203节不提交申报罪。[16]积极的行为,是可能产生误导或隐匿效果的行为;[17]并且,行为本身不需要具有违法性,只要他的目的是逃避税收,[18]例如,谎言可以构成一个积极的行为。那么,如果纳税人定期花掉他所有的钱,而不能支付税款,是否足以构成积极的逃税行为?还是其他更轻的犯罪行为?《税收犯罪指南》指出,假如纳税人公开支配他的收入而使其不能支付税款,不构成逃税罪。[19]又同时列举了可能构成逃税积极行为的情况,如用秘密的银行账户、用他人名义,在缴税前提前支付其他债务等。此外,积极的行为并不需要一定是填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的遗漏纳税义务,故意的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构成积极的行为。最高法院在Spies v.United States中,列举了积极行为的范例:(1)设立两份账本;(2)制作虚假的登记、更改、发票、证明;(3)破坏账簿和记录;(4)隐藏财产,掩盖收入来源;(5)应入账或应记录事项不入账或不记录;(6)可能产生误导或隐匿后果的任何行为。

  United States v.McGill[20]案的判决能说明法院对积极行为的判定标准。该案中纳税人McGill没有缴纳申报的税款,联邦税务局试图从他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收取税款,而McGill已经停止使用自己原有的账户,开始使用他妻子和其他商业伙伴的账户,同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了新的银行账户并公开使用。法院在认定哪些行为是积极的逃税行为时,认为McGill使用其他账户导致漏掉税款的行为是积极的逃税行为,而使用自己账户的行为不属于逃税行为,因为纳税人虽然没有通知联邦税务局他使用了新账户,但这并不能证明他隐藏了自己的新账户。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开使用个人的银行账户,不被认定为积极的逃税行为。而在United States v.White[21]案中,被告人White一直以来在邻近的城市开立独立的个人账户,并在其中存有大量未申报来源的不明存款,法院指令陪审团从以上事实中推定被告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逃税行为,陪审团的结论是被告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

  3.逃税罪的主观要素

  我国学者对美国刑法犯罪心态的研究一般是以《模范刑法典》为范本,提出了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明知(knowledge)、轻率(recklessness)和疏忽(negligence)4种罪过形式。但美国刑事成文法中出现的可以表明犯罪心态的用语将近80种,[22]《模范刑法典》只是对多种具体犯意的浓缩。《美国税法典》对逃税罪的犯罪心态没有使用《模范刑法典》的用语,而使用了“有意地”(willfully)。[23]

  逃税罪的有意指“自愿地,蓄意地违反明知的法律义务”。[24]因此,有意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三方面的事实:被告人的法律义务存在;被告人明知法律义务;被告人自愿蓄意地违反了法律义务。对于逃税罪犯罪心态的理解,美国税收犯罪经历了以下阶段。1933年United States v.Murdock案的判决中,法院承认:“国会并不是想把一个真诚、善意填写纳税申报、保存记录,而只是无法正确理解行动指令的人变成罪犯”,并将有意一词解释为,“行为具有坏的目的,或者邪恶动机”,也就是法院主张将善意的被告人排除在逃税罪之外。[25]接下来,在1973年的United States v.Bishop案[26]和1976年的United States v.Pomponio[27]案中,法院认为“坏的目的,或者邪恶动机”并不是有意必须证明的,而好的动机也不能单独成为构成无罪的抗辩理由。这两个判例后,建立起来有意是“自愿,蓄意违反明知的法律责任”的标准。[28]自此,构成逃税罪的主观心态,并不要求证明纳税人行为时有坏的动机或者是恶意,而要求证明纳税人知道他的义务而有意违反。

  有意一词本身包含了蓄意和明知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有意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这看似有违根植于英美普通法“不知法不恕”的传统理念。然而,“不知法不恕”的基础是法律明确和可知的,但是,税收法律法规超乎一般法律的复杂性,使得普通公民很难根据税法知道和理解自己的义务。因此,国会对于税收犯罪做了特殊的规定,将有意违反法律作为其要件。于是,法院解释税收犯罪中的有意时,作为一个传统规则的例外,要求行为人最低限度地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故意忽视法律或者“对于他应当知道的故意闭上眼睛”,[29]法官是否可以指示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明知法律呢?在英美法中,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一定的客观要素可能存在,但是为了避免对要素的实际知晓而有意不去查实,称作“故意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或deliberate ignorance),[30]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指示陪审团认定“明知”存在,在美国也称为“鸵鸟指示”(ostrich instruction)。假如指示可以用于逃税罪案件,那么,陪审团认定被告人认识到他对法律义务的理解有一个较高的可能性,但他有意避免了解真正的法律义务,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法律。[31]对于“鸵鸟指示”是否可以用于税收犯罪,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三巡回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故意视而不见”的指示不能用于税收犯罪,因为税收犯罪必须“实际地知道”(actual knowledge)法律,才能证明故意。[32]第一巡回法院持相反的态度,认为该指示可以用于税收犯罪案件认定被告人明知法律,从而证明被告人有意的心态。[33]

  (二)逃税罪与其他罪的交叉与衔接

  从美国税收犯罪的规定看,各罪关系看似关系混乱,罪名之间界限不清,存在彼此交叉。然而,这种条款之间的交叉(overlap)关系,构建了以逃税罪为中心的严密法网,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刑事法网中,逃税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表现为:

  一是,逃税罪和其他税收犯罪[34]的交叉关系。因为逃税罪在美国税收犯罪中具有压顶石的地位,刑罚最重,证明要求也最高,于是,立法上专门设计了其他罪名与之交叉,符合逃税罪的某个要件就可以满足某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当逃税罪的全部要件不能被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时,可以选择符合的其他罪名起诉,而这些罪名因为证明要求低于逃税罪,法定刑也相应轻于逃税罪,如果逃税罪和其他罪名的要件都符合,司法部的政策是以逃税罪优先起诉。例如,逃税罪和税收伪证罪,当行为人签署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有意逃避缴纳税款,可以适用税收伪证罪;逃税罪与虚假纳税申报、声明、或签署其他文件罪,[35]如果行为人递交给联邦税务局的文件有误,但无法证明他是有意逃避缴纳税款,可以适用虚假纳税申报、声明、或签署其他文件罪;逃税罪与欺诈意图的转移和隐匿罪,[36]如果纳税人欺诈地转移隐匿财产和应税货物,但不能证明他有应付税款的义务或有意逃税,则可以适用欺诈意图的转移和隐匿罪;逃税罪与妨碍税收罪,[37]行为人有舞弊行为而不能证明有意逃税,如果其行为阻碍了税收执法,则可以适用妨碍税收罪。

  二是,逃税罪和其他非税收犯罪的交叉关系。这里的非税收犯罪指《美国法典》第18编的联邦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其可以适用于税收领域的逃税行为。例如邮件欺诈罪,[38]联邦检察官长久以来遵循着“当疑惑的时候,用邮件欺诈罪”[39]的座右铭。这一问题在税收领域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适用邮件欺诈罪可以免于证明行为人有意逃税的心态,和有应纳税款存在,而所有的纳税申报都是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递交给联邦税务局的,这便使邮件与实施逃税行为建立了关系。司法部对邮件欺诈罪用于税收领域的政策在不同时期发生了明显变化。2008年以前,司法部税收局的政策是优先适用税收犯罪体系中的条款作为起诉目标,对于税收犯罪更适合的情况,不支持用普通犯罪起诉,这样就限制了邮件欺诈罪在税收领域的适用。2008年以后,这一政策有了新的变化,体现在规定了对税收犯罪优先起诉的例外情况:[40]税收犯罪案件涉及到洗钱和毒品交易犯罪,在得到司法部税收局的授权,可以邮件欺诈罪起诉;另外,对于与税收相关涉及到计划欺诈政府或其他个人的,假如欺诈数额巨大,涉及重大利益的,可以支持邮件欺诈罪的起诉。政策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02年颁布的《白领犯罪刑罚提高法案》中,邮件欺诈罪的法定刑由原来5年的上限,提高到了20年,对金融机构造成影响的最高法定刑达到30年,[41]法定刑之高是逃税罪望尘莫及的。因此,在逃税严重,需要适用重刑的情况,适用邮件欺诈罪起诉要比适用若干个逃税罪起诉得到更重的量刑。

  逃税罪与其他税收犯罪的衔接关系,《美国税法典》中逃税罪与其他税收犯罪之间并不是都有交叉,与有些罪名存在衔接关系,如第7203节不提交申报、提供纳税信息或者不缴纳税款罪与逃税罪,逃税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积极的,如果只是消极地不申报、不提供信息、不缴纳税款,则适用第7203节,构成轻罪,两罪在行为方式上衔接。

  二、逃税罪刑事法网的“出口”

  (一)逃税罪的抗辩事由

  抗辩理由居于美国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美国刑法中的“抗辩理由”(defenses),是被告人针对有罪指控而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42]功能大体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但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完全排除定罪或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包括降低犯罪等级或部分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前者称为完全的抗辩理由,后者称为不完全的抗辩理由。美国法院承认的抗辩理由五花八门,不同条款可适用的抗辩理由也不尽相同,难以统一归纳分类。通常具有普遍性的犯罪抗辩理由,如未成年、精神病、非自愿醉酒、被胁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等适用于逃税罪的可能性很小,以下是逃税罪审判实践中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抗辩理由。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