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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救济和遣送乞讨人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4:07:14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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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救济和遣送乞讨人员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济和遣送乞讨人员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春节过后,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又出现了大量的民工,其中有的是来履约的,有的是盲目流入的。目前,一些找不到工作的民工滞留在城市,生活困难露宿街头,有的身无分文,以乞讨为生,处境凄惨;有的从事偷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城市造成很大的压力,扰乱了正常的生活和生
产秩序,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民政部门的职责出发,积极配合公安、劳动等部门劝阻农民盲目进城务工,疏散已流入城市务工不着的农民。
二、各收容遣送站对盲目进城务工不着、身无分文,有劳动能力、沦为乞丐并自愿要求返籍的,应组织他们劳动,自挣路费返籍;对其他乞讨人员,应严格按照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给予救济和遣送。
三、流浪乞讨人员原籍民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外流回乡的灾民或社会困难户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使其不再外出流浪乞讨,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199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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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90号



  《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1/12/15/art_12963_2202.html

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购房户应委托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代修,双方须签定《售后房屋管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5年内出现结构质量问题,2 年内出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条 职工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整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所需的费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售房单位分摊。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屋面、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过道及门厅等;房屋的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暖气管道、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墙烟囱、垃圾道、总至分表电线路、共用天线等。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售房款提取的10% 。

(二)购房人按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 元。

(三)部分产权住房公有部分提取的折旧费。

第七条 住房采暖费,以及今后待安装的供暖设施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住宅区内的道路、各种管道、化粪池、绿地、泵房、小区围墙、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 住宅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对住宅共用设施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装修共用设施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售后房屋的维修服务,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市、市(县)、镇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售后房屋的行政管理,检查维修服务质量,调解维修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