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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59:33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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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应当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督促指导其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经过选举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主持工会工作。
上级工会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可以选派适当的人员,经过选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尊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职工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至三年签订一次,并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还可以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协商谈判。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建议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纠正。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与保险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对企业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有权要求企业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或者职工因健康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而企业强迫加班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者建议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也可以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濒临破产,依法进行整顿,或者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裁减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也可以支持职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与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协助和督促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和福利条件。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待遇,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支付;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会职务;确需变动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拨交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指导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企业及其工会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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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是市政府为完善我市体育基础设施,给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健身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而配建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而配建的区镇、社区、街道、公园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四条 市文体局负责器材的规划、设计、采购、安装,并负责对管理方的管理人员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培训。项目建设完工后市文体局要与管理单位履行好移交手续,确保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职能明确、分工到位、规范管理。



  第五条 器材安装地点选址应由市文体部门会同市规划、住建、区镇、园林等相关单位对拟安装地点进行勘察论证,确保器材安装地点的合理化,符合整体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发挥器材的健身作用。


  第六条 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器材安装所在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经常检查器材是否松动或损坏,做到每天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整理,保证器材的完好。发现器材严重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文体局以便及时更换或销毁。管理人员更换时,要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器材使用安全。


  第七条 市文体局建立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日常管理台帐,建立资产卡片,并定期对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安全,对确实损坏的,要及时核销。


  第八条 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属地管理单位报市文体局审核,并由市文体局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经费。市财政局在安排器材配建经费的同时应把管理、维护费用一并列入安排。



  第九条 公园、绿地、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详细管理制度和使用告示等公告标识,应当对该公共场所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十条 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为方便市民使用,器材安装地点没有照明的,管理单位负责在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安装照明和路灯。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健身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


  在使用时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和谐友好的氛围。


  爱护器材设施,维护城市文明,规范使用健身器材。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健身器材的安全责任,属于生产缺陷的由生产商负责,属于管理责任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的请示》(湘工商广字〔1998〕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所属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标明其所属法人的注册名称的标牌、匾额,不属于店堂广告管理范围。如其设置地点,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19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