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
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
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
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
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资控制线的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水平,要根据实施对象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相关因素区别确定,其年度货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要低于全国企业货币工资总额计划增长速度。
四、工资控制线的制定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底以前,针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并确定年度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依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情况,提出并确定本地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企业须据实提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有关的资料、数据。
五、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劳动部、国家计委全面负责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对地区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和地方企业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中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控制线内,将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同时抄送劳动部及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部门、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发放要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挂钩提取的工资额大于工资计划额时,大于部分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从1996年6月起,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企业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签章(在京的全国性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仍按劳综司函〔1995〕6号的规定,由劳动部审核签章)。
国家通过采用企业自查、劳动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和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法,对工资控制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工资控制线发放工资的部门、总公司、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视超工资计划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9〕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的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储备应当遵循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则。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除特别要求市级进行储备和出让的工业用地外,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工业用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储备、分区实施。各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市限制用地目录和工业用地市场总体需求状况等,制定本区一定年期的工业用地储备规划。在各区工业用地储备规划基础上,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统筹编制全市一定年期的工业用地储备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工业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提出工业项目预申报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评估,并将经评估的需供地工业项目信息报市统筹高效利用工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全市工业项目用地信息库。项目用地信息应包括选址意向、用地面积、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时间要求等内容。
市统筹高效利用工业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我市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等,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信息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全市需供地工业项目目录,为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储备和出让提供依据。
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工业用地储备规划制定本区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计划和投资计划。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用地储备计划和投资计划,并结合新征集体土地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拟定年度工业用地的储备规模,报区国土房管分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工业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出具规划选址意见或储备红线。
第八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推进实施土地储备,依法按计划分批次办结土地的农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以及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落实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
第九条 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根据当年区内工业用地储备情况和市需供地工业项目目录,制订本区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统筹平衡各区工业用地储备和出让规模的基础上,拟订全市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公开出让计划跨年度执行至下一年度公开出让计划公布之前。
对于已成片储备的产业园区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出让计划可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只明确园区或项目等计划供地的总量。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第十条 工业用地的储备和公开出让原则上应在计划内执行,但各区可根据工业用地需求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中期对工业用地年度储备和公开出让计划作出适度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预评估筛选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用地预申请,同时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二条 储备地块公开出让前,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向区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部门征询工业项目产业、规划、环保等初步审核意见,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有关部门的用地初审意见和用地意向申请等情况拟定土地公开出让方案。
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范围;
(二)地块面积;
(三)规划条件;
(四)产业类型和生产技术要求;
(五)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率要求;
(六)竞买资格或市场准入条件;
(七)土地使用年期;
(八)公开出让价格;
(九)公开出让方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前款的情形下,公开出让方案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企业投资运营特点和生产周期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并安排合理的使用年限。产业类型须符合市产业规划布局,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要求。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但公开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设定公开出让底价的,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对已纳入公开出让计划的地块,公开出让方案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未纳入公开出让计划的,公开出让方案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公开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国土房管分局组织公开出让。已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的区,可委托区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出让。未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的区,委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公开出让。
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与地块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与地块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采取招标方式或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批准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的分期建设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与竞得人一次性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通知相应的区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南沙、萝岗区除外)。
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主体实施储备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上缴、计提的专项资金和垫支税费后返拨给区,并在地块出让并缴齐出让价款后3个月内由市财政返拨至区财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各级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和环评等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原出具的初审意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许可或审批。受让人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建设。
确因政策变动和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维持原初审意见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作出解释或说明。若受让人无法按新的审批意见实施建设的,市国土房管局应与受让人协商解除出让合同,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区国土房管、规划、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应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受让人取得工业用地后的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后续监督和管理。对于受让人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执行的,应当追究土地受让人的违约责任。采取招标方式或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地后又改变用地条件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参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及操作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化市和增城市工业用地的储备和公开出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