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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43:22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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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办法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国外进口商。
第三条 本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中国的成套设备、般舶及其他机电产品。
第四条 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三)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同的金额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15%。
第五条 本贷款项下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得贸易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第六条 本贷款项下的贸易合同原则上须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第七条 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企业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所签订的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
第八条 拟采用本贷款的进口方银行应在进出口双方商谈贸易合同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
(二)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按贷款程序审批贷款,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方董事会或其权力机构应提供有效签字人的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第十条 本贷款项下,借款人的权力和义务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贷款协议原则上须在办妥出口信用保险后生效。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在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现汇部分后方可支用本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并按照贷款协议支用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贷币为美元或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的其他贷币。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的80%;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指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买方信贷收取管理费和承担费。
第十九条 本贷款项下的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第一次本金偿还日期根据不同的贸易合同逐项确定。
第二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偿还贷款,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则按倒序偿还。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违约并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加收罚息或中止贷款,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
第二十二条 除中国进出口银行另有同意外,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均采用英文书写,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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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 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服务费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
纪律。
劳动合同应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
第三条 深圳特区和珠海、汕头两市设劳动服务公司,在特区(市)劳动局的指导下,协助特区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特区企业雇用职工,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企业自行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经录用的职工,可试用三个月至半年。
第五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其年龄应为十六周岁以上。
第六条 特区企业对雇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或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七条 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并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八条 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按照下列比例分配:
以百分之七十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以百分之五留企业用于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
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
第九条 特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的工资形式,可以根据本企业经营的需要,采取计件工资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第十条 特区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定)。加班时应另发加班费。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期和探亲、婚丧等假期,以及劳动合同中订明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特区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可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企业应准予辞职;经过企业培训,为期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职工本人应赔偿企业培训费用的损失。
第十六条 特区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它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企业对被解雇的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基
本工资;试用职工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 特区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开除人员的处分决定应报特区(市)劳动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被特区企业解雇、处分的职工,如有异议时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特区(市)劳动局请求调解处理;任何一方认为劳动局处理不当的,可向特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特区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月2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24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自2007年实施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以来,在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形成了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建立了有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和办法,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此基础上,去年我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了“二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分口处理”的数字城管新模式。根据标准化、制度化、数字化、人性化的新要求和数字城管的运行特点,现制定2009年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社会管理,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确保城市管理“及时、高效、精细、规范、长效”。
  二、实施内容
  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件,主要包括日常保洁管理,“五小”行业管理,菜市场管理,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容貌管理,市区河道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废品收购、车辆清洗、摩托车修理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地管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管理,除“四害”管理等13大类103小类。事件部分的实施区域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武进区和新北区重点区域详见附件2)。
  2.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主要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房屋土地设施等7大类98小类。部件部分的实施区域为数据普查范围。
  三、责任主体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包括:各辖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国土局、常州日报社、投资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信息网络公司等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评体系
  按照数字化城管运行机制,建立三级考评体系: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详见附件1);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所属街道和区属部门进行考评;各街道负责对所属社区(村委)进行考评;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各区及街道对本辖区内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的部事件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五、考评措施
  1.坚持领导暗访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
  2.改革考核办法,对各辖区以网格检查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市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3.每季度召开一次点评会,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点评。
  4.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1.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3.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

附件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取得的成效,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和数字城管长效化的要求,制定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考评方式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以网格式检查为主,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等其它方式为辅进行现场考核,并对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评。
  (一)网格式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管理的重点,对特定项目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三)样本抽查:在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样本点的基础上,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样本点。
  (四)立项整改情况:根据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的完成情况,统计考核各区、市各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计分办法
  每月成绩由现场考评得分、立项整改情况扣分及媒体曝光扣分等三部分组成。
  (一)网格式检查、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的得分,根据不同阶段要求确定比例,总分为100分。
  网格考评标准,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中的“考评内容”和“扣分依据”执行,每个网格总分为100分,发现问题每处扣1分(五小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管理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部件考评要求按《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常政办发〔2008〕77号)执行。
  样本抽查、专项检查的考评标准和计分细则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执行。
  (二)领导批办和市“12319”派遣的立项问题,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三)只涉及部件的部门(单位),总分为100分,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经查实,每项扣5分。
  (四)对《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部件问题,经查实,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四、评定标准
  按照年度平均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平均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一、武进区
  1.区域:东至丽华南路(原夏城路),南至武南路,西至长江南路,北至与天宁、钟楼交界。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长虹西路、新312国道武进段、青洋路武进段、中吴大道武进段(老312国道)、东方东路武进段(原东方大道)、龙城大道武进段(原机场路)、常金线武进段、常溧线武进段、戚月线(武进段)。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横山桥出入口、沿江高速常州南出入口、沿江高速戚墅堰出入口(武进区遥观区域)。
  4.重点地区:河苑社区周边武进段、丽华南村及周边、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周边武进段、湖塘纺织城。
  二、新北区
  1.区域:东至江阴、天宁交界,南至天宁、钟楼交界,西至龙江路,北至新四路。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龙城大道新北段(原机场路)、常澄路、通江大道、龙江路、长江路、黄河路、338省道至长江取水口道路。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罗溪出入口、沪宁高速薛家出入口、沪宁高速龙虎塘出入口。
  注:上述“区域外的主要路段”中的道路清扫保洁由该路段的责任单位负责,道路两侧以外由区政府负责。

附件3:

  详见附件下载
附件: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xls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9719914b-b486-4efd-aadf-0ce04830f2bb/732b0457-9a40-478a-b4df-be6c41a6c93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