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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2:52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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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
yx@cc nt.gov.cn 。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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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挑战、准确适用 ??

检察公诉如何应对
修订后《律师法》之浅析


修订后的《律师法》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中的一个进步,它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相应义务,这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对公诉工作也是一次较大的挑战。只有准确适用律师法,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一、修改后律师法奏响多重积极效果,缩现司法进步
律师法的修改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它着眼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广度,着眼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的力度 ,着眼于执法程序规范、透明的深度,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缩影:
1、体现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这只能在影视中才能听到的台词,随着律师法的修改使之变为现实。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使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给予犯罪嫌疑人及时的法律帮助,并且会见内容不被监听,将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更好的交流环境,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在案情涉及自己隐私、商业秘密等自己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时没后顾之忧,仍可以大胆的与律师交流,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获取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对当事权利的保障是无可厚非的。
2、强化律师权利,保障律师执业顺利畅通
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行使会见权削去了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重阻力,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就可以会见,让律师会见难这一现状成为历史。受委托律师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搞抄、复制的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已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使律师的阅卷权进一步得到充实。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再以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为条件,即使调查不便还可以申请检察院与法院去调查取证,这为律师能够顺畅执业提供了一大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使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可以畅快淋漓的表达当事人的意愿,不用再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这一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权利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3、促进程序公开,强化执法工作规范、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公开透明是防止执法部门工作不规范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强的会见权、可以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侦查阶段,以防止刑讯副供及侦查阶段的其它不规范行为,使侦查程尽早公开。律师阅卷权的充实,让检察公诉部门的公示范围再一次扩大,公诉审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在法庭上畅所欲言,增强了出庭律师与公诉工作的对抗性,有效的促进出庭公诉工作规范化。
二、修改后之律师法消极影响深化,挑战检察公诉
修改后的律师法它赋予了律师更全面的阅卷权、自主的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和充分的会见权,对刑事控方的消极影响涉及了证据补充、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各个环节,对公诉部门来说极具挑战性:
1、证据开示缺乏双向性,增加控方举证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的阅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 ,审判阶段不再限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律师法使侦控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 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的律师更强调查取证权,这将使律师可以取得更多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律师并没有义务向控方呈示这一切。控诉方单方面承担证据呈示义务的制度本身就有缺陷,律师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部门承担,辩护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势必增加了控方举证的难度。
2、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减弱,影响审查起诉。
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能直接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它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性极易受到人们主观意识的影响。一般犯罪嫌疑人、证人不了解侦查机关需要哪些证据,取得了哪证据,不敢轻易翻供。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使律师对案件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和调查取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及早的透露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之后,加上一些素质不高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点拨”,再辅之“不被监听”这一“法律保障”必将形成翻供及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的极大可能,给本来缺乏稳定性、客观性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象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贿赂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甚至撤案。
3、法庭对抗性更加尖锐,增强出庭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使律师发表意见用词更为尖锐,甚至发表一些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的言论,这将使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程度更加激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律师很有可能调取到对被告人有利某些关键性的证据。由于是单向呈示义务,而公诉部门对律师调取的证据很大可能是全然不知,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突然出示这些证据,这必然会使公诉机关陷入被动,增加了出庭难度。
三、准确适用修改后的《律师法》,惩恶扬善
对待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我们应该摆正心态、积极应对,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片面的追求打击犯罪,它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重。既要看到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性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1、加强内部机制建设,提升自身防御力
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注重证据审查从整体上去把握,对关键证据、薄弱证据、言辞证据进行针对有效的复核,使证据的体系性加固,形成坚固的证据锁链,减少因言辞证据的变化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加快审查起诉速度,“压缩”辩护律师阅卷后的针对性调查取证,制衡控方获取证据信息单方性,以减轻举证难度。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业务专家授课、分组讨论、经验介绍、案例讲评等方式,深化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技巧的研究,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出庭应变能力。
2、扩宽外部沟通面,减少不稳因素冲击力
注重与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听取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对犯罪疑人有罪、无罪及案件的处理意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将所获信息及时互通,提示侦查部门补强完善证据,尽量收集言辞证据以外的其它证据。加强与监所机关信息联络与共享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言行表现予以掌握。对可能出现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及时提审,了解其思想、态度有无变化,需要作一引起有针对性的工作。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单方的证据是呈示义务,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听取律师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定性及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尤为重要。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可以拓展思路,权衡案件证据,换位思考处理案件,全方位审查案件,并可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正确分析现有证据情况,使审查案件证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明确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准备工作,掌控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3、强化律师行为监督,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
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法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生存意义之所在。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决定了律师身份的特质,因此律师执业活动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独立性。然而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加之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相对独立、自主的律师行为更容易脱离诚信、自律的轨道如:在法庭上发表一些夸张其辞的言论以及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毁灭证据、制造伪证、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甚至触犯法律。因此,检察机关1、要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性监管加强律师自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以提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加大律师行业的监管力。 2、要协助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不是律师执业的业务对象部门,不易发现律师的违规行为,律师业务直接与检察公诉部门的业务接触,检察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自律师的违规行为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以夯实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力。3、要发挥刑事法律监督功能,加大对律师违规行为的打力度。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律师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惩治,以发挥检察部门自身的法律监督力。
总之,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修改后律师法实施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以准确适用律师法;同时我们也呼吁建立双向证据开示制度,实现公诉部门与律师证据交流的对等,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以健全我国法制。
( 伍仔艳)
联系地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3036772792 0746-4212548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按本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涉及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煤炭、桥梁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芝山、冷水滩、凤凰园乡镇(省、市管工程除外)范围内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交易由市委托区进行管理,可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材料;
  (二)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落实;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四)实行施工招标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项目立项批文和年度投资计划; 2、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4、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5、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行设备招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洽商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资建房、安居工程、防洪排渍工程、人防等各种地下工程、城市公共建筑(含私营联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非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于投标单位截止报名时间10个工作日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件或同时通过合法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发布工程信息公告后,招标单位应派员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市招标办共同受理投标队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以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方式的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告中公开抽签的时间,招标单位一般在发标前2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队伍中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并将抽签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标之时前12小时内由招标单位在监察部门、市招标办监督下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活动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三)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四)签发中标通知书;(五)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等有关手续;(六)签订承包合同;(七)缴纳有关税费;(八)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工程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工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标办、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派出人员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服从统一管理,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驻场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人员干预或操纵建设市场,不得私相授受,暗中许诺,为不符合条件的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便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而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