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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4:27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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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四)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及少数民族民房改造等。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本省预算安排的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避免重复。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和单位住宅;
(五)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支出。
第八条 安排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确定扶贫项目,贯彻长短结合的方针,近期着力以扶持短、平、快项目为主。
种植、养殖扶贫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二)按“统一规划、到户种养、管理”模式安排使用;
(三)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贫困人口就业机会;
(四)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五)注重发展优质、名牌和有特色的产品。
安排扶贫资金项目,要对群众投劳、配套资金、承担单位或部门以及项目效益等,进行认真的评价、审查。
第九条 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计划。
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及扶贫项目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省有关部门将拟定的扶贫计划和项目报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并与财政、计划、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衔接,防止重复安排和不恰当安排。
然后,省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最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项目组织上报、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推行项目管理,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报帐制”,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项目承担者一部分项目所需的“预付借款”,项目完成后,按“报帐制”财务管理办法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凡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县,下一年度不
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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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



为切实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滩坑移民建房全面、扎实、有序地进行,根据省政府、丽水市政府关于滩坑移民建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滩坑移民建房,坚持“四统一”、“四自主”原则。即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报批,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宅基地;由移民户自主实施,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自行签订建房合同,自行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市政府建立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滩坑移民建房政策制定、方案出台、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进度以及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和困难。安置街道建立相应的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帮助滩坑移民建房,做好滩坑移民建房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过渡房落实、设计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推荐、介绍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建材供应商及市场价格信息,建材物质检测和储备、协助建房合同签订、配合组织规划管理实施、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施工组织协调以及解决其它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事项。迁出地乡镇政府负责分配落实宅基地,帮助筹措建房资金,组织滩坑移民到安置点建房,配合选好临时组织负责人和幢楼长,协助签订建房合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建房报批程序。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按农村村民联建房程序报土地、建设等部门审批。

四、规划及要求。滩坑移民建房基础建设、建筑檐高、标高、层高要求及外墙装饰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1、房屋堪力 基埋置深度及砌体尺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的要求施工,基槽开挖好后,通过相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堪力 基砌筑。

2、建筑檐高、层高、外墙、屋顶的要求。建筑檐高:9.4米;层高:第一层为3.4米,第二、三层为3米。外墙应选用统一的中档材料装饰,建筑屋顶为坡屋顶。

3、配套设施布局的要求。安置点垃圾箱、化粪池、绿化带、消防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布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各移民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做好配合和协助。安置点(村)预留公共设施用地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安置点移民临时组织共同管理。

五、配套工程建设。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市滩坑办统一组织实施,临时施工用电和用水统一由市滩坑办安排接线处和取水点,由移民户自行接线和取水,所需水电费用由移民户自理。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宅基地平整公建项目严格限于现行政策标准和设计方案范围,表内(含表)等户内分担的项目一律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排水、排污主管道由市滩坑办统一负责建设,化粪池(一户一个)以及接通主管道的排水、排污分支管道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

六、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移民是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整个建房过程中,移民户必须始终在工地监督建房,严格监督检查基础工程、钢筋砼浇灌、墙体砌筑、管线埋设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质量。市建设部门要围绕这一原则,负责做好移民建房规划实施,落实移民建房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移民建房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并且牵头组织移民和施工队伍做好分阶段的建筑质量检查、确认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市滩坑办、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资金管理。在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和建房的滩坑移民户,迁出地必须按照不低于2.7万元/植的标准将建房资金在建房前拨付到我市滩坑移民安置资金专户。滩坑移民建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滩坑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其它。

1、移民可以选择推荐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也可以自己聘请农村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建筑材料采购由移民户根据提供的建材信息,与供应商自主商定供货方式、具体价格、付款方式等。

2、移民户不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滩坑办、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移民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九、遇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盖板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金属盖板与基座之间应采取绞链等方式定位连接。
  
  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必须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管线盖板相互混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五条 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权责成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地下管线盖板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实行定期巡查。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责任范围内道路上的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责任人必须登记在案。
  
  第七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管线盖板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八条 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一时无法复盖的或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够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各产权单位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举报后,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因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盖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线盖板、制止损害地下管线盖板行为和举报地下管线盖板缺损情况的义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盖板。
  
  严禁非公安机关批准定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地下管线盖板。批准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地下管线盖板时,应查明其来源。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地下管线盖板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时限修复缺损的地下管线盖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成其立即修复,并按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由于地下管线盖板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