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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2:43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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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11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


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


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晋升或者转任


其他职务。


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七条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


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


后离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


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发出;属于先离任、后审


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


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


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或者


委托协议书副本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内容、审计组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


离任人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二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三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


见。


审计报告应当对离任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


交审计组或者审计组织,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查证报告


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对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离任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所列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社会审计组织对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查证报告


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而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自


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


机关复核,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并牟取私利的;


四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牟取私利的;


五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干部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提


请有权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有权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查证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通


报批评,并由有权部门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由审计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提请有权部门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经理,经董事会决定,参照本条例进行离任审计。


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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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市级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节假日市场供应,加强宏观调控而储备(含临时储备)的猪肉产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从事市级储备肉(含市级临时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市级临时储备肉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储备制度。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市级储备肉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能)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重供办),负责全市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年度储备肉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市级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按有关规定核算储备费用补贴。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资金拨付,会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市级储备肉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选择)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备安全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选择落实承储企业。

第八条 (承储企业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五)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储备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条 (储备计划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并及时将市级储备肉入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未经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以及拒绝、拖延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储备规定)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市级临时储备肉的,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要求)

市级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市级储备肉,不得虚报市级储备肉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重供办)。

第十五条 (轮换时限)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十六条 (轮换要求)

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应当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肉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动用落实)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十九条 (质量要求)

市级储备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当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按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肉质量情况组织抽检。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对承储企业收储、轮换、动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对市级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
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杭政发〔2001〕52号),以及《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两区政府协商,现就两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原则性意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萧山、余杭区政府负责两区城乡规划工作,由两区建设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杭州市规划局对萧山、余杭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萧山、余杭区政府参与杭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两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与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两区内的重要地段(指附图所示西溪湿地、湘湖、良渚遗址、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钱塘江沿岸、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等三类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由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两区政府要加强对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具体控制范围由两区政府在轨道交通规划完成后加以明确。杭州市规划局在接市政府交办审查两区上报的上述各类规划任务后,按现行的规划审查程序加快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两区政府应将三类控制地带内已经完成审查的规划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经审查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矛盾或矛盾较小的,可以不调整,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调整的规划要由两区政府负责调整,并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内的三类规划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及附图。
三、两区内一般性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规划监督检查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两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实施。为确保两区近期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前,两区拟在上述三类规划控制地带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杭州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对城市日常生产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热力热电、殡葬、道路交通、防洪排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改项目以外,占地2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和占地50亩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确需在敏感区范围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选址应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外,方案设计还需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政府应对控制地带内已经批准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抄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除非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继续实施。两区应服从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用地布局调整。
四、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批准的规划,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工作。“一书两证”由杭州市规划局盖行政公章后统一提供。为保证规划审批档案登记发证编号的历史延续性,登记与发证编号仍采用原办法不变。规划管理专用章由杭州市规划局统一刻制后交萧山、余杭区建设局管理使用。
五、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及查处违法建设。萧山、余杭区建设局应每季度将规划审批情况,每半年将规划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用报表形式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杭州市规划局要按管理职权加强对两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经市领导同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区建设局采取例会的形式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例会的具体安排由杭州市规划局与两区建设局商定。

附件:三类规划控制地带范围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