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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16:28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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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1]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3、按照《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5、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中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三、资质申请材料

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一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用复印件,但对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8、监理工程业绩是指已竣工工程,并应出具由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

专业工程是指《规定》的工程类别表中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

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9、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实现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申报。近期可暂实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有关情况、监理工程业绩要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四、资质审批

10、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部审批。

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乙、丙级资质审批,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

1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开展的资质年检后进行。建设部一般于每年的4月15日至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的申请。

12、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中丙级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13、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资质,其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的年检工作完成后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五、资质年检

14、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并应在下年一季度进行。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承办。

15、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1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17、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当年6月31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送建设部:

(1) 年检总结;
(2) 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要单列;
(3) 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
(4)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资质证书

18、每个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取得一本资质证书正本、2本副本;如有需要,副本可配发4本。

19、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须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有效。

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21、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

22、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1) 遗失情况说明;
(2) 申请补办报告;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要求规定。

七、对现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

23、在新《规定》颁发前已定级的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暂维持其原有资质等级,设两年(即2002年、2003年)过渡期,凡到2004年资质年检时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这两年过渡期间的资质年检,除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可暂缓考核外,其他条件均按《规定》执行。

24、原定临时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后,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正式核定其资质等级。

25、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对工程监理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在换发资质证书时,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原核定的工程类别与新的工程类别划分不同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工程类别进行重新核定。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负责换发;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发;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由中央管理企业报建设部换发。

26、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新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应当在2002年一季度年检中完成交接工作。

八、关于2002年申办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安排

凡1999年6月30日前成立,2000年度、2001年度的资质年检均合格的乙级或临时级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及条件的,可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关于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建设部于200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请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6839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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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的试行方案。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是个案裁决的缩影,也是反映法官素能,彰显司法公正的重要有形载体,或者可以说,是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为提升裁判文书水平和质量,扎实有效地推进了裁判文书改革,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裁判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然而,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仍然不高,还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够严,成文的质量不太高,文书裁判的公信力不够强,这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特征显得极不相称。今年3月,最高法院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决定开展“两评查” 专项活动,旨在强化司法能力的训练提高,进一步推进法院队伍建设,从而更好地适应当前形势与要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笔者以当前“两评查”活动为契机,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简要的梳理与分析,同时也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对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有所裨益。

  一、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格式适用“混乱”

  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种类繁多,既有老式(93式)诉讼文书样式,也有新式诉讼文书样式,如(99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003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2009式)《执行文书样式》等。然而,有些基层法院适用诉讼文书样式极不规范、也不统一,如“同庭不同式”、“同案不同式”的现象极为常见。

  (二)文书“乱”象频发

  1、错。第一,错写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称谓。如将王××写成黄××,“受害人”写成“加害人”,“被告人”写成“被害人”,“第三人”写成“被告”;第二,错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将在诉讼中死亡的当事人仍错误将其列为当事人,或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错写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第三,错用标点符号。实践中,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的现象相当普遍,多数同志往往不够重视。文书中,该停顿的没有停顿,该断句的不断句,一篇文书中很少见到有句号、顿号,使用较多的是逗号;第四,错写数字、时间、单元。如将涉案金额“10000元”写成“10000万元”,表述时间往往将“月”写成“日”,“一月”写成“元月”,将“2005年”写成“205年”;第五,错引法律条款。如判处抢劫罪的案件错误引用盗窃罪的条款。

  2、别。文书中的“别”字也时有发生,如将“债”与“责”混为一用,如把“合同之债”(正确)写成“合同之责”(错误),“贷款”写成“代款”。

  3、漏。第一,遗漏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诉讼案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未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第二,漏写关键性的字。如将“增加到”写成“增加”,“1999年”写成“99年”;第三,漏引法律条款。如损害赔偿案件只引用《侵权法》中的相关条款,而漏引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还有撤诉的民商事案件,大都只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而漏引了《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多。第一,多写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元素,如多写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第二,多引用法律条文。有的办案法官为了不漏引法律条款,便将一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联的条款引入文书中,如把《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条款引用到个案中去。

  (三)案件定性不准。审判实践中易将法律关系混淆或适用错误,比如无效婚姻与离婚、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相混淆,有的将债务承担关系定为借贷关系,合伙关系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四)实体处理欠当。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导致责任分担不妥,实体处理失当。

  (五)审判言词不规范。有些办案法官语言文字功夫较差,文书中常出现病句、残句或审判用词不精炼,审判术语不规范;文书中有时使用方言、口语,使裁判用语不标准和规范,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六)裁判说理不科学。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缺乏信服力,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说理。比如,很多法官对文书的认证说理不够重视,只注重认证结果,却忽视认证说理过程;第二,析理缺乏法理性。有些裁判文书说理僵化,或说一些套话、空话,没有从法理上来阐明案件的定性,只说些案件表象,使裁判说理缺乏法理性;第三,论证说理不够严谨。一些裁判文书论理层次不清晰,逻辑关联性不强,严重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信服力。

  (七)判后释明机制缺失。判后释明工作缺失在两个方面:第一,判后法律条文没有在附页上注释;第二,重要诉讼权利未在判决尾页部分予以释明,如申请执行权、申请再审权等权利的释明。

  二、提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水平和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内强素质,提升能力

  观念决定方向,素质铸就能力,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是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基层法院要注重三个方面的素养修炼:一是要注重加强品德修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必须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还要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期盼。如要修炼好法官的“官德” 与“司德”,还必须从法官的政治信念、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入手,通过教育再教育活动,更加坚定了干警的政治信念,更加明确了司法工作目标和方向,从而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思想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筑牢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司法公正意识、司法为民意识,也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忠实履行好自己的应然职责。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广大法官公正地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诉讼案件,切实做到以公心断案,以良知写案。二是要注重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与提高。我们知道,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反映出法官的智慧,更能反映出办案法官的业务能力,或者可以说,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素质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关键和基础。然而,“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官任务重、压力大,整天忙于开庭、调解、写文书,很难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新知识、新业务。基层法院应着眼于审判事业未来发展,立足于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审判水平不高的实情出发,应精心组织广大法官,尤其是一线的法官集中学习、轮流培训。具体而言,各审执部门应于每周五下午开展一次疑难案件研讨分析会,或组织本庭(局)干警集中学习审判业务知识,就此也要形成长效机制。三是要注重强化责任意识。广大法官要清醒地认识到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实践证明,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强弱是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前提,如果办案法官没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就算法官的业务能力再强,也难以写出优秀裁判文书,由此看出,法官的责任是写好文书的第一要求,法官的能力参数是写好文书的硬指标,法官的正义良知是写好文书的硬道理。广大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始终要以务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写作思路、丰富的业务知识、扎实的写作功底、强烈的责任感公正对待个案的处理,写出令人叫绝的文书精品。

  (二)精心运筹,提升品位

  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有形载体,也是代表国家和执政党的形象,它具有鲜明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特性。可见,制作文书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在笔者看来,办案法官要写出优秀裁判文书,关键的一点,就是在提笔之前要精心运筹,细化操作,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四个规范”、“五个不要”。所谓“三个到位”:一是要做到“责任心”到位。办案法官始终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方法去对待每个个案的文书写作,始终不放过文书中的任何“疑点”;二是要做到“静心”到位。办案法官写文书前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绝不能有畏难、厌烦情绪,一定要把“心”静下来,理顺好工作思绪,俗话说得好,“静者”则“心灵”;三是要做到“公心”到位。办案法官无论是断案,还是写案,始终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和公正原则,带着正义与良知、责任与感情去写好裁判文书。所谓“四个规范”:一是要统一规范适用文书格式。各基层法院应统一适用最高法院新式文书样式;二是要统一规范诉讼文书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所需用的一切“文字”、“标点”、“数字”、“版式”、“纸面”、“印鉴”、“页码”、“ 装订 ”等统一按照最高法院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三是要统一规范判后法律条文的注释。为增强裁判公信力,消除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疑惑,基层法院应统一要求在裁判文书的附页上注释裁判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或法官据情写些寄语,通过法律释明或法官后语,让当事人熟法、知法、守法或从中感捂出人生哲理,进而认同法院裁判;四是要统一规范重要诉权在判后的释明。办案法官应将重要诉讼权利在判决书尾页部分适当予以释明,让当事人明知,增大抗风险能力。所谓“五个不要”:一是心态不稳定时不要写文书;二是案件事实未查清时不要写文书;三是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时不要写文书;四是法律适用复杂且没有把握时不要写文书;五是合议庭成员意见有分歧或合议庭与主管领导意见不合时不要写文书。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突破口,不断改进方法,积极创新举措,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提高裁判文书整体质量,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能得到公众认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此,基层法院应建立如下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裁判文书上网机制;二是要建立裁判文书专项评查机制。各基层法院应根据本院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好《裁判文书评查细则》,并采用普查、抽查、专查等方式,对文书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承办法官限期整改,审管办每季度要对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讲评,对最好与最差的文书都要在内部的《审判动态》上定期公开,形成文书大评查、大监督格局;三是要建立裁判文书质效考评奖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裁判文书质效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对优劣者给予奖罚;四是明细文书签收权限责任。基层法院要强化文书权限管理责任,比如文书出了重大差错,造成了极坏影响的,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和处罚到具体责任人,以杜绝类似行为发生;五是要定期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基层法院每半年从全院裁判文书中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若干篇进行奖励和通报,同时将评选结果计入承办人绩效考评档案内,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