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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0:55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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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杜绝"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条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定

  (一)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和审定办法,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办理。   (二)对涉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大型和成套设备主机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的出口供货资格要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拟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在对外投标截标日的至少60天前,或在与国外业主签订议标的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备忘录)后的20天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办理,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四条 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投、议标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推荐名单(不含议标项目),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分别送交出口信贷经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和推荐名单内的各个企业,同时报送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上述部门如有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协调确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磋商机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听取项目的情况介绍,研究、协调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的规定办理项目许可。

  对于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科技部《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第五条 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未予出具承贷和承保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中标后,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具有省级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资信及资格审查后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部,抄报财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将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部,抄报财政部。

  第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分别征求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的意见。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对出口信用保险复审合格的向财政部报送承保方案并抄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财政部通知保险机构,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前签订商务合同,须在合同中写明"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商务合同方可对外生效。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程序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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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
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与调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市委、市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办委局、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机关、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众团体,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级企事业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责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目标制定

  第一节 责任目标制定原则

  第四条 突出重点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工作责任目标。

  第五条 量化、可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则。凡能量化的目标要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要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

  第六条 体现先进性、科学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所制定责任目标每年要有适当的提升幅度。经济指标要在前三年递增幅度和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其它指标应在部门(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和全国副省级城市同职能部门(单位)工作标准及位次排序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节 责任目标构成

  第七条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省、市级责任目标。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市人大、市政协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三)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常规性主要工作。

  第八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部门(单位)承担的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建设(以下简称“五个建设”)等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的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治理、信息、老干部、扶贫帮乡、档案、保密、目标责任制管理等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九项专项工作”)。

  第九条创新性工作。部门(单位)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重大贡献;为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重大难题;在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全局工作有指导示范作用;获国家、省、市特殊奖励等等。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内的工作不属于创新性工作。

  第三节 责任目标制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控制在15项之内。

  (二)部门(单位)制定的责任目标要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责任分工。制定责任目标要尽可能量化,量化的责任目标原则上占责任目标总数的60%以上。

  (三)承担省、市级责任目标和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综合起草、法规制定和督促检查以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等为一类责任目标;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为二类责任目标;其它常规性主要工作为三类责任目标。

  (四)承担,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一类责任目标设定的分值原则上控制在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40%;二类责任目标分值原则上控制在基础分的50%。不承担一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二类责任目标设定的分值原则上控制在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80%。责任目标完成的难度系数由市责任办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主要共性责任目标:

  (一)“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会同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每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4小项。

  (二)“九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委老干部局、市委保密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档案局、市信访办、市综治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扶贫办和城乡一体化办、市责任办制定。

  第十二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和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制定后,要填报由市责任办制定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呈报表》,报市责任办审核,由市责任办分呈分管市领导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状,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责任目标监管

  第一节 责任目标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领导体系。由市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自身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并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抓好责任制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搞好自检自查。部门(单位) 要加强对责任目标运行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坚持月对标、季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五条加强综合指导。市责任办负责工作责任制推进落实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考核体系,确保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制管理水平,要逐步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行责任目标网络化管理,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节 责任目标调整与追加

  第十七条 为保证责任目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责任目标进行调整。部门(单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有充分的理由,必须对个别责任目标项目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责任目标审定程序,在当年9月1日前向市责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省、市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如市委全委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等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其纳入一类责任目标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章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节 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似,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原则,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分组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时,市责任办统一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各考核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级领导和局级干部担任。

  第二节 考核工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部门(单位)进行年终自检自查,并将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12月2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二条 市责任办一般在翌年一季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主要采取听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等方法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经考核组组长和被考核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考核组形成包括考核结果、部门(单位)主要工作做法、意见和建议等情况的报告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四条市责任办负责将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等进行汇总,报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部门(单位)年度责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等次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节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责任目标考核的数据,主要依据市统计局和市责任办指定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评分。

  第二十六条 由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单位)各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超额完成的项目按限定比例加分;未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减分。

  第四节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的 考核工作,由市责任办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反馈给考核组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九项专项工作”不纳入年终统一考核,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五节 测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履行职能、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十条 采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分别由市级领导干部、区县(市)4个班子及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代表及外地(市)驻哈办事机构、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和被考核部门(单位)内部干部职工等进行测评。

  第三十一条测评工作由市责任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组成专门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被测评对象的综合得分,按照满分为10分的相应比例折算成实际得分,计入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五章责任目标核分办法与档次评定


  第一节 考核计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得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得分+测评得分+创新性工作得分一总减分=部门(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为70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为30分;测评加分上限为10分;创新性工作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十四条超额完成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按超出部分的百分比乘以目标分值加分,一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30%;二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20%;三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15%。按时完成非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一、二、三类目标分别加O.8分、0.5分和O.3分,并乘以难度系数。量化目标中具体工作标准采用0、100%和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表述的,按非量化目标认定。

  第三十五条 量化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单项目标基础分+(目标完成值一目标值)÷目标值×单项目标基础分]×难度系数。

  第三十六条 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确定难度系数分别为1.05、1.03、1、0.97和O.95的,难度系数确定与核算分值的原则是:

  (一)确定难度系数1.05的责任目标,为省、市级重点工作目标,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10%(不含10%)以上;确定难度系数为1.03的责任目标,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在5%(不含5%)一10%(含10%)之间;确定难度系数为1的责任目标,本年度量化指标与上年相比在增减±5%(含±5%)之间;确定难度系数为O.97的责任目标,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在5%(不含5%)一10%(含10%)之间;确定难度系数为O.95的责任目标,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10%(不含10%)以上。

  (二)上述各项难度系数的确定适用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按难度系数在考核时核算各项责任目标实际得分。

  第二节 考核档次评定

  第三十七条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分别以市委29个部门(单位)(含市人大机关和市 政协机关),市政府67个部门(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四个序列排出顺序。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束后,分别按“四个序列”各自总得分计算出平均值(本序列内被考评部门实际得分总和÷被考核部门总数:平均值),部门(单位)得分在平均值以上(含平均值)为优秀;平均值以下(不含平均值)到100分(不含100分)为良好;100分为达标;100分以下(不含100分)为未达标。

  第三节 考核加分、减分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创新性工作由部门(单位)在年终考评前向市责任办申报,由市责任办审核,提交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每项加1分。
  第四十条 “九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减分制,每项减分上限为1分,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结果。

  第四十一条部门(单位)有干部职工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情况减分:是主要负责人的减3分或5分;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每人减2分或3分;是正、副处级干部的每人减1分或2分;是科级以下干部的每人减O.5分或1分。

  第四十二条 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以及测评结果“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的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三条 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的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部门(单位),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五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被列入省、市信访重点管理的部门(单位),其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年度确定的省、市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和省、市部署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按未达标认定。

  第四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按未达标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兑现奖惩

  第一节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奖励: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单位)的,奖励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7000元。

  (二)被评为良好部门(单位)的,奖励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6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5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按2000元计发责任津贴。

  (四)被评为未达标部门(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非实职的正、副局级干部按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标准奖励。

  第四十九条在职干部职工奖励: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2000元发放奖金。

  (二)被评为良好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1500元发放奖金。

  (三)被评为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1000元发放责任津贴。

  (四)未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五)奖金(津贴)发放时,可结合本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

  (六)奖金(津贴)额度与当年财政收人同比增减挂钩。

  第五十条创建文明单位奖励:

  被评为“达标”(含达标)以上的部门(单位)享有本项奖励。

  (一)获得或保持“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发放1400元文明单位创建奖金。

  (二)获得或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发放1300元文明单位创建奖金。

  (三)获得或保持“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发放1200元文明单位创建奖金。

  (四)获得或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发放1100元文明单位创建奖金。

  第二节 其 它

  第五十一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市责任办要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部门(单位)责任目标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整、任用的政绩依据。

  第五十二条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和按公务员管理的无收入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部门(单位)奖金自筹。

  第五十三条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全部结束后,由市责任办下发《关于××××年度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奖励的通知》,部门(单位)持《通知》领取奖金(津贴)。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一节 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责任制工作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部署下一阶段责任制重点工作。

  第五十六条每年召开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总结、部署工作,推动责任制工作不断完善。

  第二节 市责任办的职能

  第五十七条 市责任办在市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为市委和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八条 市责任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综合反馈和年度考核、兑现奖惩等工作。内设6个处:

  (一)综合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审核、汇编,责任办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一处(设在市委办公厅):负责市委直属党群机关部门(单位)和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三)考核二处(设在市人大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人大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四)考核三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和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五)考核四处(设在市政协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政协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六)考核五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属机关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责任办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内设处的业务工作由市责任办统一领导,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市委统战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责任办,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有不一致之处,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责任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

(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6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科目中列支,超过6个月的改为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商业企业列“其他支出”。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此项医疗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列支。
2.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中列支。
3.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其费用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中列支。
4.企业按规定数额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交纳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项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