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0:11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
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
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
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我们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
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已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需要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希望能在今年内抓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需要定期轮换的,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
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也可以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下达),尽可能在城镇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少数国营
企业的某些工种(如矿山井下等)确因生产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管理;解除合同后,城镇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社队安置。

六、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要实行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合同制工人比固定工付出的劳动多,贡献大,他
们的工资水平就应当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可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其它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对城镇合同制工人,应当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中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从企业提取,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个人少量缴纳。保险待遇应按照投保年限的
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有所区别。合同制工人同样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七、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一件大事,须在各地党政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当
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心尽责地抓好这项改革。望你们本此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抓紧研究和制定试行方案。试行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1983年2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两山绿化开发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应当按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上水处)具体负责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设两山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上水处指导。
第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工程的管理工作。
跨区的上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按照为两山绿化开发服务的原则统一规划,并与兰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南北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相协调。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开发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上水处负责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投资,坚持国家扶持和单位、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工程建设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国家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国家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上水工程竣工后,都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严格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
市上水处和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岗位技术规程,对各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管护,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从征收的水费中列支。水毁等意外事故造成较大的工程维修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和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水工程管道、渠堤上擅自设闸分水、扒口取水。
第十八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两山绿化开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单位用水应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开发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绿化承包单位的用水。
第二十一条 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
第二十二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在水费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应当保证上水工程正常运行,及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水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核定原则是: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水费实行按方收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拖欠水费收缴滞纳金的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单位公布。
市上水处可以委托审计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两山上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擅自在渠堤、管道和渠道上取水、扒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和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在泵站、渠道和蓄水池内堆放和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擅自改动已经交付使用的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改动部分造价1—2倍的罚款;
(六)损坏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配水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经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随着国家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去年和今年国家对粮、油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蔬菜、副食以及燃料价格也相应放开,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称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已不适应,给军供站供餐带来一些困难。
为保证部队输送途中的饮食供应质量和指战员身体健康的需要,经研究确定,从即日起将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由每人每餐不少于一元五角调整为每人每餐不少于三元。
各部队在军供站用餐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用餐标准,遵守军供站各项供应制度,特别是不同灶别和部队乘同一军用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费标准,为军供站创造良好的供应条件。
各军供站要根据供应通报,妥善安排,精打细算,科学配餐,营养制膳,保证饭菜数量,提高供应质量,确保饮食卫生,进一步搞好军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