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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9:59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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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行为,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海域且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挂牌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邀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公共设施项目用海;

(三)有权属争议的海域;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不需要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重大项目用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根据产业发展、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括:(一)调查宗海周边自然环境、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利益相关者,同时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等;(二)自治区北部湾办岸线审核;(三)住建部门初步选址意见;(四)自治区海洋局项目用海预审;(五)涉及红树林的,由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六)开展海籍测量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七)住建部门出具建设规划条件;(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海域使用价值评估;(九)其他。

第七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经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获批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项目用海准入条件、宗海位置图及界址图、规划条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等。

第九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指定的场所、媒体、网站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海洋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面积、界址、空间位置、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额度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评估单位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出让宗海进行评估。宗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标底或者底价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由监察联席会议确定。

标底或者底价不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失海渔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费用总和。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含3人),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应有市海洋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日。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主持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界址、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申请;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限内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截止时,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海域的定金或预付款。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市海洋主管部门改变竞得结果,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海域,定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海域出让总价款,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市海洋主管部门必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市海洋主管部门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定期缴交海域出让价款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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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3日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建设活动,坚持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省、市、县驻省外机构均属文明单位建设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单位应当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第二章条 件

  第十条文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工作业绩突出。

  (二)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开展主题建设和基础建设活动,目标明确,建设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群众发动广泛,建设成效显著。

  (三)领导集体团结务实,改革创新,清正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威信较高。

  (四)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公益事业。

  (五)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活动,有较强的实效性。

  (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诚实守信,行业风气端正,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健康人际关系。

  (七)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开展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文明健康上网,培养健康心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节约能源资源,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面貌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各市、县、系统可以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出发,依据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二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在当地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并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市、县级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市、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五条中直、省直机关及在哈尔滨市内所属单位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

  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他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各系统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命名机关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负责,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逐级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行业开展的其他建设活动可以作为文明单位建设中的具体内容,命名时应当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应当及时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对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应当由原命名机关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省垂直管理的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央直属的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牌,制作奖牌经费应当列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六)有生产、营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或行业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事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在撤销荣誉称号期间,应当停止奖励资金发放,由原命名机关收回奖牌。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过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越南发表《中越联合声明》

中国 越南


中国和越南发表《中越联合声明》


  2006年11月17日,中国和越南在河内发表《中越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越联合声明

  一、应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农德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阮明哲的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15日至17日对越南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国家主席与农德孟总书记、阮明哲国家主席举行会谈,并分别会见了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国会主席阮富仲。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党和国家的情况,并就两党、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有力地推动中越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继续向前发展。

  二、双方对两党、两国在探索符合各自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感到高兴。越方高度评价中国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取得的伟大成就,相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定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中方高度评价越南推行革新事业20年来取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成就,支持越共十大确定的方针政策,相信越南人民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定能胜利实现越共十大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把越南建设成为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双方对两党、两国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中越两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加强中越睦邻友好和全面合作,符合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同意,加强高层往来,深化治党理政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充分发挥外交、国防、公安、安全等各部门合作机制的作用,扩大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大力开展青少年友好交往,使中越友好世代相传。共同致力于发展“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中越关系,永远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

  四、双方积极评价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和首次会议的召开。双方一致认为,这有利于加强对中越各领域合作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将为两国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长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五、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同意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精神,进一步扩大经贸合作规模,提高合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增长点,保持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实现到2010年双边贸易额150亿美元的新目标。逐步改善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增长。积极支持和推进双方企业在基础设施、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能源、矿产加工及其他重要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抓紧商谈和落实多农铝矿等大型项目。加快“两廊一圈”建设进程,切实稳步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加强在地区、跨地区和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合作,推动东盟与中国的全面经济合作关系。

  中国祝贺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相信越南成为正式成员之后,将会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签署了《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并一致同意尽快付诸实施,全面规划两国未来5至10年的经贸合作方向,确定重点合作领域,为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双方还签署了《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其他经济合作文件。

  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解决边界领土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意进一步密切配合,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进度,确保最迟于2008年完成陆地边界全线勘界立碑工作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继续落实好《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做好两国海军联合巡逻及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和联合检查工作,加快落实《北部湾协议区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开展跨界油气构造的共同勘探工作,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积极开展北部湾渔业、环保、海上搜救等其他方面的合作。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双方同意恪守两国高层有关共识,继续维持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南海局势稳定,同时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以便找到适合的模式和区域。

  七、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反分裂国家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越南绝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中方对越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八、双方对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表示满意。重申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多边框架下的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加强在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推动各成员国共同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的作用及效果。

  中方表示支持越南成为2008-2009年任期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九、胡锦涛总书记、国家主席对农德孟总书记、阮明哲国家主席以及越南共产党、越南政府和越南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感谢,邀请农德孟总书记、阮明哲国家主席方便时访华,农德孟总书记、阮明哲国家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于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