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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1:33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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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库[2011]1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1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201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对细化财政拨款支出明细、原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等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中央部门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地区,可参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增加相关补充资料表,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111/P020111115344063936347.xls
     2.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111/P020111115344064516448.doc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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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评价发[2009]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落实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加快建立和实施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制度的精神,现就加强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职业资格工作作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分为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社会化评价和规范化、市场化管理的制度。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关系公众利益的职业领域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严格从业准入,对于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三个服务”,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和实施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是交通运输行业转变对从业人员管理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交通运输行业与国际接轨,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市场监管,做好“三个服务”的迫切需要;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

(二)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交通运输行业中关键岗位为重点,遵循有利于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社会公认、业内认可、国际可比、事关公众利益的原则,加快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准入和动态管理,大力开展职业能力评价工作,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用人制度、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等有关制度相结合,坚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职业资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发展职业资格专门机构,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优势,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

(三)落实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年3月,部制定印发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描绘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蓝图,明确了到2010年乃至2020年,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对交通运输行业中属于关系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实行从业准入管理;对属于公共服务类的岗位,建立健全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能型岗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工种)标准体系和职业技能评价体系;主要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与主要发达国家实现互认;建立分工明确、关系和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与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相适应、全行业广泛参与的职业资格工作新格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部《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各自实际编制职业资格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突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四)优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中关系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建立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检验、国际海运、危险品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五)抓紧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中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公路和水路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对暂时缺乏建立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法律依据的可先建立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制度。

(六)抓紧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体现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积极争取把交通运输行业的主要职业(工种)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逐步扩大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领域,适应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积极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职业能力评价制度。在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学习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职业经理人、物流师、汽车租赁师、机动车评估师等具有行业特色、符合市场需求、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职业能力评价制度。

三、严格从业准入政策,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关键岗位从业准入政策。法律法规对关键岗位从业准入已有规定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确保职业资格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主导作用。

(九)加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重要凭证,实施注册制度是对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从业人员执业能力、水平的动态管理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执业资格注册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注册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要做好注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严格执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规定。执业管理规定是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是从业人员执业的主要规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教育培训和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严格执行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制度。抓紧制定注册验船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体系,切实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作为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注册或登记的重要依据,保证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

(十二)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教育制度相结合。交通运输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根据交通运输职业标准和考试大纲及时修订教学大纲,改进培养方式和方法,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为交通运输行业培养合格的从业人才。

(十三)积极推动职业资格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职业资格是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准入规定,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在员工培训、考核、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五、积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大力选拔高技能人才

(十四)积极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院校、培训机构设立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鼓励社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率,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储备足够的技能型人才。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选拔力度。认真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价工作,对技能高超、贡献重大的生产骨干可打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交通运输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六、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职业资格工作质量

(十六)加强职业资格相关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要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加强对交通运输职业资格的基本内容和特性、主要关系和功能、考试(评价)技术和管理方法以及发展规律的研究,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职业资格工作的技术指导,并为科学评价和管理从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十七)加快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制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的立法工作,在制定或修订交通运输行业法规时,对涉及责任重大、专业性强的关键岗位,要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

(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健全全国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建设职业资格工作平台、考试平台、注册(登记)平台、继续教育平台、信息查询和发布平台。抓紧建立健全全国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标准化考试的机读阅卷系统,逐步推广计算机模拟考试。建立健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注册、执业、诚信情况信息库,并实现与业务管理部门联网。加强职业资格信息统计,提高统计分析质量。

(十九)加强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自身建设。有条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适时成立职业资格专门机构,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培训工作站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各级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要充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的作用。

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评、督导人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办法,加强对考评、督导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职业资格标准、命题、阅卷等方面的专家库,为职业资格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十)加快编制交通运输行业主体职业(工种)国家标准、培训教材和开发技能鉴定题库。根据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情况,做好新职业(工种)的调查研究和申报工作。抓紧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主体职业标准,并开发配套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主要发达国家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专门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和评价技术。通过试点,稳步推进交通运输职业资格的双边和多边互认工作。

七、加强领导,建立有利于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职业资格工作的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职业资格工作作为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职业资格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

(二十三)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资格工作,保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交通运输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加强对职业资格专门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交通运输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职业资格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履行归口承办职能,做好职业资格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严格考培分开,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资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职业资格工作成效,表彰职业资格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职业资格工作的权威和社会影响。动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及广大从业人员关心和参与职业资格工作,为推进职业资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信厅),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围绕经济运行走势,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用电需求变化是经济运行走势的“晴雨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延续、经济增速下滑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形势下,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对判断经济形势和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尤为重要。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月度分析制度,重点加强本地区电力运行尤其是需求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对用电增幅下降较大或回升较慢的行业摸清原因,加强趋势预测。

(二)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本营业区内电力需求变化的监测,对新增用电报装和用户报停、减容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供需形势预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中央发电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四)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将本单位的月度监测分析报告,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 针对电力供大于求,强化生产运行调节

受用电增幅下滑的影响,今年将是近十年来电力供需形势较为宽松的一年,全国大部分地区供大于求,发电设备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为此,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强化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统筹安排好发电生产。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电网安全、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做好发电生产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省,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尤其是要会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燃煤发电机组中容量、参数接近的要保持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同。在实际运行中,要以保障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公布电力生产调度信息,及时化解厂网矛盾;要按照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的原则,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完善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中小火电机组的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同时,要维护担负调峰任务的中小机组顶峰发电能力不受影响,确保电网安全和夏季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

(二)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我委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工作,及时公布年度、季度和月度交易安排。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的平衡预测,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电能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区内发电和外来电或外送电的方案;要组织电网、发电和电力用户代表定期召开信息披露会,通报本地区经济运行和电力供需形势,公布电力、电量交易情况,预测电力供需走势;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交易电力、电量、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保护,防止过度交易,严禁虚假交易,促进电能交易规范有序进行。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外购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与本地电网调峰。
三、 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需求侧管理的倾向,各地要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正在进行需求侧项目试点的江苏、广东省,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较早的河北、上海、北京、山西、湖南等省(市),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当前企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时机,推动本地区项目的开展,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其他地区也要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专家队伍、加强资源潜力调查和统计分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等基础性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二)推动移峰填谷。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继续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快蓄冷、蓄热项目建设,鼓励热电冷三联供项目并网运行,促进用电负荷移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

(三)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重点做好节假日和“两会”、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特别是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用电保障,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不受影响,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四、 细化落实电力应急措施和方案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增强可操作性。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移动发电设备,督促广播电视、通讯、铁路、交通枢纽、供水、能源生产供应、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医院等重要用户落实自备保安电源,督促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继续跟踪火电厂煤炭库存情况,对可能导致大量缺煤停机、影响电力供应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早协调和反映。电网企业要加强输电线路防覆冰、除冰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会商,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对电煤库存低于警戒线的电厂,要按照以煤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生产。

五、 组织换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我委2006年组织各地换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鉴于近几年供电营业区划分方面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供电营业许可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今年我委将组织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和证书的换发、颁发工作,要力争年内完成,并对上次证书换发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