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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5:31:11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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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各种社会力量,策划晋城、设计晋城、发展晋城,当好全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我市的实际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重点抓好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等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坚持项目策划开发和前期工作落实并重。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策划布局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已策划的项目要加大前期投入,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

(五)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均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分级项目储备库体系。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负责二级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和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三种类别分类:一是按行业划分为农业、工业交通、高新技术、能源、财贸、科教、社会、城环、服务业等专项储备库。二是按进展情况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立项阶段。三是按投资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五年规划”投资总额的两倍。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非煤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用更加开阔的视野,策划一批事关本区域、本行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好项目。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上。

第九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大项目的储备,要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储备一批能够吸引战略投资者的大项目。各级项目储备库lO亿元及其以上的大项目投资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十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相关企业的项目储备工作要由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各有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库调整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库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由市发改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由政府投资的或由职能部门策划而尚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大项目、好项目,要通过《晋城在线》、《太行日报》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对此类项目,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招商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发改部门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尽快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并根据项目的规模、产业带动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等,研究制定招商条件,推进项目招商引资和落地。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项目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储备库建设、职能部门策划而未明确项目主体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项目储备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和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确保项目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量不减。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从2011年起,将项目储备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推进项目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县(市、区)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的投资总量;非煤产业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10亿元及其以上大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底对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项目储备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公示。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对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和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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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

2000-12-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实际
供应量 
比原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备  注
计划 实际 比计划增 减

大庆石化总厂 7 6.48 -0.5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4.62 1.62  
吉化集团 4 1.86 -2.14  
林源炼油厂 11.9 10.72 -1.1 吉化集团 11.9 6.87 -5.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3.85 3.85
前郭炼油厂 5.3 5.3 0 吉化集团 5.3 5.3 0  
吉化集团炼油厂   109.86 109.86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109.86 109.86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5 0.95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0.95

 
0.95

 
 
抚顺石化公司 12 13 1 盘锦乙烯 4 2.33 -1.67  
吉化集团 8 6.81 -1.19  
北京东方化工厂   3.15 3.15  
辽阳化纤公司   0.72 0.72  
鞍山炼油厂 6 5.59 -0.4 辽阳化纤公司 6 5.59 -0.41  
辽阳化纤公司 7.5 7.08 -0.42 吉化集团 2.5 2.11 -0.39  
盘锦乙烯 5 2.36 -2.64  
燕山石化公司   0.63 0.63  
宏伟化工总厂   0.49 0.49  
辽化化工实验二厂   1.49 1.49  
锦西炼化总厂 16 16.67 0.67 吉化集团 8 4.17 -3.83  
盘锦乙烯 8 5.02 -2.98  
北京东方化工厂   6.24 6.24  
齐鲁石化   0.5 0.5  
燕山石化公司   0.74 0.74  
锦州石化公司 5 3.92 -1.08 盘锦乙烯 5 3.55 -1.4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7 0.37  
大连石化公司 27 22.42 -4.58 盘锦乙烯 3 2.24 -0.76  
吉化集团   3.88 3.88  
齐鲁石化 10 10.26 0.26  
天津联化 6 2.06 -3.94  
扬子石化 8 3.81 -4.19  
辽阳化纤公司   0.17 0.17  
大连西太平洋 12.5 19.92 7.42 齐鲁石化 4.5 10.25 5.7  
天津联化 4 1.01 -2.99  
金山石化   0.5 0.5  
金陵石化   1.3 1.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85    
大庆油田化工总厂 12.1 17.95 5.85 吉化集团 7.1 1.1 -6  
大庆石化总厂   2.96 2.9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11.25 6.2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19 0.19  
盘锦乙烯   2.46 2.46  
吉林油田炼油厂 3.3 4.18 0.88 吉化集团 3.3 1.24 -2.06  
盘锦乙烯   0.5 0.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83 0.83  
长春化工五厂   0.17 0.17  
沈阳双丰石化厂   0.21    
沈阳石化物装公司   0.31 0.34  
抚顺精细化工厂   0.12 0.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65 0.65  
松源新兴塑料化工公司
  0.05 0.05  
大连第一有机化工厂
  0.1 0.1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0
9.85 -0.15 盘锦乙烯 10 4.29 -5.71  
盘锦辽化(集团公司)
  2.42 2.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8 1.8  
辽阳化纤原料供应公司
  0.33 0.33  
沈阳大龙洋化工厂
  0.31 0.31  
北京华通福利化工
冶炼厂
  0.18 0.18  
沈阳北港石油有限
公司
  0.18 0.18  
大洼兴达化学品厂
  0.12 0.12  
辽油恒通化工有限
公司
  0.08 0.08  
营口市鸿源石公司
  0.05 0.05  
盘锦渤海民政化工厂
  0.04 0.04  
营口市双兴化工厂   0.03 0.03  
盘锦兴北化工厂   0.02 0.02  
牡丹江石化厂   0.6 0.6 沈阳市庆源溶剂厂   0.6 0.6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4.6 4.6 盘锦乙烯   1.95 1.95  
吉化集团   2.65 2.65  
兰州炼化总厂
0.95 0.1 -0.84 宁夏化工厂 0.95 0.1 -0.84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4.3 2.15 -2.15 燕山石化公司   0.11 0.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1.95 1.95  
扬子石化   0.09 0.09  
玉门炼化总厂
10 7.48 -2.5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0 4.8 -5.15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
公司
  2.13 2.13  
天津联化
  0.5 0.5  
马岭炼油厂
  0.73 0.73 长庆油田   0.54 0.54  
长岭石化有限公司   0.18 0.18  
马家滩炼油厂
  0.15 0.15 宁夏中宁黄河化工厂
  0.03 0.03  
宁夏永宁德胜化工
有限公司
  0.04 0.04  
银川化工厂   0.03 0.03  
盐池化工厂   0.04 0.04  
长庆炼油化工厂
4 1.9 -2.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11 -2.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5 0.85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3.59 -0.41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3.59 -0.41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19.5 13.2 -6.2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79 -2.21  
燕山石化公司 6 5.16 -0.84  
天津联化 6 4.32 -1.6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3.5 1.94 -1.56  
呼和浩特炼油厂
9 5.44 -3.5 北京东方化工厂
9 5.44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187.3 293.92 106.57   187.35 293.92 106.5  
天津石化公司
41.3 37.05 -4.25 天津乙烯 41.3 37.0 -4.25  
沧州炼油厂
3 3.14 0.14 天津石化公司 3 2.74 -0.26  
齐鲁石化公司   0.19 0.19  
济南炼油厂   0.21 0.21  
石家庄炼油厂
9 4.7 -4.3 燕山石化公司 9 3.58 -5.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 0.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82 0.82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0
1.65 -8.35 吴泾化工厂 10 0 -10  
高桥石化公司   1.65 1.65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7.6 11.38 3.7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6 10.9 4.95  
吴泾化工厂 1.6 0 -1.6  
齐鲁石化公司   0.43 0.43  
金陵石化公司
15
7.25 -7.75 扬子石化公司 7 6.79 -0.21  
齐鲁石化公司 7 0.46 -6.54  
天津乙烯 1 0 -1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50 54.6 4.6 扬子石化公司
5 7.94 2.94  
齐鲁石化公司
25.5 22.77 -2.73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3 4.59 0.29  
天津乙烯
6 8.49 2.49  
北京东方化工厂
9.2 7.73 -1.4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中原石油化工有公司
  1.25 1.25  
宁波海利化工有公司
  0.41 0.41  
安庆石化总厂
10 6.95 -3.0 扬子石化公司 2.5 2.1 -0.4  
金陵石化公司 2.5 2.44 -1.64  
湖北化肥厂 3.5 1.86 -1.64  
安庆市曙光化工厂 0.5 0.55 0.05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2 6.84 -5.16 齐鲁石化公司 6.8 3.5 -3.3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2 1.09 -2.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0.54 -1.46  
扬子石化公司   1.71 1.71  
九江石化厂
6.5 4.21 -2.29 金陵石化公司 4 2.01 -1.99  
巴陵石化公司 1.2 1.18 -0.02  
扬子石化公司 1.2 1.02 -0.28  
洛阳石化总厂
45 49.69 4.69 齐鲁石化公司 8.7 8.3 -0.4  
巴陵石化公司 1.8 2.59 0.79  
湖北化肥厂 1.7 0 -1.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8 24.25 -3.75  
北京东方化工厂 4.8 7.85 3.05  
金陵石化公司   6.7 6.7  
武汉石化总厂
20 21.79 1.79 金陵石化公司 4 4.29 0.29  
扬子石化公司   2.29 2.29  
巴陵石化公司 3 2.62 -0.38  
湖北化肥厂 13 12.59 -0.41  
荆门石化总厂
16 12.3 -3.7 巴陵石化公司 0.3 0.18 -0.12  
湖北化肥厂 15.7 10.6 -5.08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1.5  
巴陵石化公司
0.6 1.25 0.65 湖北化肥厂 0.6 1.25 0.65  
广州石化总厂 29.3 29.34 0.04 扬子石化公司 0.5 4.93 4.4  
齐鲁石化公司 4.6 3.81 -0.79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3.5 5.26 1.76  
茂名石化公司 16.7 1.41 -15.2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2.9 -1.1  
广州乙烯   11.03 11.03  
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公司
2 74.45 72.4 茂化实华股份公司 2 0 -2  
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
  74.45 74.45  
南阳炼油厂 1 0.8 -0.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1 0.3 -0.69  
湖北化肥厂   0.49 0.49  
中原原油勘探局炼油厂
5.8 4.75 -1.05 燕山石化公司 5.8 1.31 -4.49  
沧州炼油厂   0.91 0.91  
齐鲁石化公司   0.42 0.42  
上海浦原石化有限公司
  1.29 1.29  
济南炼油厂   0.27 0.27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公司
  0.55 0.55  
胜利稠油厂 7 5.99 -1.01 齐鲁石化公司 7 5.99 -1.01  
洛阳炼油试验厂 1 0.03 -0.97 燕山石化公司 1 0.03 -0.97  
扬州石化厂   0.16 0.16 扬子石化公司   0.16 0.16  
北海炼油厂 3.3 2.83 -0.47 茂名石化公司 3.3 2.05 -1.25  
广州石油化工厂   0.78 0.78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9.18 9.18 茂名石化公司   5.87 5.8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39 1.39  
扬子石化公司   0.5 0.5  
淮阴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1
0.51
扬子石化公司
 
0.51
0.51
 

保定石化厂
 
0.32
0.32
保定华溢特种品厂
 
0.03
0.03
 

山西榆次曙光石化公司
  0.17 0.17  
蔚县化工厂   0.1 0.1  
齐鲁石化公司  
69.67
69.67
齐鲁石化股份公司
 
69.67
69.67
 

杭州炼油厂  
0.63
0.63
上海石化股份
 
0.63
0.63
 

青岛石化厂  
0.62
0.62
齐鲁石化公司
 
0.62
0.6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小计
295.4
 
422.08
126.68
 
295.4
422.08
126.68
 

总计 482.75 716 233.2   482.75 716 233.2  
 

附件2:

1999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原计划产销量 实际完成数量 备  注
销售量
比原计划增减
大庆石化总厂
0.86
1.15
0.29
 
吉化集团
2
4.13
2.13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8
0.48
-0.5
 
吉化有机厂
 
0.83
0.83
 
抚顺石化公司
1
0.86
-0.14
 
辽阳化纤公司
 
0.74
0.74
 
锦西炼化总厂
2.2
1.57
-0.63
 
锦州石化公司
9
5.45
-3.55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44
1.44
 
兰州炼化总厂
1.8
1.59
-0.21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0.89
2.15
1.26
 
克拉玛依石化厂
0.9
0.28
-0.62
 
独山子石化总厂
0.7
0.81
0.11
 
玉门炼化总厂
 
10.21
10.21
 
马家滩炼油厂
 
0.01
0.01
 
马岭炼油厂
0.6
0
-0.6  
南充炼油厂
4.2
4.16
-0.04
 
大港油田炼油厂
 
3.22
3.22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3.9
6.3
2.4  
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
1.26
1.26
0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30.29
46.6 16.33  
燕山石化公司
0.3
0.16
-0.14  
天津石化公司
4.5
3.65
-0.85  
齐鲁石化公司
1.4
1.14
-0.26  
洛阳石化公司
3
2.91
-0.09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1.8
0  
石家庄炼油厂
2.8
1.83
-0.97  
沧州炼油厂
3.5
0.05
-3.45  
济南炼油厂
0.9
0.3
-0.6  
南阳炼油厂
1.6
1.69
0.09  
太原石化厂
0.5
0.45
-0.05  
胜利稠油厂
1
0.58
-0.42  
高桥石化公司
2.5
5.58
3.08  
茂名石化公司
8
9.41
1.41  
广州石化总厂
4.5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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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侨务理论的创新,促进侨务工作的拓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重点课题研究,对涉及侨务工作发展全局性、战略性、趋势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侨务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青年课题、自选课题和委托课题。

  第四条 本办法为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 国务院侨办政策研究司(以下简称政研司)根据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国务院侨办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根据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设立并发布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八条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重点课题申报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课题申请者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周岁(以申报截至日期为准)。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学者与侨务工作者结合、跨部门和跨地区人员结合承接课题。

  第十条 申请者须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寄送。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主持的国务院侨办课题未完成时,不能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侨办政研司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核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课题,由国务院侨办发文给予批复,确定研究经费资助数额。

  第十二条 对个别自选课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立项,但不资助。经国侨办审核认可的自选课题,管理方式如上。课题成果可以参加优秀论文评选。

  第十三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确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可另行立项,作为委托课题。

  第十四条 列入国务院侨办课题的项目,应通过合同形式,确定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负责课题研究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二)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三)设立和发布课题指南;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课题主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中期研究报告。

  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课题,停止拨付经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十九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承担者在完成研究后,向国务院侨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国务院侨办课题管理部门负责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由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主持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课题主持人四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结题情况,国务院侨办组织专家对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可组织优秀课题评选。

第五章 课题的保密与出版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管理文件及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有关侨务政策研究课题成果一般纳入“秘密”级文件管理,如有必要,还可提高密级。

  第二十六条 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研司按有关程序审批、解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课题资助”字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